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买了一辆二手车,两期贷款没还上,担保公司凌晨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拖走了,贷款还上之后想取回还要交8500元的拖车费,男子认为这笔费用简直是天价,来回不到二百公里的路程,什么拖车用的了8500元?
张先生家住益阳,因为马上要结婚了,就想着买一辆车,有房有车也可以说是现在结婚的基础要求了,但是他囊中羞涩,又好面子,不想买便宜车,就到二手车市场去看了看。
心理预期价位是买一辆新车价在二十万左右的,一辆轿车他很满意,新车买的时候落地价在二十万,二手车价格十一万五,但是即便是十一万五他现在也出不起,他手里只有两三万。
想要买这辆车只能够贷款,但是在贷款审批的时候征信上又存在着问题,批不下来,车行就建议他可以找担保公司做担保,这样就能够贷下来了,还给他推荐了一家。
联系之后,说明了自己的意向,买车要贷款八九万需要他们做个担保,担保公司也是开门做生意,自然是要收取一笔担保费,这笔担保费可不低,16500块钱。
交了担保费,有了担保公司的担保,张先生的贷款才顺利批下来,这算算担保费和利息说句实在的,已经能买一辆新车了。
车子买回去之后张先生也是开始筹办婚事,因为结婚肯定是需要一笔开销,人生大事这上面的钱不能够耽搁,比如婚纱照、酒店等都是要提前订的,用来还车贷的钱也就挪作他用。
去年的11月和12月份两个月的贷款没有还上,银行和担保公司也是一直催他,但是无奈根本拿不出来,他也就选择了逃避,结果没想到前几天他起床发现车不见了。
这时他也是急的像个热锅上的蚂蚁,因为自己结婚的一些东西还在车上,不用想他也知道,车不见这件事跟贷款肯定有关系,一联系果然,担保公司将车给拖走了,现在车在长沙。
担保公司也是让张先生赶快把这两笔贷款还上,因为他还不上,这两期费用是担保公司还的,想尽一切办法张先生还上了这笔钱,便起身来了长沙,想要将车给开回去。
本想着钱还了就能把车开走,没想到担保公司还是不给开,也不告诉他车在哪儿,因为车是从益阳拖到长沙的,还需要张先生把拖车的这笔费用给出了。
益阳到长沙来回也就不到200公里的路程,张先生心想最多也就一两千块,结果担保公司张口就要了8500元的天价,这让他接受不了,并且现在也出不起。
于是便和担保公司理论,认为拖车费本不该产生,是因为他们自己要拖车才产生的,担保公司负责人殷先生的回答也很直白,如果自己不拖车他又是否会还这笔钱?
张先生也提出的自己的想法,并不是不愿意出拖车费,但是价格实在太高了有些不合理,想知道这8500都是什么费用,而殷先生则称费用是第三方保全机构依据行规收取的。
他想直接跟第三方保全机构联系,核实一下殷先生所说是否为真,但是殷先生表示不方便,拒绝向张先生提供联系方式,也拒绝告诉他是哪一家机构。
之后就眼前自己结婚的问题张先生进行了协商,因为婚期将近,车上的东西自己要拿回来,殷先生则表示让他写个清单,会整理之后给张先生,至于车什么时间交了这笔钱什么时间开走。
1、事件也很清晰,因为贷款逾期,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就拖车费的问题发生的纠纷,首先在这件事上要明确的是,张先生贷款逾期,担保公司是否有权利拖车?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拖车只能存在于两种情况车辆所有权人自身允许,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执法人员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即便是车辆反担保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只是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而不是所有权,其也不具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资格,所以拖车的行为是违法的。
例如,在生活中买车车贷逾期,银行也并不会去拖车,会去起诉并要求强制执行,因为其自身也不具有拖车的权利。
正常流程应当是张先生逾期,担保公司代偿,然后再向张先生追偿,追偿的方式除了协商之外就是诉讼,比如车辆质押,判决后张先生拒不归还,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将车子拍卖,款项优先偿还自己代偿的费用,再偿还贷款。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为拖车的行为本就不合法,所产生的费用也就应当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
2、既然担保公司不具有拖车的权利,最多也就是担保物权人,只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其将车子拖走后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是侵占。
因为双方之间存在着债务关系,存在着债务纠纷,所以构不成犯罪,但是担保公司还是必须要归还车辆的,甚至就侵占行为张先生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3、不说其拖车行为不合法,即便是合法,就8500元的费用担保公司也应当拿出依据,张先生有知情权,损失的依据都拿不出,又怎么付这笔钱呢?
@看案明法担保贷款非儿戏,评估自己的能力,量力而为!
#律师来帮忙##爱车凌晨被拖走 拿回要付八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