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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放款凭证(银行贷款 放款凭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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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用P2P网贷债务信用打包,卖给银行在用买卖信用凭证再贷现金出来放贷。。这样的车轮战,用800亿的花呗借呗信用凭证,在银行和全国城建基金,个别养老基金里,加了18层杠杆(个别加到38层)。。800亿搞成1.8万亿的债务结构。。。他的吹牛逼,一直针对银行和让银监会放手别查他账。让他放手干,加到几百倍杠杆,把国家直接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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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列传第四十一顾觊之》:“觊之家门雍睦,为州乡所重。五子:约、缉、绰、缜、绲。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责,觊之每禁之,不能止。及后为吴郡,诱绰曰:「我常不许汝出责,定思贫薄亦不可居。民间与汝交关有几许不尽,及我在郡,为汝督之。将来岂可得。凡诸券书皆何在?」绰大喜,悉出诸文券一大厨与觊之,觊之悉焚烧,宣语远近:「负三郎责,皆不须还,凡券书悉烧之矣。」绰懊叹弥日。”

顾觊之有五个儿子,其中第三子顾绰“私财甚丰”,常年向贫困人家放贷,因此当地民众大多欠其债务。顾觊之在外任官时就多次劝诫,但都未能制止。顾觊之当上吴郡太守后,就诱骗顾绰说:“以前我常常劝你不要放债,主要是担心借债的穷人难以偿还。现在你已经放出大量债务,趁我在这里当太守,还可以帮你督促讨债,一旦我调离就更难讨回了!你赶紧把那些放贷凭据给我吧!”顾绰正愁无法及时讨回债务,因此就非常高兴地把放贷凭据交给顾觊之。拿到凭据后,顾觊之立即全部烧毁,并公告乡民说:“所有欠顾绰的债都不用归还了,因为所有的凭据都被我烧掉了。”顾绰伤心地捶胸顿足,可当地的百姓却奔走相告。

这种反常操作在常人看来当然是愚蠢透顶,但古代法制不健全,社会动乱较多,仇富现象比今天要严重得多,也容易引起权贵的眼红忌惮,而财不外露是很困难的,换句话说财富越多隐患也多,更何况顾绰的财富主要是压榨穷困百姓得来的,妥妥的不义之财。哪怕是太平时代都有无数因贪婪而致祸的例子,在南北朝乱世之中更是风险极高,顾觊之可能是怜悯百姓,更是在某种程度上破财免灾。如果你还是不理解,可以联想一下冯谖客孟尝君“为君市义”的典故,顾觊之正是效仿冯谖散财积德。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尚某将15.46万元存入银行,却取不出来了。银行以尚某有“偷支放贷”的行为私自扣留了这15.46万存款。之后相关部门证实了尚某不存在该行为,但银行仍然不返还该笔存款。

在之前尚某也是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后来因种种原因从信用社离职了。

在1999年,尚某将15.46万元存到农村信用社,而等尚某想要将这部分存款取出来的时候。银行告知,尚某曾存在偷支储户存款的行为,被银行要求弥补单位造成的亏空。

这15.46万元正是当时尚某缴纳的是用于弥补尚某当时偷偷支取储户存款的亏空,并不是放在银行里的存款。

但尚某表示经过相关部门的证实,自己根本就不存在偷偷支取储户存款,偷偷拿银行的钱放贷的行为。自己的15.46万元是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双方之间就是典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给自己兑付15.46万元的存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上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以银行依法兑付自己15.46万元存款本息。

尚某认为:

自己将钱存入信用社,就意味着与信用社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信用社就应该履行兑付储户存款本息的义务。

银行辩称:

尚某的15.46万元根本就不是存款,而是当时银行查出尚某有偷偷支取储户存款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15.46万元的账面亏空。

信用社当时要求尚某自行补足,因自行偷偷支取储户存款所产生的亏空15.46万元。这笔钱是基于尚某与银行内部管理规定而缴纳的,不是尚某在银行办理的存款,因此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没有兑付存款的义务。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尚某将15.46万元交给信用社,这是无争的事实。但是尚某为信用社的单位职工,双方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综上,驳回尚某的起诉。

尚某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

尚某认为:

自己将钱存入农村信用社,就意味着自己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而且相关机构也已经证明自己不存在偷偷支取储户存款的行为,也不存在偷偷支取银行存款进行放贷的行为,银行这属于污蔑。银行也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当初有受到单位处罚,要求补足亏空。因此,信用社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信用社辩称:

尚某重复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尚某早在2010年就向克拉沁旗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又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再之后又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到了2019年的时候,尚某又以相同的诉讼和理由,又向科拉沁旗人民法院起诉,当时法院审理后就认为尚某构成重复诉讼驳回其起诉。信用社认为尚某此次的诉讼也是属于重复诉讼。

信用社表示在1998年的时候,信用社在检查时发现尚某有投资储户存款的行为,于是信用社就要求尚某弥补给单位造成的亏空,因此尚某这才向单位缴纳了15.46万元。

尚某缴纳的这笔钱是基于尚某与银行内部管理规定而缴纳的,不是尚某在银行的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尚某当时属于该信用社的单位职工,双方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纠纷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故,驳回尚某的上诉申请。

尚某还是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之规定,本案之诉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尚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对此发表评论表示道上某,就是想钻信用社的空子,当初信用社没有直接报案,而是采用公司的内部程序,要求其补上相应的亏空。

这也就造成了后面信用社拿不出相关证据来表示尚某的15.46万元是相应的罚款。

其实在本案件中也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尚某也没有拿出相应的存款凭证,为什么他一口就咬定自己在银行拥有存款呢?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头号创作家# #赤峰头条#

某某网贷平台强制下款1000,逾期三天现在要还3930元,这是什么情况?

答:请注意对714高炮“套路贷”的风险识别与防范。这可能是以放贷为名,采用强制交易、砍头息、毁匿还款凭据、故意失联制造逾期假象等方式虚增债务数额,勒索钱财,属于套路贷的一种表现形式,俗称714高炮贷。

#取缔网贷你同意吗#同意。坚决反对网贷给很多家庭造成不良影响,它不属于国家保护,指花呗、借呗,有些人为了自己私利在放贷,放贷款人也根本不知别人有没有偿还能力,凭证贷款。有的贷款人,满着家庭主妇,做着贷款,到收息时,收不回去,才用法律渠道告知家人,很多家人都不知情,少点吧,还得起,数目大,谁的家庭能受得起,希望国家里重视起来,彻底挖掉网贷这块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