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山东高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持卡人将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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