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银行错付客户钱为什么就能要回,不退还还有罪。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江苏无锡,一公司错将88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后,赶紧联系对方退款,万万没想到,因为对方欠银行贷款,钱一转入,就被银行扣走了,男子先后请求对方和银行退款,但双方互相踢皮球,男子不服,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先生开了一家设备公司,据叶先生透露,案发当日,财务人员在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钱转至了“A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此前虽然与A公司存在配件买卖关系,但在转账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互相不负有债务关系。 发现错汇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资金,但A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偿还该笔钱款,而是该笔钱在汇款当日就被银行扣留了,所以,钱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银行手中。 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银行,但银行答复称,A公司与该行有金融借款纠纷,该款已经被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因此不予返还。 叶先生认为,A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此举应为不当得利。索要未果后,叶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882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辩称: 第一,叶先生的话并不可信,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错汇,有可能是叶先生故意为A公司争取资金的表现; 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根据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银行有权在A公司贷款逾期后进行扣划,并无需通知A公司,故银行没有义务审查该笔款项来源。 而且,叶先生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错汇的责任在该公司自身,即便主张不当得利,也应系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银行非适格被告。 随后,银行提供了其与A公司的一份借贷合同, 显示A公司共向银行贷款3697万元。借贷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A公司违约,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A公司。 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并未履约,因此,银行才将A公司卡里的882000元扣划至不良对公贷款应付挂账户中。 而叶先生却有苦说不出,叶先生说,A公司与他们实际要付款的B公司的公司名称只差了一个字,才闹了这场乌龙。 为了证明自己,叶先生翻出了自己曾与A公司的所有账务往来,账面显示双方借贷关系相等;随后,叶先生又提供了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票,证明其确实欠B公司的钱了。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起案件中,叶先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并不代表叶先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根据“高度盖然性地原则”,可以认定确实是叶先生汇错了钱。理由如下: 首先,叶先生的公司与A公司、B公司均有过业务往来,A公司与B公司名字相似,存在错汇的可能; 其次,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与叶先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无新的业务往来,结合A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情况,可知叶先生与A公司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叶先生在转账付款882000元后,及时联系了银行告知错汇事宜,随后提起诉讼,说明其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追回款项。 综上,可以认定案涉882000元系错汇。 3、谁来偿还叶先生的882000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判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其划扣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首先,货币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珠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通常情形下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 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本案中,叶先生将案涉款项转账至A公司的账户,但A公司对于涉案资金进入其自身开立的账户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涉案资金进行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涉案资金无法与其自有货币资金相区分,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涉案资金属性,即A公司对其账户下的涉案资金享有所有权。 其次,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A公司账户内款项以清偿该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的行为并无不当,A公司受损与银行贷款清偿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接下来,叶先生将需要继续与A公司要账。#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一直以来银行都是流氓无赖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江苏无锡,一公司错将88万元货款转入他人账户后,赶紧联系对方退款,万万没想到,因为对方欠银行贷款,钱一转入,就被银行扣走了,男子先后请求对方和银行退款,但双方互相踢皮球,男子不服,将对方和银行双双告上法院。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先生开了一家设备公司,据叶先生透露,案发当日,财务人员在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钱转至了“A公司”的账户。但公司此前虽然与A公司存在配件买卖关系,但在转账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互相不负有债务关系。 发现错汇后,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联系A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资金,但A公司表示,并不是他们不愿意偿还该笔钱款,而是该笔钱在汇款当日就被银行扣留了,所以,钱并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在银行手中。 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到了银行,但银行答复称,A公司与该行有金融借款纠纷,该款已经被扣划用于偿还贷款,因此不予返还。 叶先生认为,A公司与银行的债权债务与自己无关,此举应为不当得利。索要未果后,叶先生一纸诉状将A公司、银行告上法院,请求归还不当得利882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 【@以案普法 】 1、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辩称: 第一,叶先生的话并不可信,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错汇,有可能是叶先生故意为A公司争取资金的表现; 第二,即便错汇,货币为占有即所有,根据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银行有权在A公司贷款逾期后进行扣划,并无需通知A公司,故银行没有义务审查该笔款项来源。 