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农业银行办了装修贷,月息是0.22,年利率2.64,最长期限5年,携带购房合同,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还需要银行流水,如今办贷款到是简单,办下来也很顺利,没办法,装修资金有限,但又不能不装,租房住也是一笔开支,装修贷每月还款与租金差不多,相当于租房住,只是住在自己家里,心里舒服点吧。哎,今年真是太难了,收入在减少,开支在增加,我彻底的慌了
昨天去给新买的房子办理装修贷,建行的人约到了小区售楼部。
贷款的过程并不复杂,但流程耗时也半个小时了。在这半个小时里,让我再次体会到了楼市凛冽的寒冬。
首先,100多平米的售楼中心基本没有客户,有的只是各种礼仪人员和销售经理。在半个小时里,至少听了4通电话。电话里销售经理费尽口舌的推销房子,但电话那头的人却很不买账。要么就是听几句就挂了,要么就是说想等等看。总之,没有一个表现出有较强意愿的,一个个销售经理们也很沮丧,低着头猛灌白开水。
贷款办理得很顺利,临走的时候我问一个业务经理现在的房价。那业务经理还以为我要买房,猛地两眼放光,说以前13000的房子,现在活动价只要11000,并且还可以砸金蛋100%中奖……听他滔滔不绝的各种诱导,如果没买房我还真有点心动。不过还是忍不住打断他说,我已经买过咱们的房子了,现在就问问价格。业务经理的眼神顿时灰暗下来,哦了一声就走开了,完全失去了跟我交流的兴趣。
我的房子是2019年买的,买房子的时候人超级多,乌央乌央的人把售楼部挤得水泄不通。给人的感觉就是那不是在买房,而是在抢钱。当时的业务经理一个人负责我们3个客户,你的资料稍微有点问题,就把你凉在哪里,让准备齐了再找他,傲娇的不得了。而且,当时宣传的时候价格是12000,但我的房子价格却变成了13100。我就问是怎么回事?销售经理说因为我是20楼,位置比较好所以贵上一点。我稍犹豫一下,人马上就没影了。
后来办理贷款的也很费劲,不大的房间里挤满了人。四个银行利率全部上浮25%,你爱贷不贷,反正有的是人。办理贷款的业务经理也很恶心,一个年龄稍微大点的女的好像资料不是深齐,那业务经理像训孩子一样把她训了5分钟。心里真是说不出的腻歪。
当时可能是楼市最后的辉煌了吧,甚至有买房者连夜排队买房、买房者挤不进售楼部跳窗户买房等操作;新房好二手房也不错,记得当时有新闻说有在北京卖二手房的,一年挣了一百多万。每一个房地产从业人员,都享受着房地产带来的红利。
想起当初业务经理傲娇的脸,和现在一脸讨好的脸,我都不敢相信是同一张脸。2021年,先是恒大暴雷,然后是绿地,后面融创好像也危机重重,其他各小开发商死散逃离。抖音里刷到的视频,不是开发商卷钱跑路,就是项目各种延期交付。相比之下,我买的房子虽然承诺的5月份交付,两次延期后在9月交了,这好歹是交付了。相比他们,心理也算好受一点。
偏偏,在全国楼市都进入寒冬的时刻,一些人却还在鼓吹房地产股票。真不知道是他们傻,还是把全国人民都当成傻瓜了。每个行业都有其发展周期,没落了也就没落了,再鼓吹也起不来的。
这是什么操作,贷款出来装修,配偶不签字,银行可能给他贷款吗?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为了防范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目前很多银行都会跟客户约定贷款用途,比如你申请经营贷,那这个钱有可能直接打给对方的银行账户,而不是给申请贷款的这个客户。
再比如客户申请的装修贷,有可能这个钱直接打给装修公司,而不是给贷款客户本人。
当然也有实际资金是直接打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但既然合同里面有约定贷款特定的用途了,那么申请人就必须按照约定用途来使用这笔钱,不能违规将这笔钱投入到楼市当中,否则银行随时可以上门调查。
刚过户房产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利率高吗?
房产抵押贷款作为如今贷款市场热门的贷款之一,不管是在个人消费、房子装修、自主创业还是企业经营上有需求都可以申请办理。
房产抵押贷款用途比较广泛,额度高,期限也长,但是每个银行所需资料及条件都不一样,所谓是五花八门,说实话,自己去银行贷款的话对借款人的资质要求确实比较高。
前段时间有位朋友找到我们,就是不了解银行政策的变动,直接被银行拒贷了!
李先生在职场打拼多年,现在已经是企业高管,收入比较高,生活过的挺不错的。
但最近也是遇到了一个资金的难题,李先生名下有一套刚过户不久的房产需要装修,对生活质量要求比较高的李先生,对装修的要求自然也是不低的,核算下来装修费用大概在200万左右。
因为李先生在买房的时候是全额付款,因此难以有多余的资金用在装修上,于是打算用这套新房办理抵押贷款,那么就可以解决装修的问题了。
但是,找了多家中介公司都告知:今年国家严查贷款炒房,刚过户房产做不了,有些银行月息还要去到1分多。后来找到我们,我们给他出了一个方案,利率4.25% 先息后本!最终10个工作日顺利放款!
该方案优势:刚过户可操作,利息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