2013年,济南老曹借给赵某90万元,同意付3分钱。直到2021年,赵无心还债。老曹带着一张黑白借条到法院起诉赵某后,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他的判决。
我在法庭上看到老曹出示的借条:担保人是赵先生本人。该笔贷款自2013年1月1日起支付,本息3分钱,本息90万元,至2016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242万元。
随后,老曹还拿出了证据录音,再次证明了担保人赵某就是实际借款人。至此,借款纠纷的当事人已经确定,案件似乎朝着老曹预期的方向发展。
然而,老曹接下来的话,直接扭转了局面。在法院确认他说的是真话后,最终,老曹的上诉被依法驳回。
据老曹介绍,贷款交给赵某的时候,并没有进行转账支付,而是按照赵某的习惯,采用了大笔现金的直接交付方式。如果赵不同意老曹的话,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民法典》规定,由于老曹和赵同为自然人,其借款合同为实际合同。
这意味着自双方签订贷款协议以来,贷款合同尚未生效。直到老曹把钱转给赵某之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因此,在合同履行的后期,由于赵某未偿还到期借款,在老曹将其告上法庭后,按照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老曹作为原告应当证明以下两个事实:
首先,他必须证明他和赵有贷款协议;
其次,他必须证明他已经将贷款转移给了赵,并且赵已经收到了贷款。
至于第一个事实,既然IOU在手,法院已经认定其真实性,这里不再赘述。但对于第二个事实,老曹的证明显然是不够的。
由于这笔贷款发生在2013年,当时手机银行还没有普及,老曹并没有列出他在网上向赵某交贷款的证明,而且90万元也不是小数目,所以老曹是最多的。可能使用的交付方式去银行给赵汇转钱就行了。
但法院并未发现老曹与赵某的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流转,也未发现老曹从银行提取了大量现金。
因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标准采用“大概率”原则,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后,足以做出“老曹与赵之间虽然有借款协议,但很有可能贷款并没有真正交付。”的判断。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老曹败诉的结果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有些敏感的朋友可能会发现:在贷款协议中,老曹和赵约定支付3美分的利息。这么大的利益,不就是非法高利贷吗?
由于该案始于2013年,而老曹于2021年将赵某告上法庭,这就涉及到高利贷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老曹借款行为的问题。
这个解释是2020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订版,其中明确了高利贷的两条红线分别是LPR的4倍和6倍。
目前,两条红线分别为15.4%和23.1%。也就是说,法院只保护年利率15.4%以内的利息。对于超过这个利率高达23.1%的利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反之,如果借款人不支付而贷款人坚持,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贷方要求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3.1%,无论借方是否自愿支付,法院均不予支持,贷方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但由于该法不具追溯力,该规定要到2020年才生效,而老曹和赵某的借款发生在2013年。因此,本案不适用于本规定,老曹所做的并非高利贷。
那么,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这个案子呢?
【接售楼部通知,目前保定市放宽限购政策的楼盘有以下几个】
11月15日起,建行外地户口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只需提供保定市劳动合同或者派出所居住证明即可办理贷款!
风帆家园;
尚玉园;
中国府;
卓正上东区;
朝阳花园;
永瑞园;
香溪名旭悦居;
美林湾;
青山公爵城。
不是解除限购,是放宽限购,这只是明确接到通知到的楼盘,估计放宽政策的执行肯定是整个保定市所有的在售楼盘,只是有些楼盘没有下发通知而已,所以之前因为购房资格受限不能买房的朋友,可以联系你的房产中介看房了。#保定头条##楼市爆料##房价#
《盖了章的合同解除协议书为何不承认,金地文轩府被质疑。》
市民反映:
我8月份在金地文轩府项目售楼处签定认购协议书之后,置业顾问跟我对接,要贷款,我又是单身,银行审批需要流水和收入证明,他们之前说流水 收入证明没关系的,都可以做,事实上确实有人这样做,也没问题。
我流水是固定的,就需要高金额的收入证明,他让我去找公司财务协商,我公司在上海,上海审查很严,我公司经理直接说不可以,因为万一被审查到,给你开的高金额收入证明和你流水对不上,到时对你征信,对公司税务都是问题…我就回复置业顾问,那我不买了,能不能退定金退房,回复不可以,我就找住建局协调,我到住建局说明了情况,当天住建局领导去现场了解了情况,项目经理承诺可以退,然后下午让置业顾问联系我去办理退房手续!
一开始签定《认购协议书》缴纳定金5w,后来退房,在住建局介入协调下同意退房,又签定了《合同解除协议书》,他们现在拒不认账拒绝退款,从8月9日拖到现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30个工作日到账,9月21日就到了,一直拖,现在不认账了,说我这个这是申请,让以后我跟他们法务部对接,嚣张跋扈,直接说那你去打官司吧?
定金按理说不退的,这无可厚非,我们也认可,不过在住建局介入协调下同意退房,又签定了《合同解除协议书》,为什么还不退?
网友的描述为一面之辞,不可尽信。但从提供的《合同解除协议书》看,本身双方是约定有违约金的,这个金额究竟是多少被打上了码。
从聊天记录看,文轩府方对网友提出他们不承认这份协议书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这就有问题,有公章盖着,这份协议肯定是生效的,只要满足了协议上的条件,而卖房人又同意扣除违约金的话,文轩府方理应按约办理退房。
现在房地产市场行情不佳,对于买房人而言,是真正看清各家开发商的时候,自身销量不佳时,面对种种纠纷,在买方遵守契约规则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配合,不人为给客户使绊子,让客户因时间及金钱成本的增加而放弃退房,理应是一个开发商的基本素养。
#盐城头条##盐城#
#乌鲁木齐头条#买新房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些东西放好:
1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契税发票维修基金票和收据
4购买的车位和地下室使用协议或证明。
5所有收据保存好,切记没有的一定要找售楼处要。
买新房的时候注意了,一定要先去银行检测一下自己的贷款资质审核然后在交定金。
现在不要买新房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不知道盖楼的和买楼的能不能存活到交房,不要到时候人都找不到!#乌鲁木齐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