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是侧重于人身属性的担保,本质上就是保证人凭借其个人信用作为担保措施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个人信用只能依附于保证人自身,无法进行转让,其应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亡。故保证人死亡后其保证责任也应一并消灭,其遗产应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无需用于偿还保证之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之债并非一种人身专属的债务,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之债,其本质是以自身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是附有一定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其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保证责任实质是一种财产责任,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普通债务在债务人死亡后,债务通常由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受,保证之债作为一项义务,只有产生之后才存在继承问题,而保证义务产生于保证合同成立之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