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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贷款保证金能退吗(贷款交了保证金就没贷下款能退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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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合同约定“质保金”保修期(5年)再满2年后返还,是否有效?

建设银行贷款保证金能退吗(贷款交了保证金就没贷下款能退保证金吗)

法院认为:

案涉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因钱江公司和天行公司在《补充协议(一)》约定质保金在保修期(5年)满二年后返还,该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关于“质保金系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等规定,即质保金最长的返还期限应为2年,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规定,钱江公司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后即2018年12月2日前向天行公司返还质保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民终11097号 2021年03月19日

法条规定: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2019-0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承包人收取工程款实战

最高法院: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是一种法定义务,故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二审判决对质保金未予保留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合同签订于2013年,现南昌三建主张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调整质保金保留比例,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再297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最高院:到期的工程质保金是否应计入优先受偿权icon的范围内?

法院认为:

《2019 年建工解释》第二十一条(现《新建工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2017 年 6 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icon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 15 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95%,余款 5% 为质保金icon,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4%,满五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将中建七局二公司起诉要求偿付的工程款分为两部分,即总价款 95% 以内的工程结算款和质保金分项裁判虽无不当,但因涉案质保金在本案中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二审法院未将涉案质保金计入中建七局二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存在漏判。

(2020)最高法民申 4593 号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榆林:银行工作人员识破骗局提常女士保住了8万元】#榆林头条#2022年7月15日,建设银行靖边县支行、靖边公安反诈中心成功拦截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避免客户8万元资金损失。“我要开通网上银行,我要转账。”

7月15日下午,一位女士急匆匆地来到建行靖边县支行要求办理业务。在工作人员询问其必须开通网银转账缘由时,常女士一直在回复微信,说话支支吾吾,表示要给自己老公转账,工作人员便多留了一个心眼,看到客户收到的微信内容是“办好了没有,好了说一下”,于是查询了其流水,发现已分批次向外转账达1.4万元。

在柜员再三追问下,客户表示自己在快手平台加了一个人的微信,为了升级需向客服支付保证金,现已把活期余额全部转完,并且向“客服”告知了其有8万元定期存款,才被要求到建行开通网上银行。

建行工作人员意识到诈骗分子肯定想通过手机银行将定期转为活期,方便微信转账,继续诈骗。于是便拒绝客户业务要求并建议其报警。客户还在疑虑,柜员立刻打电话给靖边公安反诈中心告知该行一名客户可能被骗,需要协助调查。经过反诈中心同志的帮助,确定该客户被诈骗。在建行工作人员及反诈中心同志的共同劝阻下,常女士才恍然大悟,终于明白自己被诈骗了:“多亏了你们银行工作人员,不然我仅有的8万块钱也要被骗走了。”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高院: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保证金利息,该约定是否适用?对利息主张完全不支持还是可以酌定比例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黄细芽先后于2013年4月1日向赣兴公司转款100万元、2013年4月2日转款500万元,共计支付案涉保证金600万元。

黄细芽与赣兴公司直接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开工前,保证金以转入我公司账户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

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开工日期2013年10月27日,故从保证金转款的4月1日、4月2日至2013年10月27日正式开工日属于《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计算利息期间。

由于《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前述保证金利息的约定也属无效条款,一审判决酌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6个月时间的利息18万元,应予维持,黄细芽仍然要求赣兴公司按照月息2%计算工程履约保证金未开工之前的利息1,366,666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终856号 2020年12月09日

大改!建设单位要哭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说实际,对于房地产项目结算总额的3%大概率也包不住保修期间的维修费,更不用说1.5%了,很多施工单位原本就计划不要质保金了,出了质量问题也不维修了,保证金随便让你扣。

降低保证金预留比例后,如果是你还会履行保修责任吗?

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让农民工工资有了保障,再也不用担心干完活拿不到工钱、再也不用担心工头卷钱跑路了、再也不用害怕干完活找不到人结算。

大家先了解一下这“保证金”在文件中的解释: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也就是说在工程开工以前,按一定比例存储保证金来保障农民工工资。这个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来保管,即使分包商、小包工头跑路,还有总承包单位来给大家兜底。不象以前那样讨工资找不到门。

我在工地干的那几年,最头疼的就是讨工钱,小包工头工程完后结款就玩失踪。也曾经找到项目部,回答都基本一致:项目部按进度已经全部结清了材料款和工资给分包商,他们并未拖欠,包工头卷款跑路与项目部无关。最后只能找包工头,找到人能拿一点、找不到人工资就打水漂了。

这个规定给承包单位带了个“紧箍咒”、同时也给广大农民工吃了颗“定心丸”,再也不怕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再也不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你若是农民工、或者曾经是农民工,这里都应该点个赞,支持一下这个好政策!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更趋完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自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交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保金。缓交期满,及时补交,补交可采用银行保函等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类工程包括房建、市政、园林绿化、水利、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工程。

专用账户的建立要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在完善监管的基础上,要求建设单位每月按时把资金拨付到专用账户,而不是要求总包缴纳保证金,试问,总包单位承接到项目后还没有任何收益,各种保证金,垫付材料设备款等等,哪儿有钱垫付农民工工资呢

【史无前例,2020年4月20日国际原油暴跌成狗为负值杀中国银行,2022年3月7日8日两天伦镍狂涨高达200%创空前涨幅宰中国建设银行】伦敦金属交易所给予中国建设银行一家子公司更多时间,以补足3月7日周一未能按时追加的数亿美元保证金。伦敦金属交易所给予延期,意味着这家名为CCBI Global Markets的子公司未正式违约。

最高法院: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非保修期,工程未完工情况下,已完工部分仍应按照质保金条款,对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的部分,应返还质保金并承担法定保修义务,对于缺陷责任期未至届满的,应预留至期满再行返还。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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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问题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