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办的是假离婚,当时他投资一笔生意,风险非常大,为了规避风险、保住房子,我们办了假离婚。
房子是他婚前贷款买的,总价80多万,离婚证拿到手后,为了过户我从朋友那儿借钱把最后的40多万还了。我们商量着把房子挂到孩子名下,但是去办房产证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如果放到孩子名下,18岁之前不能买卖。我们又怕到时候孩子出国留学什么的急用钱,于是商量先挂到了我的名下。
都说结婚证就是一张纸,可是没了这张纸才不到3个月,老公就变了,一身香水味,夜不归宿,吵得狠了,干脆回一句:“我们已经离婚了!”
我心想房子在手还怕他不成,于是换了锁,晚上任他怎么敲就是不开,等没声音时我打开们,他早已不在,连着几天没回家,我跑到公司,有个女的正坐她腿上吃葡萄,我正要踢们,秘书拉住了我,她告诉我她们在一起一年多了……
我把家里他所有的东西扔出去,他跑来要房子,请问我该不该给?(微友倾诉)
@在下叶子 回复:
当你不再敬畏婚姻,婚姻也无须保护你。当你不再敬畏爱情,爱情必然远离你。
种什么因结什么果……
人活着除了自己,还要考虑孩子,当然,如果不在意,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
#破解婚姻危机# #婚姻与家庭#
在福州,为了女儿的入学手续,夫妻二人协商假离婚,取得了离婚证,房子和孩子归女方所有。但女方认真了起来,于是男方表示要取消离婚或重新分配财产,于是法院判决。
2003年8月,王新和李玟相遇并相爱了。次年2月,他们登记结婚。
2008年3月,他们在福州万达附近购买了一套181平方米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王新名下。
2015年2月,他们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2018年10月,他们两人商量准备假离婚让孩子上学。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手续。
根据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额承担,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
根据协议,双方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属于对方。财产所有权归女方,离婚后30天内办理产权证所有人姓名变更手续。男方协助女方办理一切手续,转让费由女方承担。同时约定该男子名下现有别克归该男子所有。
协议还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谎报、转移婚姻内共同财产或者婚前财产。任何一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5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离婚后,王新没有搬出自己的住所,也没有改变财产的名称,但李玟认真对待。2020年12月,李玟向法院起诉王新,要求王新按照离婚协议搬出住所,并协助李玟办理过户手续。未拆迁期间,月租金4000元,一年共需支付48000元。还需缴纳2020年少儿乒乓球培训班已缴纳的25590元及拖欠的6万元维修费。
庭审中,王新在微信上提交了音频光盘、文字整理、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离婚的目的是为了给子女登记,即办理假离婚。后来,李玟的父亲也说这是假的,离婚协议是在胁迫下签署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图。
李玟反对说有录音,但他不承认这是假离婚。同时,李玟提出抵押贷款已经还清,要求王新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李玟指出,孩子一直在参加乒乓球训练,这需要王新承担一半的费用。同时,他提供了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明细,证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的总费用为48290元。
王新对此不以为然,他说他不赞成孩子打乒乓球,也不同意付钱。由于李玟患有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且有自杀、暴力倾向,严重危害儿童安全,李玟父母骗取养老金和公租房,对儿童成长也非常不利。
法院认为,王新关于协议是在胁迫下签署的、双方以虚假方式离婚、离婚协议被取消的意见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法院拒绝接受。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李玟对王新搬家的主张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支持李玟请求王新协助办理所涉房屋的抵押注销和转让手续。
李玟要求王新每月按时支付女儿5000元抚养费,2020年乒乓球培训班2559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抚养费60000元,并不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这个案子不应该一起处理,但李玟可以单独解决。
至于李玟主张王新应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房屋租金4.8万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玟要求王新搬出涉案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30日内,王新搬出房屋,协助李玟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协助李玟在抵押注销登记完成后30日内将该房产过户至李玟名下。
2021年8月,王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新与李玟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再分割。
王新说,李玟提议暂时离婚,理由是他的女儿已经办理了入学手续。离婚时,离婚协议是李玟单方面提供的,双方未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非王新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李玟欺诈骗取王新的信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予撤销。
李玟辩称,房子的首付是他父母出的,他父亲也还了房贷。不存在强迫王新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该协议由王新本人在民政局确认并签署。
二审认为,虽然王新声称李玟存在欺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的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骗、胁迫的行为,致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王新与李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受《离婚协议》的约束。
王新上诉称,《离婚协议》是在李玟的欺诈和胁迫下签署的,应予以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分割。王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拒绝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离婚程序结束后,婚姻关系即解除。离婚后双方是共同生活还是继续交往,不能否认离婚事实和《离婚协议》的效力。
2021年9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名字为化名!#情感#
前段时间一男闺蜜发来请帖,要在老家办喜酒,二人已领证。日子马上要到了,他突然又给我发来一个离婚证照片,说宁可离婚也不能答应老丈人的条件。
我这男闺蜜,老家咸宁,IT男,外企,在武汉贷款房一套。去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她老婆,赶在双11前领了结婚证,彻底脱了单,酒席已定,准备年底宴客。
这板上订钉的事情,怎么突然就黄了呢?
