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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起诉贷款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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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逾期的时候收到这样的短信。

【通知】张三欠款逾期一案,起诉函件近期送到你户籍地与工作单位,请于本人签收,电话保持畅通,将开庭审理。

银行起诉贷款诉状

这个短信是真的吗?

正常起诉的流程是原告将起诉状等材料交给法院,法院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然后由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向原告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

根据以上的知识就能分辨出这类型短信的真假。

不会原告直接将材料送给被告的,原告直接给被告材料,都没有经过法院。法院都不知道这个事情,法院怎么开庭审理?

所以上面的短信是假的。短信不是法院发的,法院也不知道这个事情,所以没有真的起诉。

这个短信是谁发的,他们什么目的?

这样的短信一般都是一种叫作催收的人发送的,催收的目的就是让借款人还款。他们短信中说明要将起诉函件送到户籍地,送到单位,就是让借款人担心这个事情会不会让户籍地的其他人知道,会不会让工作单位知道。这是催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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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 告:XXX,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住 所 地:

联系电话:

被 告:XXX,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住 所 地: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XX元及相应的利息;

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年月日以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言明于年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尽速归还借款。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2022年 月 日

包青天。。。[祈祷][祈祷][祈祷]

渭南政法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员会官方账号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转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也是整个案件的灵魂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和格式由法律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均会受理,但是,很多诉讼请求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由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不准确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

一、用词不准确

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请求应当是偿还借款,有些诉讼请求却为退回借款或者赔偿借款,用词非常不准确。

二、表述不同,意思完全不一

记得有个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原告作为承租方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注意,原告起诉的是解除合同,按照规定,合同解除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合同可以解除,但是,从原告立案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历时近六个月,原告也未向被告交付房屋,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但是,原告缴纳的租金也不需要再退了,一是房屋目前仍然由原告控制,也无证据已经交付给被告,二是合同自签订至解除已经有八个月之久,原告缴纳的租金不需要返还。

如果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某个时段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被告占有原告租金无法律依据,租金自然需要返还。同样的事实两种诉讼请求相差40余万元。

三、诉讼请求不同,诉讼费不同。

比如遗产继承案件,有三个原告诉一个被告要求继承一套房产的案件

如果诉讼请求这样写:三原告共同继承涉诉房屋的四分之三,即300万元,法院按照300万元的标的收取诉讼费。

如果诉讼请求这样写:三原告各继承涉诉房屋的四分之一,即三原告各继承100万,法院按照100万元收取诉讼费

两种诉求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但是诉讼费数额却有几倍差距。

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在诉讼中不言而喻,有的人认为有理却打不赢官司,除了证据问题外,其实有一部分是诉讼请求的问题。

每个案件都有诉讼请求,本文仅举几例说明诉讼请求的重要性,诉讼请求的确定需要结合证据和案件事实确定,不是简单的套个格式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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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居然报警了!云南昆明,杨先生一次性在银行柜台取了21000块钱,然而当天晚上银行打电话却说多给了10000块钱,如果不在3天之内归还,就打算报警起诉杨先生,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却啪啪打脸。

家住昆明市的杨先生最近因为办事需要来到银行取一笔现金,他拿着卡来到银行柜台,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自己要取21000元的现金,并跟工作人员说了一下自己的要求。50元面额的钞票要一万元,100块面额的钞票也要一万元,剩下的一千块给100的就行了。

听完杨先生的要求后,不知道是不是听清了,然后就一通熟练的操作,两分钟后给了杨先生四打钞票并仔细的告诉了杨先生,这里面有两打是50块的,每打100张一共一万块,还有两打是100的,每一打是50张也是一万块,剩下的10张都是100的,合计21000元全都齐了,

更是表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否则出问题就不要来找银行。杨先生也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银行的监控下面把这四打钞票给数了一遍,在确定没有问题后就拿着这些钱离开了银行。

可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银行晚上竟然给他打电话声称多给了一万块钱,让他明天立刻还回来,否则就要送他去坐牢,杨先生一听就来气,不是离概不负责吗?怎么出了问题就怪储户,这明显就是霸王条款。

非常生气的杨先生表示:取钱当天,钱就在银行的监控下面数的一清二楚,自己根本就没有多拿一万亏钱,更不可能接受银行莫须有的罪名。

然而银行根本不听他的解释,一口咬定就是杨先生多拿了银行一万块钱,认为当天给了4打人民币其中有两打100的就是两万,而不是杨先生声称的一万,杨先生数钱的时候肯定知道,只是故意不告知银行,目的就是想占有银行资产,并限期杨先生在3天之内归还,否则就准备坐牢吧!