而且,叶先生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错汇的责任在该公司自身,即便主张不当得利,也应系该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银行非适格被告。 随后,银行提供了其与A公司的一份借贷合同, 显示A公司共向银行贷款3697万元。借贷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A公司违约,银行有权从A公司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A公司。 后因A公司贷款逾期,并未履约,因此,银行才将A公司卡里的882000元扣划至不良对公贷款应付挂账户中。 而叶先生却有苦说不出,叶先生说,A公司与他们实际要付款的B公司的公司名称只差了一个字,才闹了这场乌龙。 为了证明自己,叶先生翻出了自己曾与A公司的所有账务往来,账面显示双方借贷关系相等;随后,叶先生又提供了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送货单、发票,证明其确实欠B公司的钱了。 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起案件中,叶先生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并不代表叶先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根据“高度盖然性地原则”,可以认定确实是叶先生汇错了钱。理由如下: 首先,叶先生的公司与A公司、B公司均有过业务往来,A公司与B公司名字相似,存在错汇的可能; 其次,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公司与叶先生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无新的业务往来,结合A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情况,可知叶先生与A公司仍有业务往来的可能性较小; 另外,叶先生在转账付款882000元后,及时联系了银行告知错汇事宜,随后提起诉讼,说明其第一时间采取救济措施要求追回款项。 综上,可以认定案涉882000元系错汇。 3、谁来偿还叶先生的882000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判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其划扣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根据。 首先,货币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珠种类物,其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通常情形下采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权利人。 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向社会公示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处于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状态的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不具有将货币这一种类物特定化之功能,存入此类账户的货币原持有人,伴随货币占有的转移而失去对应的货币所有权。 本案中,叶先生将案涉款项转账至A公司的账户,但A公司对于涉案资金进入其自身开立的账户时,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对涉案资金进行公示,以表明其特定化,涉案资金无法与其自有货币资金相区分,故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涉案资金属性,即A公司对其账户下的涉案资金享有所有权。 其次,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扣划A公司账户内款项以清偿该公司部分逾期贷款的行为并无不当,A公司受损与银行贷款清偿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接下来,叶先生将需要继续与A公司要账。#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告银行违规贷款给无还款能力的人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我妻子没有固定工作,名下也没车没房,2张信 用卡逾期,你们凭什么给她贷款?山东济南,妻子瞒着丈夫贷款10万,到期无力偿还,银行找到丈夫让丈夫还钱!丈夫质疑贷款流程不合规,但银行警告这是夫妻债务,不还会影响丈夫的征信和孩子的前途! 赵先生有正式单位,但他的妻子婚后一直当家庭主妇,没有外出工作。儿子上了大学以后,妻子就出去打零工,但没有固定收入! 今年3月,有个自称银行行长的人给赵先生打去电话,说他在银行有一笔10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让他赶紧还! 赵先生第 一反应就是诈骗,还戏谑了对方几句!没想到对方很严肃地让赵先生去一趟银行,就知道是真是假了! 赵先生看对方不是开玩笑的样子,就决定去银行看个究竟。结果才知道,她的妻子瞒着他在银行贷款了10万! 原来,妻子偷偷把家里的户口簿、两人的身份 证、结婚证,以及她本人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拿到银行,很快通过审批贷了10万元! 但是一年的还款期限到了以后,妻子还不上钱,行长这才找到赵先生! 那么,妻子贷这笔钱干嘛了呢? 妻子交代,自己之前没有上班,花了钱没跟赵先生说。后来借了别人钱还不出来,还有2张信 用卡逾期,于是她就想贷款来拆东墙补西墙! 不过这10万贷款有5万还了信用 卡欠款,一部分还了借款,还有5万被人在手机上骗走了,所以妻子的贷款并未用于家庭建设及支出! 知情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赵先生拒绝还款!他认为银行贷款给妻子不合规!理由有以下几点: 1、妻子贷款时,他本人并未到现场,银行也没有给他打电话核实,所以他不知情! 2、妻子就是打零工的,没有固定收入,名下无车无房,信 用卡还逾期,连工资流水都是假的,银行是怎么通过审核的? 3、当地其它银行无论是正常的贷款还是信用贷款,贷款人都要持夫妻双方身份 证、结婚证、户口簿、贷款人的半年收入流水以及房产证明等资料。但妻子却没有被要求提供这些资料! 综上,赵先生认为银行贷款不合规,如果银行没给妻子放贷,自己也就不用替妻子还钱! 但是银行的催收人员说,妻子的贷款是夫妻债务,如果赵先生不及时还款,他和孩子的征信记录将受影响。而且赵先生的孩子还在上大学,如果上了黑名单,孩子的前途就有影响! 无奈之下,赵先生只能向朋友借了10万元,替妻子把这笔钱还了。但是还完钱的赵先生心里并不服气,他无法理解,银行为什么回应他妻子的贷款手续没有问题! 1、那么,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到底有没有义务偿还呢? 《民法典》第 1063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简单点说,如果妻子贷款的钱用于家用,赵先生知情并且和妻子一起用了,那赵先生肯定有还钱的义务,这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但是,赵先生妻子贷款的10万赵先生不知情,而且妻子有一半贷款被骗,剩下的也是还债,没有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且,妻子提供给银行的资料也是作假,是冒用了赵先生的名义贷款,没有征得他的同意,所以赵先生没有还款义务,贷款应当由妻子一方自行偿还! 2、一方以夫妻名义贷款,若未及时偿还,对方及孩子的征信会连带受影响吗? 我国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哪怕妻子假冒夫妻名义贷款,虽然赵先生不用共同偿还,但是,基于夫妻财产的公有制,也为了防止夫妻中贷款一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赵先生也只能还款! 因为妻子一旦纳入失信黑名单,会影响孩子的高消费,前途!所以为了孩子,赵先生也只能去还款! 其实,赵先生质疑银行贷款做法有问题也是合理!因为妻子的资料有假,而且按照规定信 用卡逾期也贷款不了,所以当初给妻子放贷的工作人员应该要被追责才对! 如果员工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违规把款贷给有不 良记录的人,而贷款人因个人原因没能按期还款,坏账结果应该由银行自行承担,不能牵连家属和朋友!银行再向员工追偿! 不然一旦夫妻感情不好的,另一方都这样操作贷款,逼着对方帮自己还钱,这还得了?
套路贷这是,可以报警和起诉这家店,这不是油走在法律边缘而是正在炸骗,犯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