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今天的感慨是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给的,一看哈尔滨三个字就有一种家里出事的感觉,哈尔滨好不容易上个财经头条,竟然是这种方式!
银行就是银行,别人怎么样我不管,我自己不能吃亏,这个2800万看似复杂,剥离掉中间的环节来看,就是威斯宁公司欠了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2800万贷款还不上,本来这是银行一笔烂账,银行为了挽回自身损失,和威斯宁公司一起骗了企业古多鑫进来接盘代替了自己的位置。
不管怎样,银行不能损失,过程弄得还很复杂,威斯宁公司还不上贷款,拐弯抹角挖个陷阱让古多鑫公司进来,不管你俩咋整,把贷款得还回来,最终目的就是要把风险转嫁到民营企业身上,银行好厉害!他们说浓眉大眼的哈尔滨银行,这是夸我们还是贬低我们呢?#我要上 头条# #哈尔滨银行和客户共骗民企2800万# #鸿雁聊经济#
3月11日 星期五 晴
从昨天开始经历了死一般的失落。
大哥从哈尔滨银行,农商银行分别信用贷贷了五万。
今天下午两点,第一个五万到我爱人的账户。
我害怕到我的账户会被某个银行或者网贷扣掉。
第一时间转到泛华金融公对公账户。我问业务经理,可以不?他说好,不用着急了,剩下的可以稍微缓一下,不用这么紧张。
下午六点,业务经理来电话,说,应该是借贷人自己的账户打款,这个下周会返回来,重新打款。
不管怎样,这一关是过了。
下个月开始还大哥这个贷款,还要还房贷,还平安新一贷。大概一共一万四。
下个月的事下个月在研究,虽然压力山大,但不得一天一天的过吗?
活在当下
感谢大哥,感谢大嫂。对我不离不弃。
感谢老婆,对我生死相依。
感谢闺女,没对我嫌弃。
余生!必努力!必珍惜!
#负债#
昨天收到短信在哈尔滨银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了,起早我就直奔银行网点,一看余额我傻眼了,288天的产品利率是3.2~4.1%,没想到确只有1600的利息,急忙去问理财顾问,他解答的是这次虽然保本了,但利息只给了2.6,说是大环境不好,推荐我存定期了。是啊,贷款利率一降在降,理财产品的利率怎么能高呢?
哈尔滨一家银行双城支行在权威媒体上发布了债权催收公告,对2019年、2017年到期贷款借款人催收名单予以公布!
名单按照乡、镇列出,下面是村和姓名,名单上的人数真多啊!银行在媒体上发布贷款借款人催收名单,进行债权催收,今年已经有几次啦!
#哈尔滨头条#
#哈尔滨头条#
最近大家都收到这样的短信吗?这时候大家都这么紧张,好多单位都不上班了,可这发短信的人们工作挺忙啊,我都没有农行的银行卡也能贷款?哈!
黑龙江国有银行发布委托资产债权催收公告,标注的债务人现状是企业关闭人员不明和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还能催收到吗?
催收公告列出的客户贷款余额多的有上千万,客户名称列出了10多家单位和200多位个人,都找不到了吗?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黑龙江哈尔滨,王女士将1138万元存入银行,去取款的时候才发现钱全部被银行给划扣了。但是王女士接下来的这一番操作,可谓是教科书般的,不仅没有给自己挽回损失,反而损失更大。先后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经朋友介绍,王女士得知银行的存款利率较高,于是陆续的将1,138万元存入银行。两年后存款到期,王女士准备去银行把这笔钱取出来,可是没想到自己的钱却被银行无故的给划扣了。
多次与银行协商,但都没有结果,于是王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王女士认为:
自己在2015年的时候在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并且陆续存入1138万元,这就表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存款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侵害的义务。
王女士认为银行在2015年的12月31日和2016年的7月21日,在没有任何前提下,分别将自己账户中的存款及利息11803万元划扣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立即返还储蓄存款1180.335万元及其利息,案件的受理费也由银行承担。
银行辩称:
王女士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银行划扣王女士存款是有事实依据的。银行之所以从王女士账户中将存款划扣,是因为王女士曾经为张某贷款490万元白某贷款1,280万元提供存单质保,而这两个人都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从王女士账户中划扣存款是基于王女士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以及王女士签订的承诺函才实施的,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
银行方面拿出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以及《质押合同》《承诺书》《质押核实书》和《同意质押函》4份文件。
拟证明,在2015年6月30日张某向银行贷款490万元,王某为该笔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第2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付息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汇率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第6条约定当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银行有权实现质权。《承诺函》第3条,授权银行扣收王某追加出质的质押物。同理对白某的质押。
银行还拿出《个人贷款逾期客户欠款明细》《人民币质押款项处分通知书》《扣划申请》,以此来证明张某未偿还银行的本息,因此银行依据将王某签订的的《质押合同划》扣了账户中的存款。
对此王女士提出质疑:
王女士认为出借银行与划扣存款的银行不同。而且认为出借款项的时间是2015年的6月30日至2015年的8月14日王某质押的上诉财产,出质时间体现为2015年的12月29日,也就是在借款,已经逾期未归还4个月之后才办理相关质押手续,明显该质押手续及承诺手续是后续补办的。
由此王女士认为,应该是在借款之前或者是借款之中双方才能达成质押手续,而现有的质押手续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并且王女士还表示质押手续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隐瞒事实,欺骗自己才签订的,应该不予采信。
王女士对此还是质疑:
对于银行拿出的这5份材料,王女士和前面反对的一样。王女士还表示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在深夜1点找到自己,以银行要检查要补办手续为由,银行工作人员采用欺诈行为骗取自己的签名,才有了这些质押手续。
而且王女士还认为,白某的900余万元是在2015年12月30日划扣的,结合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以及质押合同签署的日期是2015年的12月29日。如果王某在承诺书上签字,未逾期的借款提供质押及还款承诺次日银行就该笔款项强行划走,是不符合常理的。
