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南花苑沿街2楼私搭凉台,竞然被南市房管局写入该户居民的房产证,非法变合法?
新民网新民网官方账号虹口“整小区拆违”持续发力,“破墙而出”的建筑正陆续消失→
房企是法盲兼恶棍。与原房主有款项纠纷,就应该在起诉同时对房产进行诉讼保全。这样房产就会有备案不至被处理和拍卖。拍卖后,新业主合法取得房产证。房企再进行阻拦。犯法了。也不知房企有无聘请法律顾问。或聘请了一个冒牌的。
不管腾空的法拍房不能买//@雷神看法:广东,惠州。徐先生花了88万买了一套法拍房,然而在收房时却被拒之门外,负责交房的人称:有房产证没用,他们只认房子的准入证。无奈之下徐先生找来执法人员,他们也指责交房的人无视法律没有良心。 徐先生和家人常年在外漂泊,在他手里有了一笔闲置资金之后,他就想着让自己家人稳定下来,于是他关注了一些房子的信息。当他无意中看到一套法拍房,价钱相当划算,并且面积也很大,徐先生很是满意,于是便去拍这套房子。 虽然这套房子拍卖价是100多万,但是经过徐先生努力地谈价钱,他成功地把价钱谈到了88万,并顺利把这套房子拍了下来。房子拍下来的一个月之后,徐先生也顺利拿到了房产证,徐先生很高兴,于是准备和家人住进新房子。 然而等徐先生去收房时,却发生了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当时他拿着房产证来到小区,他本以为把房产证拿给交房的人看,交房的人就会给他钥匙,可是交房的人看了一下房产证之后,直接对徐先生爱答不理,更没有给徐先生钥匙。 @雷神看法 徐先生很是疑惑,于是就问交房的人,交房的人却说,没有房企给的准入证,有房产证也不能收房,更不能入住。徐先生觉得很奇怪,再次问原因时,他们却告知许先生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为了能够入住新房,徐先生只好去要准入证,然而依然被拒之门外。他们告知徐先生,由于这套房子的原房主欠了30多万,如果原房主没有还这30多万,事情一天没有解决,徐先生就一天不能入住。 徐先生觉得很奇怪,这原房主欠的钱跟他有何关系,自己已经花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并且有房产证,而且入住房子也是合法合规的,凭什么原房主欠钱,自己不能入住?然而不管徐先生怎么和他们沟通,他们就是不愿意让徐先生入住房子。 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找来执行人员,帮忙处理此事。然而交房的人面对执行人员的到来,依然态度坚决,没有准入证,就不允许入住房子。甚至为了防止徐先生入住新房,他们还把房子的钥匙给换了。 执行人员找交房的人沟通此事时,交房的人表示只有给准入证才能给入住,其他他们一概不管。当执法人员找到房企时,房企表示,由于原房主欠的30度万,所以这套房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不应该进行拍卖。 而执行人员面对他们的争辩,也是十分恼火,直接怒斥他们:房子已经过户到原房主的名下,至于他所欠的30万,那是他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与房子拍卖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徐先生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有房子的使用权。 可是交房的人依然没有交出钥匙,执法人员也没有了耐心,直接骂他们,无视法律,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侵犯他人的利益,一点良心都没有。 徐先生成功拍下这套房子,并且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他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由于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从而拒绝交房,很显然,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1.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但由于房子之前已经过户的原房主名下,那么房子就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原房主因为别的原因,导致房子被拍卖,那么被拍卖的房子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徐先生有权拍下这套房子,并且可以拥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 而原房主和他们的借贷关系,他们应该找原房主解决此事。如果原房主不愿意归还30万,那么他们可以起诉原房主追回属于他们的30万,而不是为难徐先生,让徐先生成为他们追债的工具。 2. 徐先生已经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为了私利,换掉门锁,阻止徐先生入住房子,此行为已经侵犯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是犯法行为。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本事件中,交房的人把徐先生房子的钥匙换了,实际上就侵犯了徐先生入住房子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这种情况下,可以从重处罚。 3. 在执法人员过来要求强制腾房时,交房的人进行阻扰,实际上就是拒不执行的行为,这也是犯法的。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这属于单位的事情,所以如果该单位坚决不交房,那么就属于单位犯此罪,此单位将会被判处罚金。 而本事件中交房的人看到执法人员的态度之后,态度也慢改变了,他们表示愿意和执法人员一起找原房主沟通,解决此事,而许先生和家人也顺利住进了新房。 