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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利息为什么高(信用社利息高还是银行利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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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保定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处支付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2012)北民初字第621号】

信用社贷款利息为什么高(信用社利息高还是银行利息高)

200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约定借款人王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借款利率(月利率)0.708%,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结息方式利随本清。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某大酒店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并约定了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30%。合同到期后,被告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某大酒店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及罚息,被告某大酒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照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0.708%进行计算,自借款之日次日,即2009年4月2日开始计算,罚息按照月利率0.708%上浮30%,即月利率0.9204%进行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0年4月2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被告某大酒店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原告在保证期间向被告某大酒店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某大酒店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庄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月利率0.708%计算,自2009年4月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罚息按照月利率0.9204%计算,自2010年4月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为止)。被告保定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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