原来,他老婆下面有一个弟弟。不知老丈人是什么样的叵测居心,在小两口领结婚证前,瞒着我男闺蜜,在咸宁市区给他女儿贷款买了一套120平的新房,写他女儿的名字。
等男闺蜜跟他女儿领完证,定了酒席后,才告诉他,说贷款让他们俩一起还。男闺蜜当然不答应,说,你们既然瞒着我买的房,没经过我的同意,没理由让我来帮着还贷款,更何况我自己还有房贷要还。
男闺蜜私下跟他老婆谈,问这房是不是给她弟弟准备的?如果是的,用你的名贷款也没关系,让你爸跟你弟弟还贷就是了。这个房名义上是你的,你跟我都在武汉也不会住,后面你爸要把这房给你弟当新房,我当姐夫的也不好说什么,更可况这房写在你名下,我更不好说话了。
男闺蜜跟他老婆好声好气分析,可他老婆却跟他爸妈站一边,说就听爸爸的,这房写的她自己名字,就算给弟弟住几年,房子也还是她的。
男闺蜜实在跟他老婆说不通,感觉就是被她爸和她算计了。即便这样他也没提离婚,只说不会还这个贷款。但他老丈人,看他俩证都领了,酒席也订了,仿佛吃准了他,说不同意这个婚就不用结了。
男闺蜜气的扭头就走了。但是冷静下来,还是跟他老婆说,你如果站在我这边咱俩就一起说服你爸;你要是还坚持站在你爸那边,那咱们只能离了。
最后,男闺蜜还是跟他老婆领了离婚证,要回了礼金,酒席的定金算打了水漂。
听完来龙去脉,真是心疼男闺蜜几秒钟,就算他委屈求全,也没换来老婆的不舍与留念。但是别无他法,换作任何人,都不可能答应他老丈人的条件,你们觉得呢?
#情感# 你对这个故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留言区互动交流。
北京市,为了女儿能够办理入学,夫妻商量假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房子和孩子归女子。可女子却当真了起来,男子说要取消离婚或重新分配财产,法院这么判了。
2004年9月,王鑫与黎敏相识恋爱。次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
2007年1月,两人在北京大兴购买一121平米的商品房,产权登记在王鑫名下。
2014年2月,两人生下一女儿。
2019年11月,两人为了孩子上学而准备假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手续。
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归各自所有。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1个月内办理,男方协助女方办理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同时约定男方名下现有别克车归男方所有。
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5000000元给对方。
离婚后,王鑫并未搬离住所,也未办理房产更名,而黎敏却认真了起来。2020年12月,黎敏将王鑫告上法院,要求王鑫按离婚协议,搬出住所,并协助黎敏办理过户手续。未搬离期间按每月4000元租金计算,一年共应支付48000元。还需支付2020年已缴纳的孩子乒乓球培训班费用25590元、拖欠的抚养费60000元。
审理过程中,王鑫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双方离婚是为了给孩子上户口,就是假离婚。后来黎敏的父亲也说了是弄假成真,同时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签订,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黎敏反对说,有过录音,但并未承认是假离婚,弄假成真。同时,黎敏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现已还清,需要王鑫配合办理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黎敏提出孩子一直参加乒乓球训练,需要王鑫负担一半的费用,同时提供了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明细,用以证明自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共计费用为48290元。
王鑫对此不予认可,说本就不同意孩子练习乒乓球,更不同意支付费用。因为黎敏患有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并有自杀、暴力倾向,严重危害孩子的安全,黎敏父母骗取退休金、公租房,也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法院审理认为,王鑫提出该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且双方为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的约定,对于黎敏要求王鑫搬离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黎敏要求王鑫协助涉案房屋的解除抵押贷款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也予以支持。
对于黎敏要求王鑫每月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及2020年已缴纳的乒乓球培训班费用2559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不宜一并处理,黎敏可以另行解决。
对于黎敏要求王鑫给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房屋租金48000元的诉讼请求,现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黎敏要求王鑫搬离涉案房屋,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30日内,王鑫搬出房屋,并协助黎敏办理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在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协助黎敏将该房屋过户至黎敏名下。
2021年8月,王鑫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鑫与黎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王鑫说,黎敏以女儿办理入学手续为由,提出双方暂时离婚。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是由黎敏单方提供,对协议内容双方并没进行任何协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非王鑫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黎敏以欺诈手段骗取王鑫信任,双方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予撤销。
黎敏辩称,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资,也由自己父亲偿还该房屋贷款。不存在自己强迫王鑫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该离婚协议是王鑫本人至民政局确认签字的。
二审审理认为,王鑫虽主张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受黎敏欺诈、胁迫,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者胁迫,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故王鑫与黎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离婚协议书》约束。
王鑫上诉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受黎敏欺诈、胁迫所签订,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鑫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需要指出,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即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继续联系沟通等,均不能否定离婚事实及《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2021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民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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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帮”购房者办假离婚证#近日,老家洛阳市新安县的张先生反映,今年5月份,他看中了洛阳市新安县美庐新苑的一套商品房,但其妻子却坚决不同意。为了“帮”张先生能够顺利购房,美庐新苑的销售人员支“歪招”:能找人帮张先生办一本假离婚证,这样张先生就能以个人名义购房、贷款。然而假证办下来之后,张先生却后悔了,因为张先生了解到:“用假离婚证办贷款购房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到,会受重罚”!
伪造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造成后果的属于刑事犯罪,未造成后果的要受到治安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美庐新苑的销售人员给张先生所支的“歪招”买房,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购买合同,必须返还定金和预付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法第154条还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法第157条更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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