其实大家都明白,法拍房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在拍房子是一定要多了解,当然,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徐先生的收房遭遇,你有何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雷神看法广东,惠州。徐先生花了88万买了一套法拍房,然而在收房时却被拒之门外,负责交房的人称:有房产证没用,他们只认房子的准入证。无奈之下徐先生找来执法人员,他们也指责交房的人无视法律没有良心。 徐先生和家人常年在外漂泊,在他手里有了一笔闲置资金之后,他就想着让自己家人稳定下来,于是他关注了一些房子的信息。当他无意中看到一套法拍房,价钱相当划算,并且面积也很大,徐先生很是满意,于是便去拍这套房子。 虽然这套房子拍卖价是100多万,但是经过徐先生努力地谈价钱,他成功地把价钱谈到了88万,并顺利把这套房子拍了下来。房子拍下来的一个月之后,徐先生也顺利拿到了房产证,徐先生很高兴,于是准备和家人住进新房子。 然而等徐先生去收房时,却发生了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当时他拿着房产证来到小区,他本以为把房产证拿给交房的人看,交房的人就会给他钥匙,可是交房的人看了一下房产证之后,直接对徐先生爱答不理,更没有给徐先生钥匙。 @雷神看法 徐先生很是疑惑,于是就问交房的人,交房的人却说,没有房企给的准入证,有房产证也不能收房,更不能入住。徐先生觉得很奇怪,再次问原因时,他们却告知许先生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为了能够入住新房,徐先生只好去要准入证,然而依然被拒之门外。他们告知徐先生,由于这套房子的原房主欠了30多万,如果原房主没有还这30多万,事情一天没有解决,徐先生就一天不能入住。 徐先生觉得很奇怪,这原房主欠的钱跟他有何关系,自己已经花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并且有房产证,而且入住房子也是合法合规的,凭什么原房主欠钱,自己不能入住?然而不管徐先生怎么和他们沟通,他们就是不愿意让徐先生入住房子。 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找来执行人员,帮忙处理此事。然而交房的人面对执行人员的到来,依然态度坚决,没有准入证,就不允许入住房子。甚至为了防止徐先生入住新房,他们还把房子的钥匙给换了。 执行人员找交房的人沟通此事时,交房的人表示只有给准入证才能给入住,其他他们一概不管。当执法人员找到房企时,房企表示,由于原房主欠的30度万,所以这套房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不应该进行拍卖。 而执行人员面对他们的争辩,也是十分恼火,直接怒斥他们:房子已经过户到原房主的名下,至于他所欠的30万,那是他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与房子拍卖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徐先生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有房子的使用权。 可是交房的人依然没有交出钥匙,执法人员也没有了耐心,直接骂他们,无视法律,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侵犯他人的利益,一点良心都没有。 徐先生成功拍下这套房子,并且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他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由于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从而拒绝交房,很显然,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1.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但由于房子之前已经过户的原房主名下,那么房子就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原房主因为别的原因,导致房子被拍卖,那么被拍卖的房子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徐先生有权拍下这套房子,并且可以拥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 而原房主和他们的借贷关系,他们应该找原房主解决此事。如果原房主不愿意归还30万,那么他们可以起诉原房主追回属于他们的30万,而不是为难徐先生,让徐先生成为他们追债的工具。 2. 徐先生已经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为了私利,换掉门锁,阻止徐先生入住房子,此行为已经侵犯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是犯法行为。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本事件中,交房的人把徐先生房子的钥匙换了,实际上就侵犯了徐先生入住房子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这种情况下,可以从重处罚。 3. 在执法人员过来要求强制腾房时,交房的人进行阻扰,实际上就是拒不执行的行为,这也是犯法的。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这属于单位的事情,所以如果该单位坚决不交房,那么就属于单位犯此罪,此单位将会被判处罚金。 而本事件中交房的人看到执法人员的态度之后,态度也慢改变了,他们表示愿意和执法人员一起找原房主沟通,解决此事,而许先生和家人也顺利住进了新房。 其实大家都明白,法拍房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在拍房子是一定要多了解,当然,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徐先生的收房遭遇,你有何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法院 银行 甩锅 还有贪图便宜的买家 自找鳖//@雷神看法:广东,惠州。