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什么银行的?取钱不要本人刷脸,本人簽字,知道密码就可以提取定期存款(卡除外)我讲的是定期纸质存单,你讲的是卡中的活期余额。
男子为去世母亲银行取钱,银行要求本人签字,男子做法堪称教科书
男子在母亲去世后,他想把母亲名下的50多万存款,一个替去世家人取钱的男子,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给银行工作人员好好上了一课......
看完网友感慨:银行不会给这个人办手续的,因为无法证明他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骨灰盒太贵了,如果骨灰盒便宜相信银行的骨灰盒比墓地都多。
你母亲连银行卡密码都不告诉你?防你是防的有多紧啊,才迫使你无法正常写自己名字代取只能无能狂怒瞎编乱造。平时不尽孝,对父母生活各方面不关心,但凡只要关系好。
看完我想说:虽然银行刁难的事情常有,但这个一看就是编的。第一,银行要的那份证明是,母子关系证明,这男子肯定没有。第二,除非是独生子女,否则不是唯一继承人,银行担不起。鞠个躬就完事了?这名办事员必须严惩,开除工职,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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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一老人去银行取钱时,由于不会写字,竟然被银行柜员告知,不会取钱就取不了钱,甚至嘲讽老人不会写字就不要排队,老人的亲属见状,表示可以替老人签字,但遭到了银行柜员的拒绝。
据悉,事发当时,老人去银行是为了取养老金,可没想到却被柜员无故刁难,老人一再解释,自己由于没有念过书,所以希望银行能够网开一面。
但令人意外的是,银行柜员听后,仍然是我行我素,没有听老人的任何解释,视频中可以看出,柜员在嘲讽老人后,给老人递出来一张取款单。
老人无奈,只能随便描了描,希望能够蒙混过关,此时银行柜员也将钱数了出来,可万万没想到,对方看了老人签字的单据后,直言一句不认识,便将数好的钱又放到柜子里。
最终,老人迫于无奈,只得在亲属的帮助下,去ATM机取了钱。
目前,银行方面已经对此事作出回应,表示将会加急调查处理,对涉事的柜员给予严惩。
事情曝光后,此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很显然,银行这是变相的强迫老人去ATM机办理业务,因为在日常办业务的过程中,银行都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取款2万元以下,必须到ATM机器办理,对于年轻人来讲,这种规定倒是无可厚非,但对于老年人来讲,可谓是苦不堪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银行的这种规定,是否有效呢?
毫无疑问是无效的!
其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也就是,客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有权利选择办理业务的方式,这种方式既包括在柜台取、也包括在ATM机器取,银行以老人不会签字为由,拒绝让老人在柜台取钱,实则是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换句话说,老人纵使不会签字,银行也可以通过让老人按手印、家人代签等方式取钱,而不能刻意的刁难。
其二、无论是“不会签字就不给柜台取钱”还是“2万以下存取款必须在ATM机器办理”,都是一种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是指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老人将钱存在银行的那一刻起,就与银行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中并未有限制取款的规定,所以银行后续自作主张的规定,在未获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就是一种格式条款。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储户有自由选择办理业务的权利,可现在银行却通过这种格式条款的方式加以限制,显然是无效的,所以储户无需遵守。
最后,银行做为服务行业,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真心为储户服务,而不是刻意的刁难储户。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银行回应老人不会写字取不出养老金# 头条热榜 #我与宪法40年#
存钱时,为什么就不用签字呢?取钱签不了字,银行怎么处理笔钱?