而且王女士还表示,自己也不可能将已经逾期未归还的贷款,用自己的存款帮不认识的人质押,更不可能自己会同意用自己的存款给这些不认识的人偿还逾期贷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王女士确实向张某和白某对银行的借款签订了质押合同。
白某和张某确实借款到期未还,还产生逾期和欠息以及付息,根据质押合同,银行直接扣划了王某账户中的资金。
法院认为涉案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承诺书》以及质押合同所涉及的物质是真实有效的。由于出资人王某与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及《承诺书》,在里面约定了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偿还贷款时,银行可扣收王某出质的质押物。
张某在质押合同和承诺书中都已签字确认,这样的约定等同于王某事先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银行的抵消权,即银行在债权未收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利将担保人王某质押在银行的存单用于清偿债权。
银行行使质权,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有合同依据。因此银行将王某质押的存单兑付清偿债权的方式,是不构成侵权的。
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承担案件受理费,92620.11元。
王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92620.11元,也由王女士承担。
王女士还是不服,于是提出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此,你怎么看?
@10月财经新势力
延期吧,否则法拍房太多了,对金融也不利,会出现更多的失信人,社会不安定因素啊!
目前哈尔滨二手房挂牌量为101028套,面对如此局势,哈尔滨宣布可以调整房贷还款计划,也即可以申请延期,这对贷款买房者是一个好消息,对于银行本身显然是明智之举,就是给自己一个台阶下,如果不延期,会有更多的人断供,会有更多的法拍房出现,会有更多的人出现信用危机。#红岩说# #哈尔滨#
“这49493元是我的,银行必须还我!”黑龙江哈尔滨,刘女士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获得工伤医疗补助金49493元。可不巧,钱还没收到,就被银行给扣留了。刘女士状告银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刘女士在某制衣公司上班,每个月的工资及社保均由公司发放。某次下班途中,刘女士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刘女士本次事故致残程度为十级。
10年后,刘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为其申请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93元。一个月后,市人社局将此款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
得到消息后,刘女士立即前往公司索要补助金。却被告知,钱被银行扣了。
原来,就在市人社局打款当天,银行以公司存在逾期商业贷款为由,直接将此款划扣,用以偿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务。
刘女士不解,公司账户中的49493元,系社保局向自己发放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为自己所有,公司仅仅是代为接收款项,并不是这笔款项的所有权人,而银行直接将该笔款项划扣,无任何法律依据,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银行辩称,公司欠款是事实,自己扣款是依据相关约定执行。
事后,银行向刘女士出示了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表明公司确实向银行借款200万元。
刘女士觉得银行此举简直是欺负老实人。协商未果,一怒之下,刘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刘女士想拿回49493元的诉求,合理吗?
既然刘女士主张欠款应属自己所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女士有责任提供证据。
庭审时,刘女士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自己的主张:
1.具有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1份;
2.工伤鉴定结果1份。
刘女士认为,银行在未弄清楚钱款来源的情况下,直接扣款,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不当得利4949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9元。
对于刘女士提交的证据,银行不予否认。但是,银行认为:
自己扣留的49493元,确实是银行每次用于还款的资金账户。而且,这笔款项并未专程备注钱款事由,所以银行扣款合情、合理、合法。
那么,银行的辩解,法院是否支持呢?
《民法典》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致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
回归本案,当刘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人社局向公司转款49493元,是支付刘女士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非公司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银行将此款用于偿还贷款,没有合法根据。
也就是说,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是这49493元的权益人,银行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将其占为己有,就属不当得利,因此必须如数归还。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刘女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要求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以案普法 对此案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案件来源: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315全民行动#
有个哈尔滨网友说:不管你服不服,疫情给每个人都上了一课!
通过疫情,大家都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兜里必须要有现金,有随时能抵御各种风险的钱。现金为王!
前些年有的哈尔滨人跟风,虚荣心爆棚,看别人买房,自己也挖空心思攀比,一套房子贷款百十来万,首付都是借的也要干!现在,两年疫情下来,都傻眼了。
所以,疫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和生活观,对于消费,人们也越来越理性了。生活下去才是第一位的,谁还买房?房市还怎么能景气?
朋友们,这位网友说的有道理吗?
#哈尔滨头条# #哈尔滨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