徐先生花了88万买了一套法拍房,然而在收房时却被拒之门外,负责交房的人称:有房产证没用,他们只认房子的准入证。无奈之下徐先生找来执法人员,他们也指责交房的人无视法律没有良心。 徐先生和家人常年在外漂泊,在他手里有了一笔闲置资金之后,他就想着让自己家人稳定下来,于是他关注了一些房子的信息。当他无意中看到一套法拍房,价钱相当划算,并且面积也很大,徐先生很是满意,于是便去拍这套房子。 虽然这套房子拍卖价是100多万,但是经过徐先生努力地谈价钱,他成功地把价钱谈到了88万,并顺利把这套房子拍了下来。房子拍下来的一个月之后,徐先生也顺利拿到了房产证,徐先生很高兴,于是准备和家人住进新房子。 然而等徐先生去收房时,却发生了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当时他拿着房产证来到小区,他本以为把房产证拿给交房的人看,交房的人就会给他钥匙,可是交房的人看了一下房产证之后,直接对徐先生爱答不理,更没有给徐先生钥匙。 @雷神看法 徐先生很是疑惑,于是就问交房的人,交房的人却说,没有房企给的准入证,有房产证也不能收房,更不能入住。徐先生觉得很奇怪,再次问原因时,他们却告知许先生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为了能够入住新房,徐先生只好去要准入证,然而依然被拒之门外。他们告知徐先生,由于这套房子的原房主欠了30多万,如果原房主没有还这30多万,事情一天没有解决,徐先生就一天不能入住。 徐先生觉得很奇怪,这原房主欠的钱跟他有何关系,自己已经花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并且有房产证,而且入住房子也是合法合规的,凭什么原房主欠钱,自己不能入住?然而不管徐先生怎么和他们沟通,他们就是不愿意让徐先生入住房子。 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找来执行人员,帮忙处理此事。然而交房的人面对执行人员的到来,依然态度坚决,没有准入证,就不允许入住房子。甚至为了防止徐先生入住新房,他们还把房子的钥匙给换了。 执行人员找交房的人沟通此事时,交房的人表示只有给准入证才能给入住,其他他们一概不管。当执法人员找到房企时,房企表示,由于原房主欠的30度万,所以这套房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不应该进行拍卖。 而执行人员面对他们的争辩,也是十分恼火,直接怒斥他们:房子已经过户到原房主的名下,至于他所欠的30万,那是他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与房子拍卖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徐先生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有房子的使用权。 可是交房的人依然没有交出钥匙,执法人员也没有了耐心,直接骂他们,无视法律,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侵犯他人的利益,一点良心都没有。 徐先生成功拍下这套房子,并且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他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由于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从而拒绝交房,很显然,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1.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但由于房子之前已经过户的原房主名下,那么房子就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原房主因为别的原因,导致房子被拍卖,那么被拍卖的房子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徐先生有权拍下这套房子,并且可以拥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 而原房主和他们的借贷关系,他们应该找原房主解决此事。如果原房主不愿意归还30万,那么他们可以起诉原房主追回属于他们的30万,而不是为难徐先生,让徐先生成为他们追债的工具。 2. 徐先生已经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为了私利,换掉门锁,阻止徐先生入住房子,此行为已经侵犯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是犯法行为。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本事件中,交房的人把徐先生房子的钥匙换了,实际上就侵犯了徐先生入住房子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这种情况下,可以从重处罚。 3. 在执法人员过来要求强制腾房时,交房的人进行阻扰,实际上就是拒不执行的行为,这也是犯法的。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这属于单位的事情,所以如果该单位坚决不交房,那么就属于单位犯此罪,此单位将会被判处罚金。 而本事件中交房的人看到执法人员的态度之后,态度也慢改变了,他们表示愿意和执法人员一起找原房主沟通,解决此事,而许先生和家人也顺利住进了新房。 其实大家都明白,法拍房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在拍房子是一定要多了解,当然,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徐先生的收房遭遇,你有何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雷神看法广东,惠州。