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金融机构实控权实施金融犯罪的定性分析】“明天系”金融犯罪案是一起利用、操控多家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新类型案件,所涉金融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这些罪名所要求的是不同的犯罪主体,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般主体犯罪,而且往往要求行为人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罪名,其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主体。本案认定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控股)作为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一般主体,是否能够同时构成上述相关罪名?是否存在定罪上的逻辑矛盾?需要予以重点关注。我们认为,本案的定罪基础在于明天控股具备金融机构实控人的身份,其能够直接支配、操控金融机构。
一、明天控股操控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明天控股操控并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有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天安金交中心。其中新时代信托、天安财险是持牌金融机构,本身具备销售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的资质,也就说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合法资质,明天控股利用上述金融机构吸收资金,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原银监会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明天控股利用其实控人身份,操控新时代信托发行信托计划,实质上是利用金融机构的合法外壳非法吸收资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非法性。其次,《保险法》、原保监会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过原保监会批准。明天控股操控天安财险,违反上述规定,超出发售比例和销售规模,销售各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其行为亦具有非法性。再次,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不同,天安金交中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依法只能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服务,不得自融和变相自融。明天控股利用天安金交中心融资,超越了中介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其违法性相对明显和突出,无需赘述。
二、明天控股是否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要件?其运用包商银行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按照法律规定及与客户间的约定,审慎运用客户资金、实现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本罪主要处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金融背信行为。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包商银行,直接或间接购买明天控股设计的内容不实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占用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商业银行诚信义务与信用承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明天控股违规占用银行资金,使金融资产脱离监管视线,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与金融安全的理念背道而驰,应当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既然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为什么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明天控股通过隐形持股、分散控股等方式,规避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要求,违规对包商银行形成绝对控股,同时通过派遣高管,实现对包商银行进行股权、人事等方面的绝对控制。包商银行作出的相关决策均是体现了明天控股的单位意志,因此有必要且可以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
三、明天控股运用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险资的行为定性
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有一定区别,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特殊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资金安全理应得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否则后果难以预料。社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出于对公众资金的特殊保护,本罪在处罚上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本案中,明天控股操控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隐瞒保险资金的真实去向,突破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违规占用险资,既违反了《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又严重违背稳健、安全投资的原则,侵害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以违法运用资金罪进行打击、处理。同时,如前所述,同样因为明天控股在股权、人事等方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绝对控制,保险公司的行为实际体现明天控股的意志,应当追究明天控股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 刘宪权)
河南村镇银行的事情警方正在抓紧时间调查,昨天又有了新的通报。如果认真阅读这份通报,会得知很多信息。
