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变压器被电死,还好意思索赔120万元?江苏扬州,发生一起毁三观的案件。男子吴某多次进入拆迁工地,盗窃电线杆上的角铁等。两年前,他与同伴进入一处工地,看到一台变压器,认为没有电,爬上去准备盗窃角铁,被电身亡。吴某家属认为,事故与供电公司没有足够的安全设施有关,将供电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20多万元。近日,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来源:潇湘晨报)
#男子偷电缆被电死 家属索赔被驳回#
这是什么三观?偷成功了获利,被电了还能获得赔偿,不管怎么着都不吃亏,这要是能赔,以后不得更多的人去偷变压器了?
据说吴某家有3个孩子,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负担很重。但这绝不是盗窃的理由,也不是可以索赔的理由。
这起案件中,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而且调查发现,案涉变压器具有高度危险性,架置于离地面约2.85米处,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中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且台架上设置安全提示标语。吴某明知危险,仍然攀爬实施盗窃,责任自负。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个人认为,虽然判决的结果没有问题。但法律适用是错误的。因为,如果照这个逻辑,如果供电公司没有提示标语,是不是就存在过错了?是不是就需要承担责任了?这显然是违背老百姓观念的。
事实上,这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这次事故是因为高压触电导致的,而高压致人损害,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判断高压电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不考虑经营者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当然要赔,但是没有过错也要赔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高压电本身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这种危险只能尽力防止发生损害,不能完全避免。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作业人的责任心,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妥善地救济损害。
所以,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去分析供电公司有没有过错,并认为这是这个案件处理的关键,是犯了根本性的错误。
那这样说来,难道是说供电公司应该赔偿了?
当然不是。
法律在规定高压电经营者需要对高压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而什么是受害人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相关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做过说明,包括两种情况:
“(1)自杀或自伤,行为人利用高度危险作业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这是直接故意,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从事与高度危险作业有关的犯罪活动。盗窃或破坏高度危险作业的设施。”
而这个案子中,吴某就是在实施盗窃高压电设施时触电身亡,是故意攀爬高压设施造成的后果,就属于故意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供电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供电公司有没有错,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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