建议取款签字还要有指纹也不麻烦,这样漏洞就少了。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湖北,65岁的老崔在银行存了3万元,取了1000元,事后,再去取剩余的29000元时,发现钱已全部被取走,于是,老崔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要存款。 (来源: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 老崔诉称,他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存了10000元,定期1年。定期到期后,他只支取了本金1000元,利息225.7元,合计1225.7元,剩下9000元继续存定期一年。 但存款时,银行的经办人却将9000元误存为定期19000元,发现错误后,经与老崔沟通,在征得老崔的同意后,当即对误存款项19000元办理了更正手续,并办理了正确的存款手续,即定期存款9000元,期限为一年。 而后,老崔又在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继续为定期一年。然而,当20000元定期到期后,老崔打算将卡里得29000元及其利息全部取走时,发现卡里的余额为0。 双方关于钱款是否被取走产生纠纷,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老崔将银行告上法院。 银行认为老崔这是诬陷,因为涉案银行卡一直由老崔本人持有、保管,他人没有机会,也没有能力取走卡里的钱。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银行专程调取了银行留存的老崔在存取款的业务交易凭条上的签名,发现均系老崔本人签名。但是,由于已过监控录像保存期限,银行找不到涉案存取款时间段内的监控录像了。 【#头条创作挑战赛# 】 那么,本案究竟如何定性呢? 1.这起案件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论述,可以看出老崔在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事实存在,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定期存款存入后,老崔有权在存期届满后,支取本金以及按定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支取本金以及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银行负有根据老崔的要求,向其支付存款本金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义务。 如前所述,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老崔存入的9000元及日后存入的20000元定期存款及利息是否已由老崔本人支取。 银行辩称两笔存款本息已由老崔支取,从银行提供的证据分析,第一次取款时,业务交易凭条记载的交易名称为有折现金销户,支取方式凭密码,交易金额为9002.19元。第二次取款时,业务交易凭条记载的交易名称亦为有折现金销户,支取方式凭密码,交易金额为20450.2元。 而且,两笔取款的签名都是老崔自己签的,交易时,双方并没有发生争议,也没有证据表明银行存在欺骗、胁迫老崔签名,或者伪造业务交易凭条的情形,因此,该业务交易凭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存在疑问。 2.根据两份业务交易凭条记载的内容与老崔一直持有、保管的银行卡记载的两笔存款的流水信息可得知,两者在交易时间、交易名称(交易描述)、交易金额、操作员代码等方面都是完全吻合的,都能清晰表明老崔已支取了两笔存款的本息和。 3.老崔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业务交易凭条上亲笔签名,通过核对当场打印的存折取款信息,应该能完全理解自己支取了相应存款。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老崔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其诉求。 但老崔坚决不认可自己取过这笔钱,败诉后,老崔又将银行告上二审法院。 老崔说,第一,银行凭证上的取款当日,他有充分得不在场证明,那时,他本人一直不在恩施,后因村委会联系,需要他回村办事,案涉存折取款之后的四五天,他才从荆门回到恩施。 因此,案涉存款办理取款手续的时间段内,老崔有明显不在场的证明。 第二,老陈严重怀疑,他取1000块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将存款数额9000元存为19000元,其后在与老崔沟通办理更正手续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将交易凭证中,实际支取的1000元改为存9000元支取9000元,造成老崔已将存款支取的假象。 第三,一审中,银行提交的证据中的签字,并非老崔本人书写,肉眼可明显看出,与本人字迹不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崔提交的存折上明确载明,其已将两笔存款分别支取,而且,存折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其设置的密码也从未告诉过他人。 此外,两份取款记录上均有老崔的签名(此签名已经过鉴定),上述两个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存款的实际取款人就是老崔本人。 老崔主张其定期存款在到期前即被他人支取,银行没有保障其存款安全,应承担返还责任,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二审法院驳回了老崔的诉请。 对此审判结果,有人认为老崔年纪大了,记性不好,也有人认为可能是银行搞错了,毕竟监控也丢失了!但是,如果再倒推一下,存折上分明已经记录了取过款了,存折上也表明取过这两笔款了,说明老崔应当早就知道这笔钱不见了! 那么,老崔为什么坚持称自己没取过钱呢?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交流~~ #头条群星8月榜#
以现在银行的 吃相嘴脸来看 ,储户取钱肯定是要求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不可能不留下线索证据的
交钱买保险的时候让他去保险总公司给你开个发票让董事长给你亲笔签字开个保证书今后可以取钱,再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给你签字确认一下
就怕人走了,后人取钱的时候要本人到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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