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商量去银行贷款500万元,我作为借款人,朋友提供房屋担保。贷款我使用200万元,朋友使用300万元,有协议,结果……
贷款快要到期之前,朋友意外去世,现在朋友的妻子不愿意配合处置房产还钱,我怕朋友用的这300万元银行会让我还,法院会直接执行我名下的财产,还是先执行抵押财产?我该怎么办?
#执行君说法#
在这个借贷关系中,你作为主债务人,法院在执行时一般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并且优先执行方便执行的财产,比如银行存款,执行起来高效又便捷,所以执行时会直接执行你的财产。
同时,如果法院发现主债务人财产不方便处置时,可以直接执行抵押财产或者一般担保人财产。
如果你名下没有财产,那么法院会执行担保抵押的财产。
最后,如果你的财产被法院执行,偿还债务后,你可以依据资金使用协议,起诉朋友的财产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这件事情,您怎么看?
我是@执行君 ,请关注我,专注诉讼、执行。
死者家属应该叫当时给死者办理贷款工人员拿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合法证明出来拍张照拿去经继承还贷人确认是为死者办理过成功贷款业务方可有效,就像一个死者在银行存了钱,银行让死者家属本人过来办理手续同一道理,必须对等相待
河南商报《河南商报》官方账号男子借20万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
今天我来分享一个贷款案例,目前还在进行中,有做贷款中介的条友们一起来集思广益,看看怎么操作最好,风险最低。
情况是这样的,客户王女士想用继承来的一套房子做抵押贷款,名下无公司无流水无营业执照。
王姐在老公意外去世后,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取得了在老公一个人名下的房产继承权。目前诉讼已终审,并拿到了执行裁定书,法院也把相关文书同步传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
难点一、垫资还款后银行能以手续不全不予还证吗?如何把控风险?
继承来的房子有按揭贷款,房屋市值300万,按揭贷款剩余50万。按揭贷款不结清不动产过不了户,直接垫资帮王姐还款赎证,证出过户,办抵押。
难点二、银行赎证后,王姐不配合过户,如何把控风险?
王姐名下目前无房产无资产,有涉诉风险存在,涉诉原因还是这套房产,老公前妻觉得法院判决不公,已向省高院提出异议又或者叫申诉。
这单业务如果操作顺利,利润肯定不低,因为操作过程中风险确实客观存在。如果很顺利,客户自己都能办也就不会来找我们了。
头条里人才济济,都来说说这业务怎么做才能把风险控制到最低。#房产抵押贷款#
男子借20万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家人需要帮忙还吗?
重点还是在死者到底有没有遗产。
2019年9月,朱某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
2021年2月,朱某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但四被告抗辩称,朱某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同时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
法庭认为,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某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朱某身故后无遗产,四被告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看这个判决,你认为法院是不是判决继承人们即使放弃了继承,仍然要帮着死者还钱呢?
并不是。不要理解错了,这个案子的重点还是在于死者到底有没有遗产。#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虽然有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但是新闻报道出来承办法官只是释明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并没有说要继承人自己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判决结果也只是要求四位继承人在管理死者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朱某没有遗产,继承人们自己还是不需要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法律已经明确了,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男子借20万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
在死者没遗产,或者继承人们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非因继承人们自愿帮着还,是不需要以继承人们自己的财产来帮着死者还债的。
一般情况下,即使银行申请执行,仍然需要银行来证明死者有遗产才会帮着执行。就像现在的很多执行案件一样,法院如果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就会问申请人有没有财产线索,如果没有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就结束了,等你发现有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所以,如果死者没遗产,继承人也不需要还钱。
你明白了吗?关注@邹飞红律师,帮你排忧解难。
北京,杨某去世遗留下房产,其舅舅代缴贷款后得知没有继承权,该房产被判定由民政作为遗产管理人。杨某花115万元购房,其中贷款80万,两年后杨某去世,舅舅作为唯一亲人,认为房产日后归他所有,于是继续偿还贷款。
当杨某舅舅得知没有继承权时才停止还贷。后来由民政代缴了7万多尾款。再后来民被判定为遗产管理人。
这件事引发讨论,一是舅舅为什么不能继承,二是舅舅的钱白花了吗?
首先,舅舅属于旁系亲属,不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内。合法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些人里又存在继承的先后顺序。
《民法典》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顺道普及一个法律小知识,配偶去世后,存活一方对去世方父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是有资格继承老人的遗产的,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11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为甥舅关系,舅舅怎样才能得到外甥的遗产呢?那需要杨某事先设立遗嘱,指定继承人为舅舅,舅舅才有可能继承遗产。
为什么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那是因为要成为合法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是有先决条件的,需要在受遗赠的60日内,做出接受的表示,才能获得继承资格。建议采用公证的方式:遗嘱公证和接受遗赠公证。
《民法典》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我们来谈下为什么会判定由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呢?这个在《民法典》中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民法典》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为什么是民政呢?而不是其它呢?这是因为民政的职责范围不仅包括婚姻登记,还包括:自然灾害的救济;救助弱势群体。
所以,将房产交给民政管理,所得收益将会更好地流向需要帮助的民众和团体,会被投入到公益事业,实现更为有意义的价值。
这处房产总价115万,贷款80万,杨某还款2年,民政代缴7万多,其余由舅舅缴纳。舅舅的钱会打水漂吗?不会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人将负责偿还杨某生前的债务,舅舅不是继承人,那么他代为偿还的部分,就自动转化为了债务。
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按照规定需要处理杨某生前的债权债务。杨某的舅舅只需向民政局拿回钱款即可。
《民法典》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162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雷神看法 综上,本案中将房产交由民政局管理是合理合法的,舅舅代缴的钱款后续可以拿回,争议的焦点已经解释清楚。我们在这个案件中要学会思考哪些内容呢! #北京头条# #北京#
事情是这样的,我弟因为意外突然去世了。他名下有套房还在按揭,按法定继承是继承给我爸妈。现在银行说要把贷款必须还清才能过户到我爸名下,但贷款我们目前凑不齐,也就还不清了。这种情况下怎么才能过户到我爸妈名下?
希望有懂的人帮忙指点下,谢谢了。
#贷款房提前还款合不合适# 提前还款需要结合现实情况而定讨论是否合适,选择不同,结果是不同的。
如果经济基础允许下,有充足的资金,不想承担每月的固定支出,自愿选择提前还款是可以的。不是合适的问题,而是自我意愿的选择。
而有的时候,是必须要还清的。例如:产权发生变更的时候,包含买卖变更、增减姓名、继承、赠予等。
讨论是否合适,是需要有比较的。还清或不还清,哪种情形下是比较划算?对于有资金需求的人来说,现金流能创造资金,相比较于其他类型的借贷款,房贷的利率优势很明显,不予还清是合适的;而普通大众来说,有部分人士如果不能利用现有资金创造更高价值,那么结清是合适的。且当前的货币处于贬值,考虑货币购买力的比较,能用来创造优于贬值速率的资金,那么不还清也是合适的。
当然,是否还清取决于自我意愿、资金能力以及其他需求,因不同而变化,是否合适不能单一决定,有时候可能是必须,而不是合适的问题。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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