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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推荐#一

2018年,某珠宝品牌与我的爱豆合作,出了一款价值2099元的联名项链。彼时家里刚在市里买房,我和父母一起共同承担贷款,所以我每月工资都月光,没有存款。即便如此,我仍向大学舍友小兰借钱买了项链。

小兰问我:“你还在追星?”本着向全世界安利爱豆的原则,我立即给她介绍偶像的成就。但小兰兴趣不大,聊几句就没了下文,我也就恹恹地收了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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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群里,大粉的号召还在滚动:“大家有条件的一定要买这个项链,商家后台能看到销量关联,买的越多,数据越好看,才会有更多品牌方看到哥哥的商业价值。”

不知怎的,我竟感到一些惆怅,怀疑这些信息是否真的跟我有关。

其实,在彻底粉上爱豆之前,我已经是半个追星族,算得上小有经验。

2012年,刚上大学的我因为喜欢街舞,关注起了一位唱跳歌手。他的歌在那几年很火,舞蹈也很有气势。大二一开学,我立刻交500元年费加入了他的粉丝会。

然而,由于偶像出道十多年,核心粉丝群圈已基本固定――多是些有钱有闲,经常现场支持,还能定期更新精修美图的粉丝头子,而我这样的底层粉根本无人搭理。于是2016年,不甘寂寞的我开始关注另一个墙头爱豆。

墙头和本命有些相似,擅长唱歌演戏。但他出道时间短,人气还在积累阶段,我最初也只当打发时间,看看剧,加几个散粉群,跟着瞎起哄而已。

谁知入坑不久,网上开始流传爱豆的黑料。黑料起先亦真亦假,却在营销号的转发下,像山火遇上大风,一下蔓延起来,越传越真。

群里的氛围登时无比紧张,据有经验的姐妹分析,黑料很可能是对家放出来的。“哥哥这段时间上升势头猛,影响到某些人的利益了,所以故意放黑料防爆,我们一定要为哥哥澄清。”

于是,我们这些活跃的散粉被拉进人数更多的群,里面有澄清贴链接和控评模板,便于直接复制粘贴到评论区。

小粉头气势汹汹地说:“黑料很败路人好感,我们要多控评,把黑料压到下面。”

群里的姐妹如此有纪律有组织地为爱豆努力,我也变得心潮澎湃。

起先,我只为澄清评论点赞,为顶贴出力。但眼看许多路人仍相信黑料,我也加入了战斗大军,一连几天都在控评澄清。

控评模板很单一,无非发爱豆的美图或是爱豆的名字后面点缀一串爱心的表情。当我点开评论,看到清一色自家的评论,还是觉得安心,有种大家都在为同一目标努力的感动。

在饭圈,虐粉常有固粉的效果。经历澄清黑料一战,我对爱豆也更忠心了。

一天,群里有人认出了我的ID,说常在评论区见到。我才发现,自己在粉丝群已经待了两个月,连之前的偶像都不追了。

我便告诉她:“今后我要和大家一起爱哥哥。”就此踏入了饭圈。

有过追星经验,我入门很快:关注爱豆的所有,包括粉头和后援会,给他涨粉;帮他提升超话等级,又狂刷爱豆视频,手机里也全是他的图片。随着我涉足愈深,才发现单纯的喜欢远远不够。

那时我主要混迹在散粉群,控评不积极,打榜散漫。这种状态让一些老粉不满,对我们耳提面命:“演艺圈厮杀这么残酷,上升期艺人的粉丝凭什么佛系?打榜了吗?投票了吗?帮哥哥实现梦想,光在嘴上说有什么用?一个个不认真,是要看哥哥被踢出娱乐圈才高兴?”

当今娱乐圈的比拼最看重数据。那些数不清的潜力榜、指数榜,不仅代表爱豆吸引死忠粉的能力,更反映了他的发展潜力。

有一次,爱豆的数据PK败北,有姐妹凭爱豆当天的机场照状态,对我们说:“知道我们尽力了,所以尽管很失望,也勉强笑着”。大家很心疼,甚至有人说她内疚得哭了一下午。

为避免类似事情发生,我开始积极地在超话发帖,再把积分贡献给爱豆。

当我习惯了这一切,才知道真正的考验才刚刚开始。那时,爱豆要参加国内一档知名度高、利于提升路人缘的综艺节目。

后援会十分重视,争先开了一条集资通道,要把集到的钱用作节目应援。

我之前以为,明星参加节目能拿到通告费,却不知还要粉丝应援。一名大粉给我补了知识点,应援关系到爱豆的商业价值,是粉丝购买力的体现,而最能反映这点的就是应援排面。节目外场要有醒目的横幅灯牌,节目内场要给工作人员派发礼物,希望他们能多照顾一下爱豆,多给点镜头。

“虽然哥哥说不用我们做这些,但如果粉丝连这点排面都给不了,那哥哥在这个圈子就不用混了。”

我还在犹豫,现在追星和过去不同,不仅要控评打榜,还要花钱为爱豆铺路,可这些该由我们来操心吗?但大粉说娱乐圈就是如此,粉丝不给力,爱豆就糊穿地心。说到底,爱豆的比拼实际是粉丝间的较量,“听说某家粉还给主持人送过金条。”…点击卡片继续阅读

例如银行转错了账号,银行转错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不过多阐述,银行转错账号给了雨粉公司,雨粉公司有逾期欠款,让其他银行划走,银行起诉银行是什么结果,是不是两家银行合伙起诉雨粉公司呢?//@家子说法: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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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看到报道了,据说授信贷款额度上千亿元[祈祷][祈祷][祈祷][玫瑰][玫瑰][玫瑰]//@慕冷海:碧桂园和三大行有合作协议超过千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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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率贷款的行为,绝不是“互助”,也不是“合作”。所以,我坚决反对李昌平、徐祥临、谢勇模鼓吹的“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