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老公回到家,跟我说:他一个朋友,贷款一百多万,银行规定不能直接打在他朋友自己的账户上,他朋友决定打在我老公账户上,我说:为什么?老公说:就相当于他在咱家进货了,我说:这一百多万得进多少货啊,老公说:这就是相信咱,一般的别人还不敢打呢?
我说不行,我先弄清楚再讲,我赶紧打开抖音搜索,一看吓一跳,律师说,为什么银行要把贷款打到第三方账户上,因为打到你账户上,你就成为了银行的贷款债务人了,他还不上,银行找我要……
在这里告诉大家,什么事千万要弄清楚再做决定,不要因为是朋友,什么忙都答应……
如果银行将贷款没有转入开发商监管账户,银行有错在先,应该考虑共同欺诈犯罪嫌疑
你就逆来顺受吧! 如果银行把贷款发放到贷款人账户,由业主按进度支付,烂尾了就与银行无关。
笨刨有专业人士分析,“烂屋楼停贷”,属于“恶意断供”,到头来,吃亏的是断供者。 因为,首先是你“违约”了,你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会影响到你的征信……云云。 我倒认为,这只是一面之词,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应该设身处地的为供方想一想,注定永远住不进去的房子,却仍要“傻傻”地“供钱”,这理往哪说去呀?
买房的人贷款,理应打到买房人账户[捂脸]
毅哥分享终于有律师站出来了,李叔凡律师说:“烂尾楼断贷合理合法,并有过相关案例支持业主”。 第一、楼盘烂尾,是开发商的问题,没有办法按时交房,买卖合同解除。 然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得解除。开发商需要把买房者的首付还有银行的贷款分别返还,然后我们作为买受人,消费者,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银行的借款合同,在我没有得到房子,而且我也没有拿到这笔贷款的情况下,你让我继续还款,对不起,不合理的加重了我的义务。这叫格式条款,提供格式的一方,要对我们做出不利的解释,这条款无效。 第三、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量。我们买个房子,付了首付,然后还得每个月还贷款,而且最后烂尾的责任还不在于我们。在我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让我们承担烂尾的风险,每个月还要继续还款。显然这加重了我们的负担,这有违公平原则。 这个判决的案例网上可查,来自: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 这个判决可太给力了,本来就该如此,咱们花钱买房,每个月还贷款,可是由于开发商的过错,让我们拿不到房,我们还要还贷款,这确实太不合理了。
贷款是银行直接打到开发商帐户,而还款是贷款业主,这种情况业主可以说没收到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