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错了要告人家还告得赢,那叫不当得利,反过来怎么就正当了?//@家子说法: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她的诗有三错!
曹和平
(1)贾浅浅诗的问题不在于口语不口语,而在于她歌颂对象的丑陋,给屎和尿蒙上诗的外衣,让人们有一种膈应感。比如,吃包子时,吃出一只苍蝇来。
让屎尿入诗,而不指出屎尿是人体的排泄物,且某种意义还歌颂它(《晴晴喊》),这是违背人们千年劳动,积淀出来的作为类的审美本能的,逆人本主义。
(2)贾浅浅做诗时穿透了人们审美的边界,混淆了美和丑的分野。比如,你可以开玩笑,给人带来意外的惊喜,但是你不可以用一条逼真的蛇,放在同学的书桌里,或者姐妹的被窝里,那就超越了开玩笑的界线。因为,在你自己获得欢快的同时,给别人带来了某种意义上的惊恐,而不是欢愉。
这种给别人带来惊吓,而自己获得快乐的方式,经济学上写模型,也只能叫帕累托改退,而不能叫帕累托探索,某种诗歌意义上追求探索的帕累托改进(Preto Improvement)。
前一阵几个持歪理的一级中文教师、一个大学教授以及一个诗刊编辑说,贾浅浅的诗是在探索诗的新形式。这是枉为人师,妄为人编,非人惯常。
(3)诗可以揭露丑,但不能歌颂丑。比如,你可以在诗的显微镜下窥屎窥尿,但不能用诗的绸缎来把屎包起来,说它是一个穿着旗袍的胴体。这是坑害性的。
有教授用达达主义说词来为贾浅浅的丑蒙之作进行辨护,说明这部分自谤的新诗智者们,连达达仅有的犬儒主义合理内核也不自谙矣。
罗丹说丑到极致就是美,不是指老欧米哀尔的身子本是美的,一种理论意义上美和丑等价转换的条件边界,而是指雕塑的手法是准确的:它的准确(一种真)一针见血地揭露了丑的对象及环境之残酷。罗丹说美即丑是为了让人们走出残酷,让社会走出容让残酷的丑恶壮态,而不是像贾浅浅那样,让诗歌走入屎尿,诱社会扒开欣赏丑陋的篱笆墙。
这是那几个为人之师、为人之编的理论欠缺之处,也是贾平娃(凹)、张抗抗,方方等为代表的作协部分作家,在叙事、揭史、喻理方面应该惊醒的理论颖悟缺档之处。
桃花烂了,不是烂漫,更不是滥觞,葬花是择。假浅浅的诗,主要错在这三处。切切。
最终结果是银行不当得利,受害者进入漫长要钱期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离柜慨不认。应该是银行不当得利。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法院应该遵循扶持弱者的原则,支持农业公司追回货款。 首先鱼料公司欠银行的货款是三千万,多还少还这20万根本没多大关系,双方债权债务也没有消失,20万相对银行在外面的债务就是大海一栗,不应该计较。 然后农业公司跟鱼料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关系,鱼料公司收到后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就应该原路返还,不能因为有别的用途就不返还。这是银行扣了,如果鱼料公司用在其他地方,法院肯定支持撤销返还。 既然鱼料公司还不起银行欠款,就说明鱼料公司濒临破产,法院判鱼料公司另外筹款返还,等于让农业公司自认倒霉,就算另外起诉也拿不回货款。 20万对于银行来说,有没有都一样,但20万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法院判决应该考虑弱势群体这个方向。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法院应该遵循扶持弱者的原则,支持农业公司追回货款。 首先鱼料公司欠银行的货款是三千万,多还少还这20万根本没多大关系,双方债权债务也没有消失,20万相对银行在外面的债务就是大海一栗,不应该计较。 然后农业公司跟鱼料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关系,鱼料公司收到后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就应该原路返还,不能因为有别的用途就不返还。这是银行扣了,如果鱼料公司用在其他地方,法院肯定支持撤销返还。 既然鱼料公司还不起银行欠款,就说明鱼料公司濒临破产,法院判鱼料公司另外筹款返还,等于让农业公司自认倒霉,就算另外起诉也拿不回货款。 20万对于银行来说,有没有都一样,但20万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法院判决应该考虑弱势群体这个方向。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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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遵循扶持弱者的原则,支持农业公司追回货款。 首先鱼料公司欠银行的货款是三千万,多还少还这20万根本没多大关系,双方债权债务也没有消失,20万相对银行在外面的债务就是大海一栗,不应该计较。 然后农业公司跟鱼料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关系,鱼料公司收到后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就应该原路返还,不能因为有别的用途就不返还。这是银行扣了,如果鱼料公司用在其他地方,法院肯定支持撤销返还。 既然鱼料公司还不起银行欠款,就说明鱼料公司濒临破产,法院判鱼料公司另外筹款返还,等于让农业公司自认倒霉,就算另外起诉也拿不回货款。 20万对于银行来说,有没有都一样,但20万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法院判决应该考虑弱势群体这个方向。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法院应该遵循扶持弱者的原则,支持农业公司追回货款。 首先鱼料公司欠银行的货款是三千万,多还少还这20万根本没多大关系,双方债权债务也没有消失,20万相对银行在外面的债务就是大海一栗,不应该计较。 然后农业公司跟鱼料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关系,鱼料公司收到后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就应该原路返还,不能因为有别的用途就不返还。这是银行扣了,如果鱼料公司用在其他地方,法院肯定支持撤销返还。 既然鱼料公司还不起银行欠款,就说明鱼料公司濒临破产,法院判鱼料公司另外筹款返还,等于让农业公司自认倒霉,就算另外起诉也拿不回货款。 20万对于银行来说,有没有都一样,但20万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法院判决应该考虑弱势群体这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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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向量的极化恒等式可以快速对共起点(终点)的两向量的数量积问题数量积进行转化,体现了向量的几何属性,让“秒杀”向量数量积问题成为一种可能,此恒等式的精妙之处在于建立了向量的数量积与几何长度(数量)之间的桥梁,实现向量与几何、代数的巧妙结合.对于不共起点和不共终点的问题可通过平移转化法等价转化为对共起点(终点)的两向量的数量积问题,从而用极化恒等式解决.#高考#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