许昌市公安局表示:“经我市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现进一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等公司,以关联持股、交叉持股、增资扩股、操控银行高管等手段,实际控制禹州新民生等几家村镇银行,利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君正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自营平台及一批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以虚构贷款等方式非法转移资金,专门设立宸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改数据、屏蔽瞒报。上述行为涉嫌多种严重犯罪。”
注意关键词,利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营平台、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这些字眼非常清楚地表明了事件的性质。是典型的金融犯罪,不是简单的因为银行经营出现问题而破产。取不出钱看起来是民事纠纷,但是实际上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损害只能靠追赃,追回得越多弥补越多,反之就很少。这些细节的逐渐披露和上个月事件刚刚揭露出来的时候我的预测是几乎一致的。有人不服气,觉得我们是存款,其实我很希望你们是存款,但是这个确实很难。因为如果确实符合存款保险条件赔付的话,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就闪亮登场来赔付了,而不会放任事情越来越复杂。
网上不断有自媒体发文章,表面上以储户利益出发要求兑付,甚至有人在煽动以打横幅静坐等方式,这哪里是在帮助这些受害人,根本是在往他们对的伤口上撒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而静坐看起来人畜无害,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按照他们的建议去做,不但拿不回来任何的钱物,反而自己还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这些自媒体看似为民请命,实则要么自己不懂法要么明知故犯在坑害这些已经伤痕累累的人,其用心实在险恶。正确的做法我在上个月的时候就已经说过,而且目前从警方通报中已经逐渐显露端倪。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先按照要求登记再等待官方的调查结论正式出台,然后等待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正式认定,看这些第三方平台在其中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然后拿到退赃的款项,不足的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第三方平台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拿回来更多的钱。网上那些教唆闹事的,千万做不得,适得其反。
#河南新财富集团被查#河南新财富集团简短的发家史,看来玩的还是空手套白狼的老把戏。在国外注册一家听起来高大上的公司,然后来到国内,通过行贿受贿、拉拢腐蚀等非法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和基建项目,演绎出一套复杂的商业逻辑,大肆侵吞民间资产。
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这个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于2018年1月,自那时起,市场上不断出现银行股权挂牌转让和大额交易信息。或许正是这个时候河南新财富集团的问题开始暴露。
该《管理办法》第一条既明确:"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说白了就是防止大股东利用权利掏空商业银行的资产,或违规贷款、或利用银行体系的便利高息揽储、非法集资,损害储户利益,破坏金融稳定。可见监管部门在2018年或更早就已经发现了一些银行业问题的苗头,只可惜还是发生了。
各位条友理财亏本厉害不?我买了十个理财,居然8个亏本!!以后坚决不买理财了!
总觉得银行存在某些问题!!
好消息是银监会要求所有理财公司严禁给关联方输送利息!转移财富!理财资金不该给关联交易!各位条友你理财收益如何?
【负责监管河南村镇银行的“大鱼”落网,系河南银保监局一巡李焕亭】
自今年4月起,河南多家村镇银行被爆无法提供取款业务,涉及资金多达400亿,储户数量在40万户左右。
6月18日,河南许昌警方发布警情通报:2011年以来,以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吕奕,1974年6月15日出生,河南南阳市镇平县人,后改入塞浦路斯国籍,新财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目前疑逃往美国。
而由河南村镇银行牵扯出的“赋红码”事件几度冲上热榜,许多储户“人在家里坐,红码天上来”,无端被“赋予红码”而寸步难行。当时不少人说河南村镇银行“能量大”,里面肯定有“大瓜”。
7月24日,“大瓜”落地。河南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李焕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河南一厅官被查 曾负责村镇银行监管#
李焕亭,1962年7月出生,河南禹州人。2012年1月至2018年10月,他出任河南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处长,这一处室主要负责辖内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这一时期,正是吕奕依托村镇银行疯狂成长时间。
据警方通报,吕奕控制的河南新财富集团操纵河南、安徽5家村镇银行,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以及资金掮客等方式非法吸收并占有公众资金,篡改原始业务数据,掩盖非法行为。
2018年9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曾披露,吕奕曾向当时的郑州银行副行长乔均安行贿2300多万,行贿方式大多是以“借款”方式出现:
2007年借了60万给儿子买宝马,2009年借了150万还工程款,2011年借了290多万作装修,2013年借400万进行投资。2015年,他直接让吕奕从控制的公司中借款8000万元,再贷给吕奕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以从中吃利息差的形式得到2400万左右。乔均安还把其中的900多万“还”给了吕奕,其余作为自用。
因为都是“借款”,吕奕并未受到追究。落马的李焕亭曾负责村镇银行监管,他与吕弈之间是否有“借款”关系有待组织调查,但监管不力已经坐实。而且李焕亭是不是最大瓜也有待观察。#河南村镇银行最新消息# #媒体人周刊# #郑州头条# #我要上 头条#
#河南村镇银行案一批犯罪嫌疑人被抓#
许昌市公安局发出的通报,打了谁的脸?揭了谁的短?
通报中有一个数字很扎眼,涉案公司自2011年以来至今实施系列犯罪!
