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去世了,银行却说是死者取走的钱。”甘肃张掖,抗美援朝退伍老人去世后,妻子杨某拿着丈夫银行卡取款发现金额减少3万,在调取明细后发现3万元取款人显示为丈夫本人且没有代理人签名。杨某银行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在丈夫去世后导致存款被冒领,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银行称取款金额在5万以下无需核对取款人身份,只要有密码和银行卡就可在柜台取钱,密码和卡只有其丈夫知道,过错在他自己,和银行没有关系。(来源张掖山丹县法院)
#法仪说法#
首先要向老人表示尊敬,在他去世后还发生这种事情,确实让人感到不舒服。在这个案件中,老人已经去世,肯定不会是他取走的钱,那么老人的钱究竟是谁取走的,是最大的问题。
其实银行的说法并没有错,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存款业务通知,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银行必须核对取款人身份。如果取款人取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则可以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没有义务审查取款人的身份信息。
除此之外,邮政储蓄等法律规定,因客户本人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在没有办理密码挂失前导致存款被冒领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老人银行卡总共被人冒领近3万元,没有到达需要银行核验取款人身份的最低要求,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后老人就应该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和密码,如果密码没有泄漏,存款怎么会莫名其妙的被取走?
在这个判决中,有个事实很值得注意。按照杨某的说法,自己和丈夫一共生下五个子女,丈夫在办完卡后就一直将卡和密码交给长女保管,存取款都是由长女帮忙。长女承认除了让自己的四弟去帮忙取过一次钱,其他时间卡都归自己保管。
法院正是看到了这个事实,结合证明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某并没有能够提出证据证明银行存在未进行妥善保管的行为,反而是自己的长女把密码告诉四弟,而长女能告诉四弟也可以告诉别人,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存款被人取走的原因,在杨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最终也是依据上述规定认为,银行对他人取走3万元的行为没有核验取款人身份的义务,最终是驳回来妻子杨某的诉讼请求。
你觉得这个钱究竟是谁取走的呢?银行在这个事情上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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