徐先生花了88万买了一套法拍房,然而在收房时却被拒之门外,负责交房的人称:有房产证没用,他们只认房子的准入证。无奈之下徐先生找来执法人员,他们也指责交房的人无视法律没有良心。 徐先生和家人常年在外漂泊,在他手里有了一笔闲置资金之后,他就想着让自己家人稳定下来,于是他关注了一些房子的信息。当他无意中看到一套法拍房,价钱相当划算,并且面积也很大,徐先生很是满意,于是便去拍这套房子。 虽然这套房子拍卖价是100多万,但是经过徐先生努力地谈价钱,他成功地把价钱谈到了88万,并顺利把这套房子拍了下来。房子拍下来的一个月之后,徐先生也顺利拿到了房产证,徐先生很高兴,于是准备和家人住进新房子。 然而等徐先生去收房时,却发生了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当时他拿着房产证来到小区,他本以为把房产证拿给交房的人看,交房的人就会给他钥匙,可是交房的人看了一下房产证之后,直接对徐先生爱答不理,更没有给徐先生钥匙。 @雷神看法 徐先生很是疑惑,于是就问交房的人,交房的人却说,没有房企给的准入证,有房产证也不能收房,更不能入住。徐先生觉得很奇怪,再次问原因时,他们却告知许先生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为了能够入住新房,徐先生只好去要准入证,然而依然被拒之门外。他们告知徐先生,由于这套房子的原房主欠了30多万,如果原房主没有还这30多万,事情一天没有解决,徐先生就一天不能入住。 徐先生觉得很奇怪,这原房主欠的钱跟他有何关系,自己已经花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并且有房产证,而且入住房子也是合法合规的,凭什么原房主欠钱,自己不能入住?然而不管徐先生怎么和他们沟通,他们就是不愿意让徐先生入住房子。 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找来执行人员,帮忙处理此事。然而交房的人面对执行人员的到来,依然态度坚决,没有准入证,就不允许入住房子。甚至为了防止徐先生入住新房,他们还把房子的钥匙给换了。 执行人员找交房的人沟通此事时,交房的人表示只有给准入证才能给入住,其他他们一概不管。当执法人员找到房企时,房企表示,由于原房主欠的30度万,所以这套房子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不应该进行拍卖。 而执行人员面对他们的争辩,也是十分恼火,直接怒斥他们:房子已经过户到原房主的名下,至于他所欠的30万,那是他与他人的借贷关系,与房子拍卖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徐先生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有房子的使用权。 可是交房的人依然没有交出钥匙,执法人员也没有了耐心,直接骂他们,无视法律,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侵犯他人的利益,一点良心都没有。 徐先生成功拍下这套房子,并且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他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由于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从而拒绝交房,很显然,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1.原房主与他们之间有30多借贷关系,但由于房子之前已经过户的原房主名下,那么房子就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原房主因为别的原因,导致房子被拍卖,那么被拍卖的房子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徐先生有权拍下这套房子,并且可以拥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 而原房主和他们的借贷关系,他们应该找原房主解决此事。如果原房主不愿意归还30万,那么他们可以起诉原房主追回属于他们的30万,而不是为难徐先生,让徐先生成为他们追债的工具。 2. 徐先生已经拥有房子的房产证,那么就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交房的人为了私利,换掉门锁,阻止徐先生入住房子,此行为已经侵犯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更是犯法行为。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本事件中,交房的人把徐先生房子的钥匙换了,实际上就侵犯了徐先生入住房子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这种情况下,可以从重处罚。 3. 在执法人员过来要求强制腾房时,交房的人进行阻扰,实际上就是拒不执行的行为,这也是犯法的。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这属于单位的事情,所以如果该单位坚决不交房,那么就属于单位犯此罪,此单位将会被判处罚金。 而本事件中交房的人看到执法人员的态度之后,态度也慢改变了,他们表示愿意和执法人员一起找原房主沟通,解决此事,而许先生和家人也顺利住进了新房。 其实大家都明白,法拍房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在拍房子是一定要多了解,当然,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徐先生的收房遭遇,你有何看法?#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租房了,就是在租赁期间有房屋的使用权,房东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进入房屋。否则违法。//@廖文容1:你就是换锁心又或者换锁,你都要给钥匙房东!因为这这房子是房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