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担保人和借款人是要付同等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找你拍卖房子没毛病!
风暴纪实帮朋友担保借30万被坑,法官上门腾房!男子急眼:我只担保没欠钱
12:12#老人凑1.5万零钱替去世儿子还债#
注意到“担保人”三个字。
2014年时,无特别约定的“担保人”,指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即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向债务人或担保人索债。
【值得注意】
①担保期间
《民法典》之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交叉的尴尬时期,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②“担保人”特指的变化
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成立后,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有先诉抗辩权,法定排除的除外:如破产、重大困难、自愿放弃。
【《民法典》后】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6个月内的保证期间里,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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