然而眼见杨先生并不屈服,银行就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庭一审认为:“根据监控视频清晰的看出,银行工作人员当时的确给了4打人民币,而根据银行的管理规定,每一打百元的人民币都是一万元,所以当时银行给杨先生的是31000元,至于离柜概不负责对于不当得利并不适用,所以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败诉,限期半个月归还不当得利一万元。

然而看到这个判决结果,杨先生表示不服,自己明明没有拿这笔钱,为什么要承担这个责任,而且银行的失误为什么要储户来买单,越想越气的杨先生就把银行反告上了法庭。

最终经过法院二审仔细调查后认为:

“监控显示银行给了4捆钞票是事实,杨先生取走了这笔钱也是事实,但是银行方面只能证明,柜员当时给了4捆钞票,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这4捆钞票的具体金额,而是凭银行的规定和猜测想当然的认为一打100的就是一万元,这样就是给了杨先生三万一千元,而且银行整个操作过程也并没有用点钞机显示详细金额,所以是银行柜员的问题。

法院二审判决银行败诉,杨先生不用赔偿银行一分钱,看到这么大快人心的判决,杨先生也是长舒了一口气,正义终究是来了。

离柜概不负责,到底是针对银行的还是针对老百姓。其实啊,每一个人心里都有一个数。你说我们如果欠银行一分钱,银行巴不得把我们给按死,但是如果你多拿银行一分钱,银行就巴不得把我们再次给按死。总之一句话,我们是胳膊扭不过大腿。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那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江苏扬州,丁某从银行借了250000元后不到两个月意外离世,银行得知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丁某的亲人偿还,但丁某的妻女表示对借钱的事不知情并放弃继承遗产,银行一纸诉状起诉了丁某的家人。

据悉,丁某生前借了一笔250000的信用贷款,期限为3年,当初办理的时候,丁某签了一份用途承诺书,承诺这笔钱是用于家庭装修。

48天后丁某因为意外不在了,银行得知这一消息后,立马找到了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到期,并让她们还钱。

还没从亲人离世的悲痛中走出来的丁某妻女一下懵了,两人表示,对于这件事她们毫不知情,也拒绝偿还这笔钱。银行一纸诉状将丁某妻子女儿以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还钱。

有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丁某不在了,但父债子偿,他的亲人有义务替他履行还款义务。

也有人认为:虽然这个钱确实是丁某借的,但是亲人毫不知情,就要背上一大笔债,这也太冤了吧!

还有人质疑,当初约定的是三年后还钱,银行要求现在还是不是不合规矩?

丁某不在了,但他和银行签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因为他已经离世,履行债务已经是不可能的事,因此,银行有权利主张借款提前到期。

丁某的妻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丁某不在了,她们偿还这笔钱也是天经地义,但是在法庭上,事情出现了反转。

丁某的妻子表示,她和女儿对于丈夫借钱一事毫不知情,当初她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她不是共同债务人。

很多人疑惑,婚姻续存期间,一方借钱或者赚钱不都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吗?其实不然。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丁某妻子没有签字,且她表示事先对此并不知情,对于这件事,她和女儿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丁某借的钱用于家庭开销,那么这笔钱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丁某妻女也就有义务偿还。

银行表示,签合同的时候,丁某用款意向写的是家庭装修,那么,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丁某的妻女都有义务偿还这笔钱。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要某行拿出证据证明,丁某将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丁某的妻女就必须还钱,但是可惜,银行并无法证明。因此,也无法认定这笔钱用于了家庭开销。

那么,银行难道只能认栽了吗?