近十年的时间都在实施犯罪,时间之久令人咂舌。
十年,三千六百五十天,这些村镇银行就在当地的银监部门眼皮子底下暗箱操作,违规交易,10年之间竟毫无察觉。
我给银监部门找个说辞吧,他们的交易太隐匿,可能再来十年也发现不了。可这份警情通报揭了银监部门的短,监管职责被束之高阁,银监部门形同虚设!
同样,当地公安部门呢?也不见得有多尽职,十年的时间,实施系列犯罪都没发现,但一句老话说得好,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十年的时间,无论什么墙经过风吹雨打也得掉层皮吧。
怎么就直到今天被曝光了,舆论压力大了,才查出来了呢?
以上暂且不论,也许真的是没有及时发现!
那就再说说现在发生的事情,为什么给储户赋红码呢?种种行为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联,都是需要给社会一个交代!
时至今日,事件由储户无法取款开始,接连曝出的一系列细节,无不是网络舆论与当地整个行政机关系统的博弈!好在天平在逐渐向网络舆论倾斜。
涉案公司如果只是普通刑事犯罪,为何能让当地各部门都“施以援手”,得查!要查!
表态要有,口号要有,行动更要有!
走着瞧!
P2P网贷平台99%都是非法经营你知道吗?持金融牌照的只有24家,看看有哪些吧!
网贷平台拥有金融牌照的极少,申请金融牌照的门槛非常高,网络平台基本上都不符合资质。目前拿到金融牌照的网贷机构分为两类:
一、金融集团本身拥有金融牌照,出于战略目的,布局了网贷领域。
二、网贷机构出于业务布局及增信上市需求,先后拿到金融牌照。
银监管理要求网贷平台不得混业经营,因此个别平台进行了拆分,网贷机构均以P2P关联的公司名义持牌。
所以实际上看到的很多平台都是无证经营、都是非法黑平台,既然还敢明目张胆集资放贷,真的是无法无天,对于黑平台套路贷、砍头息的坚决不还,有本事法院见。
支持打击立案黑平台、严惩不贷!
欢迎关注讨论!
#微头条日签# #月月原创#
网贷平台要谨防偏离信息中介属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常见的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模式
1.自融或变相自融,即P2P网贷平台设立者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以获取投资者资金,然后将获得资金用于自身或者关联的生产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伪装形式,并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性质。一旦P2P公司从事自融行为,即违背了其居间者的属性,作为借款人参与到借贷关系之中。
对于P2P公司的自融行为,我国监管部门持严厉禁止态度,银监会联合有关部门于2016年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了P2P公司不得触及的业务“红线”,包括禁止P2P公司的自融行为。
正常经营的P2P公司之所以不构成非法集资,关键在于其与投资者之间为居间关系,只负责促成借贷双方借贷合同的订立,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不存在刑法上“吸收”“集资”的情形。
而一旦P2P公司进行自融,其本身作为借贷关系的借款方,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而且构成刑法上的“吸收”“集资”的情形,如果其具有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特点,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2.设立资金池,即平台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因此,P2P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并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行为,属于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二、网贷平台欺诈型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带欺诈性质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的欺诈型非法集资行为既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也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P2P网贷平台因自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涉案平台往往存在虚构借款人信息或项目信息向投资人借款和集资的行为,此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此时,虽然集资人存在以欺骗手段自融资金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并一直按期兑付本息,因此,在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多数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只有少量集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进行集资的行为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当然,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即行为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可以很负责的说,几乎所有举报都是有用的,只是看你提着猪头有没有找到码头。
什么样的举报是没用?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而非监管关系。
比如你买了一套房,有问题,内部互相推诿。这时候你去打房企相关400之类的投诉电话,一般都是石沉大海,甚至,你的投诉工单直接转入到你的投诉人身上。毛线用没有。被举报人和举报人之间都存在某种关联,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为了羽毛,领导强制要求,一般都会是私下说说就完事儿,不关痛痒。
什么样的举报可能有用?
