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说法:母子对簿公堂,一场房屋赠与纠纷】
胡阿姨与项老伯自1970年结婚至今,育有一儿一女,是邻里羡慕的一对恩爱夫妻。胡阿姨名下有一套老公房,属于二人婚内共同财产。2004年以来,夫妇俩轮流搬至儿女处生活,并将老公房对外出租补贴家用。本来一家子和和美美,直到2021年夏天,胡阿姨在处理老公房出租事宜时,房产证却不见了……
01
儿子伪造签字?
还是母亲反悔?
经查,老公房已于2020年变更为儿子小项与儿媳小杨共同共有。在变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胡阿姨以210万元的价格将老公房出售给儿子小项。
胡阿姨坚称,合同签名是伪造的,也未收到过售房款,小项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取得房屋产权,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项却并不认可母亲的说法,表示老公房是母亲自愿转让的。
真与假?
非法取得还是自愿转让?
母子之间的矛盾一时无法调和
随后胡阿姨向上海普陀法院起诉
要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并返还房产
审理过程中,小项拿出一份2020年5月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了几项内容:
1.胡阿姨自愿将该套老公房过户给儿子小项;
2.在胡阿姨百年以前,户籍仍保留在该房屋内,房屋租金归胡阿姨所有,并保留永久居住权;
3.在胡阿姨百年以后,小项将根据胡阿姨最后告知的方式来处置房屋。
协议上还附有小项手写的承诺:“尽心尽责赡养爸妈安享晚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双方签订协议后,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合同约定转让价款210万元,但未发生实际支付。之后该套房屋确由胡阿姨一直对外出租至今。
02
《房屋买卖合同》与协议是否成立?
又是否有效?
经司法鉴定,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中胡阿姨的签字确属本人所签。胡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效力。故《房屋买卖合同》与协议均依法成立。
关于协议的效力,胡阿姨主张协议以赡养义务作为合同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
“协议”主要内容涉及房屋过户后胡阿姨对房屋的租金收益权及处分权,只是附带了照顾赡养父母安享晚年的承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且二人属母子关系,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该“协议”当属合法有效。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胡阿姨主张,因未支付房屋对价而导致“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谓隐藏行为,是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代表行为人和性对人真是意思的行为。在“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买卖就是伪装的行为,而赠与就是隐藏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买卖合同关系确属无效,但结合双方亲属关系及协议内容,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所隐藏的赠与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此外,项老伯表示胡阿姨对房屋赠与一事不知情、也不认可,老伴处分房屋一事应属于无权处分。
法院认为
老公房属于胡阿姨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回溯在协议签订期间,胡阿姨、项老伯同儿子小项共同生活且相处和睦,胡阿姨也并无与小项恶意串通损坏项老伯合法权益的动机。项老伯对知晓房屋权属变更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因此,胡阿姨处理房屋赠与一事属于有权处分。
审理中,小项明确表示愿意尽到赡养义务,亦会遵守协议中对房屋处置的约定,赠与该房屋并未导致胡阿姨与项老伯夫妇的利益受到侵害。
综上
上海普陀法院对胡阿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寄语
一套养老房,牵扯了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涉及亲情关系的维护。老年人在与晚辈间处理养老财产时,亦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既往承诺。而晚辈们,不仅应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给予经济上的供养,更应积极付出精神关怀,回应长辈的情感需求。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维系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亦为社会稳定之本。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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