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江苏扬州,盛某和同伴高某偷盗电缆线和角铁,不幸遭电击死亡。家属认为其触电身亡与高压设备安全设施不足有关,诉供电公司索赔1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盛某明知变压器属于高压危险物品,仍攀爬实施盗窃,该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自己于危险而不顾,应自行担责。近日,法庭依法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供电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伴高某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男子偷电缆被电死家属索赔百万遭驳回#
其实大家一看都会觉得,这个人偷电缆被电死活该,怎么还愚蠢到要起诉索赔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上述法条规定了,经营高压的企业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什么叫无过错责任呢?就是说,只要这些高空、高压、地下活动致害,不论受害者有没有过失,这些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这些企业有义务对他们经营的设施提供更完善的保障,他们的活动对人类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只要发生事故,通常都是大的事故,所以必须要用更严格的责任来起到防范事故的作用。
但是,这个法条还有一个转折,“故意”的不承担责任。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故意”就是指自杀,这些显然不是自杀。但是盛某是个成年人,知道高压设备有致命的威胁,虽无“故意”使自己受害的意图,但是明知道危险,仍然铤而走险,也属于“故意”的一种范畴了。
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件,就是一个年轻小伙子,给一家广告牌公司工作,刚上班的第四天,在安装灯箱广告的攀高过程中,对高压电没有安全认知,也没有安全培训过。举着金属支架,结果被上面的高压线所吸引,发生高压触电事故。奇迹般地保住了性命,但是双手截肢,烧伤严重。
在这个事故里,供电公司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受害者没有故意,所以供电公司必须要进行赔偿。
所以,法院的裁决还是很公正的,如果真的仅将“故意”理解成为自杀,那么以后再发生盗窃事故出现伤亡,供电公司都需要赔。而且供电公司也不存在家属所说的没有保护措施的问题,况且有保护措施也不是为了防贼的,能够保护普通人不受伤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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