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我公司是每个月底发当月工资,我的做法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当月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发放才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样做有问题吗?是否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呢?
为什么会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
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估计是觉得工资核算经过“即先计提再发放”两个阶段太麻烦。
因此,就产生了疑惑:能不能不计提,等实际发放的时候再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呢?他们认为,反正最终都是计入成本费用,又有什么影响呢?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理由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有如下理由:
之一:能够汇总反映职工薪酬的发放数,如果不计提直接发放的话,就会存在很大的缺陷:账上不能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累计或每个月应该发多少工资、实际发了多了、还有多少没有发。
可能有人会叫板说,管理费用下面不是也有一个“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吗?
在这里也可以体现出工资啊。其实成本费用里面的职工薪酬只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还包含其他成本费用。试想,如果突然有一天,总经理让你提供工资数据时,你该怎么办呢?总不能把以前的凭证都给翻出来,拿着计算器再一个一个去找去加吧,那样的话会把你累死,也很容易搞错。
第二:这样做与企业下发工资(指下月发放本月的工资)是相匹配的。因为,在企业中发放的工资一般是上月的,你计提的是本月的工资,你本月计提的应该是本月的发生额,而本月发放的工资是上月的发生额。
第三:这样做可以从“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中直观反应你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便于你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计算你的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便于调整。在企业工资还可能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反映,你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再把这些从分类账中找出,再加总之类多麻烦呀,对不对。
第四:便于按工资为基数计提的费用,包括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因此,我们在核算职工薪酬的时候从程序上讲应先计提,然后再发放。因为只有计提后才能知道要发放多少。从数额上讲,计提数应大于或等于发放数,如果出现计提数小于发放数,就意味着透支发放了职工薪酬,这是属于不正常情况。
相关政策规定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职工薪酬核算的两个步骤: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附:
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一、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1、货币性职工薪酬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缴存的工会经费等,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2、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2)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并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二、发放职工薪酬
1、支付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职工福利费
企业向职工食堂、职工医院、生活困难职工等支付职工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支付公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4、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相关案例:
“应付职工薪酬”预提未发放,
企业补税及滞纳金990多万!
【场景案例】原蛇口地税局在做税源异动分析时发现,辖区某中外合资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18%。因该公司从业人数较多,近年来营业收入、利润率和税负率都较为平稳,税源异动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通过案头分析,税局发现该公司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较高,接近全年职工薪酬及福利的一半,疑似多预提费用少确认利润。鉴于此,税局核查该企业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情况。经核查,截至当年5月31日,该公司预提的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仍有大量金额未发放。根据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前预提汇缴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应依法在当年度汇算清缴中调增。
通过专人跟踪,该公司财务人员确认风险疑点,依法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990多万元。(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年终阶段,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工资薪金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只是要注意“工资薪金总额”范畴的正确核算。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等费用;其次,对于年末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酬,要注意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否则不得在本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职工工资的正确计算关系到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多项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也涉及企业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实务中有些企业把不该列入应付工资总额的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列支于工资总额,导致工资总额计算错误;也有些企业虚增员工人数或者将不该列入工资费用的支出列入其中,扩大应付工资从而达到调节成本和利润的目的;还有企业对于年末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金,未进行纳税调整,以计提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少缴纳税款。
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下,企业财务的动态数据,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提取并进行分析,随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到来,企业财务人员应对工资发放总账和明细进行检查,未发放的注意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发放才能税前扣除,无法发放的及时纳税调增;另外,发放工资的同时要注意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点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社、马靖昊说会计。
支付工资方式有哪些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