舆论和道德监督。
比如,没卖完的房子,你打房企的400电话,可能是有用的,毕竟要爱惜羽毛,后面还有很多货没出完,碍于舆论压力,尽量解决。
什么样的举报一定有用?
具备法律监管关系。
比如房子问题找住建委、房管局。银行问题找银监,通信问题找工信,物流问题找邮局。
当然,投诉的时候话术也是有讲究的,客服人员给你的套路,你也可以用,例如:“您好请问是XX部门吗?我是公民XX,身份证号XXXXXX。为了保证通话质量,本次通话将被录音。首先请问,您的工号是多少?”合理合规的保障自己的权益,预防一些和稀泥,让客服认真对待。
杨远桃与南京九曦房地产经纪中心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 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苏民申6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远桃,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淼,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九曦房地产经纪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弘景大道3888号加州城126幢204室。
投资人:许正明,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再审申请人杨远桃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九曦房地产经纪中心(以下简称九曦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5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远桃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17年4月25日,本案三方签订案涉定金合同,该合同违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的通知》,首付款条款及贷款条款均为无效条款,杨远桃在案涉交易截止日前对此并不知情。5月10日,杨远桃在担保公司发现案涉用于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为虚假合同,与案涉定金合同首付款及尾款不符,虚增交易金额至596万元。当晚,九曦中心短信告知杨远桃案涉买方首付款更改为274万元,但至案涉交易截止,并未通知杨远桃再次签订相关合同。5月11日,九曦中心短信回应杨远桃对假合同事件提起的质疑,告知合同尚未打印。5月11日下午,九曦中心短信通知杨远桃过户,杨远桃就案涉假合同事件与九曦中心交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产权证,警方在交涉现场做了记录。5月14日,杨远桃与案涉买方交涉假合同事件。当天下午,九曦中心张贴过户催告通知,杨远桃短信告知买方交易暂停。在案涉房屋过户截止日内,买方的购房贷款未在过户前办理银行预审批。二、本案买方未在过户前办理银行预审批,故其贷款购房不符合过户条件,九曦中心在本案中提供的虚假过户通知及催告通知,捏造了可以过户的事实,属于伪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不当。三、九曦中心在原审及关联案件庭审中,有意捏造买方贷款购房过户前不需要通过银行预审批的交易规则,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杨远桃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本案中,杨远桃与九曦中心、案外人缪大林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远桃经九曦中心和案外人缪大林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案涉合同因杨远桃违约而解除,原审法院据此判令杨远桃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九曦中心支付佣金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杨远桃主张九曦中心提供虚假证据,捏造交易规则以及案涉房屋可以过户的事实,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且缪大林事后通过贷款方式在江宁区购买了其他房屋亦可证明缪大林具备贷款购房的条件。同时,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杨远桃收取缪大林交付的定金后,于约定的过户日前五天即2017年5月10日,向九曦中心工作人员发送短信称合同虚假不愿意履行合同,中介方工作人员于5月11日短信回复称并未提供虚假合同,并告知杨远桃担保公司已通过审核、买方贷款材料已准备就绪,并约杨远桃于5月12日办理产权过户,此后杨远桃未予回复。5月14日杨远桃又向缪大林发送短信,称其房屋存在周边有变压器、墙体渗水、下水道老化堵塞等问题,询问缪大林方是否接受,在缪大林回复愿意接受并要求5月15日双方至房产交易中心完成过户事宜后,杨远桃回复“我必须首先等着中介来找我打官司,其他的只能暂停”。上述信息并未涉及缪大林贷款审批的相关事宜,亦表明杨远桃在协议签订后主观上并不希望协议得以继续履行,在缪大林要求履行房屋过户后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九曦中心支付相关中介费用。据此,杨远桃的申请理由缺乏证据证实,亦与本案实际情形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远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