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银行贷款抵销银行股权(银行抵消权)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美国银行宣布250亿美元普通股回购计划】财联社4月15日讯,美国银行宣布250亿美元普通股回购计划,董事会批准了回购计划,以抵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份。回购计划将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RB)的限制保持一致。

【美国银行宣布250亿美元普通股回购计划】美国银行宣布250亿美元普通股回购计划,董事会批准了回购计划,以抵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份。回购计划将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RB)的限制保持一致。

最高法:以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进行投资,该投资债权经转让后再转让,两次转让是否有效?

银行贷款抵销银行股权(银行抵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赖北京与黄寅签订的《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中1440万元出资款性质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10月1日,邓某2与赖北京签订《协议书》,约定邓某2将其投入赣州水东房地产项目中的1440万元转为赖北京在该项目的投资,以抵销邓某2欠赖北京的1440万元债务。

2017年4月21日,赖北京与黄寅签订《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赖北京将其持有的汇鑫公司8%股权及1440万元出资款转让给黄寅,转让金为1520万元。

2017年4月20日,赖北京与黄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赖北京将其在汇鑫公司中所持有的8%股权转让给黄寅,转让价格为80万元。

据此

1.首先,根据上述《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赖北京将其持有的汇鑫公司8%股权以80万元转让给黄寅,将1440万元的出资款一并转让,两项合计1520万元。赖北京主张其以原价1520万元转让汇鑫公司8%的股权给黄寅,与上述协议约定内容不符。

同时,赖北京主张股权与出资款不得分开转让,亦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有关将汇鑫公司8%股权与1440万元出资款分开转让的约定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其次,赖北京主张的汇鑫公司1440万元出资款来源于赖北京与邓某2之间的《协议书》,即将邓某2在汇鑫公司项目投入资金5100万元中的1440万元转为赖北京在该项目的投资,以抵销邓某2欠赖北京1440万元债务。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及执333号函,邓某2向汇鑫公司项目投入的5100万元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金额,赖北京为邓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虽然汇鑫公司当时的登记股东在《协议书》上均签名确认,汇鑫公司出具了合计1440万元的投资款收条,186号民事裁定亦对该行为进行确认,但以上行为并不足以推翻刑事判决对款项性质的认定,且刑事判决已经确认邓某2非法吸收赖北京1440万元款项造成的损失为1030.3515万元,赖北京可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邓某2以非法来源资金与赖北京抵销债务形成的《协议书》无效,进而认定《股权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涉及1440万元出资款债权转让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申3462号 2020-09-29

判决书中的合同法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思路是:

(1)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划分2块、1块是享有被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与被收购方的净资产进行抵消;另外1块是商誉,实务操作上其实只不过是重分类调整而已,抵消分录可以简化为:

借:净资产(享有合并日公允价值份额)

贷: 长期股权投资

借: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合并日公允价值)

(2)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还要多一步,对被收购方净资产分割,对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的归属分配。

借:净资产(小股东享受合并日公允价值份额)

贷:少数股东权益

借:利润分配

贷:少数股东损益

注会综合阶段学习

会计三剑客排名第一重要的考点

职业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顺流、逆流交易下全部未对外销售、顺流、逆流交易下部分已对外销售,部分未对外销售、顺流、逆流交易下全部已对外销售)[晕][晕][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