其实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丁某不在了,但是只要他的家人继承了他的遗产,这笔钱就可以追回。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适用到本案,丁某的妻子和女儿只要继承遗产,就应当偿还他的借款,但是,如果丁某欠的钱超过了他的遗产价值,超出部分可以不用还。

对此,银行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丁某有遗产,而他的妻女继承了遗产。

@雷神看法 最终宣判:银行要求丁某妻女偿还25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丁某借了250000元,48天后离世银行要求其家人还钱却败诉这件事,你认为他的妻女到底该不该还呢?#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头条创作挑战赛#

“银行:你的200万存单是假的!”河南郑州,男子将200万存入银行一年,到期后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单是假的,取不了钱。求助无门,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兑现本金和利息共计215万元,看法院如何裁判。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河南郑州男子朱某有笔大额资金在手上,最近也用不到钱,想着存个定期利息能高点。去某银行咨询后,银行工作人员窦某向朱某介绍了一款高利息的理财产品,即客户存入200万,银行贴本10万,相当于直接得210万,再按210万计利息,一年的利息约5万元,到期以后连本带息可以一并取出。

朱某思考后觉得不错,就向窦某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窦某也按要求给朱某开了一张银行存款单,存款金额一栏为210万。满心欢喜的朱某以为真的是银行搞活动,自己赶上了。

然而,一年到期以后,朱某如约到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的话让朱某惊出一身冷汗,直接告诉朱某的存款单是假的,不能取钱。朱某一脸疑惑,你们银行给我开的单子怎么会是假的呢?于是立即打电话给当时办业务的窦某,而此时的窦某已经在警局被刑事拘留。

事实上,朱某的存款资金压根儿没有到银行账上,所谓的银行高利息理财活动也是窦某编造的,朱某的该笔存款已经被窦某实际转走,窦某因为东窗事发,目前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准逮捕,羁押在派出所等待进一步处理。

然而朱某觉得这么多钱不可能就这么没了,即便错也是银行的错,于是多次和银行协商要求兑付存款及利息,均被拒绝。朱某无奈,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按存款单支付本息。朱某的理由是:

1.窦某当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向客户介绍银行理财产品,及后续办理存款手续的行为都应代表银行行为,因此应认定该笔存款为朱某和银行达成的存款合同,而不能认定为窦某的个人行为。

2.朱某是在银行网点现场办理的存款业务,其个人无法识别当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窦某是在进行虚假产品推介。

3.窦某非法吸收储户存款,挪用资金行为,应属银行管理不当和财务漏洞造成的,储户的损失理应由银行承担。

4.存款单据是在银行开具的,储户单方面无法辨别真伪,应按照一般认知判定存款单据真实有效。

而银行辩解称:

1.银行从来没有过贴本存款的活动,朱某的行为是主观上为了得到高回报,以至于受到了窦某的欺骗,进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

2.朱某的存款行为应视为其和窦某之间的借款,其损失应该向窦某主张权利。

3.银行从未到账过朱某的大额存款,因此并没有建立真实的存储合同关系;

法院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辩护意见,经过仔细地审理后认为:

1.朱某作为一般普通公民,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去银行网点现场办理业务,并不能要求其在银行内部还要具有辨别银行理财产品真伪的能力。同时,窦某当时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其身份代表银行,朱某通过窦某办理存款业务,实际上是和银行形成的存储合同关系。

2.由于银行管理不当,致使工作人员从事犯罪活动,并不影响储户和银行的合同关系效力。

3.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朱某和窦某之间属于借贷行为。

最终,法院支持了朱某存款单中的200万元存款合同有效,判决银行支付朱某存款及利息共计近20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经常能看到银行拒绝兑付的案例是为什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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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非原图)

起诉状范文,不会写起诉状的,可以参照。

民事起诉状

原告:贾xx,男,汉族,年龄:xx岁,住址:xx县xx镇xx村x组,电话:139xxxxxxxx。

被告:xx县xx镇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村主任,董xx,住址:xx县xx镇xx村x组,电话:137xxxxxxxx。

案由:土地补偿费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错误发放土地补偿费。2,依法判令撤销村委会,提取补偿费百分之二十的决定。3,此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4年以来,xx引水工程陆续在xx村x组征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征收土地补偿费分三部分。1,安置补偿费。2,附作物补偿费。3,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所以,被征地农户只能得安置补偿费,附作物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xx村x组全体农户所有,不是被征地农户单独所有。

然而:xx村委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执意要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违法发放给被征地农户,而且,村委会还要在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留作村委会开支。

原告认为,xx村委会负责人董xx,违法错误发放土地补偿费,违法提留土地补偿费是错误的,损害了xx村x组,全体农户的经济利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撤销xx村委会的违法决定,保护xx村x组,所有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贾xx

202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