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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案例信用卡贷款(个人信贷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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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给自己办婚礼给卤蛋买东西能走法律程序吗,这口气你帮着吞吗

法律知识案例信用卡贷款(个人信贷案件案例)

【最高法:#为诈骗分子租售信用卡手机卡或追刑责#】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公布,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意见二》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彭宁铃)

实在太可气了!透支信用卡不还,还要欺骗她人。前女友赵某一气之下将水果刀刺向前男友魏某,换来无期徒刑。

2017年4月份,来长沙工作的赵某认识了魏某,赵某聪明伶俐,被魏某深爱。魏某与赵某相处一年后同居,并导致赵某两次流产。

医生告诉赵某,因为身体原因她的两次流产手术后,再怀孕的几率很低,让赵某非常难过,不知道如何面对魏某家人!而魏某却不觉为怪,依然那么花心。

同居期间,魏某不断以急需用钱向赵某借钱,而且有借无还。有一次魏某以赵某名字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消费20000元未及时归还,被银行起诉列入黑名单。

赵某让魏某还款,魏某却消失了,手机等联系方式全部注销,一下子无影无踪。赵某只好编故事让母亲汇款帮助归还信用卡。

一年以后,魏某突然给赵某发短信,告诉她以后有钱还钱给她,并表示迫不得已才离开了赵某,让她原谅自己。此后,双方只是简单交流一下,赵某仍然不知道魏某在哪里。

2020年5月,赵某接到了魏某新任女友黄小姐的电话,告诉她以后不要再骚扰她老公魏某,并警告不欠她任何款项。赵某只好私下追问魏某,欠款什么时候清偿!

魏某虽然置之不理,但感觉有些愧疚,就答应赵某一个月后在某地点见面,把20000元还给她。后来,经过不断交涉,魏某乘坐新任女友黄小姐的车来到约定地点与赵某见面。

车到达赵某身边停下,魏某拿出一沓钱从车窗递给赵某,赵一看不够两万,就说这是啥意思?魏某背过身子时被赵某突刺一刀,刺中胳膊。黄小姐发现后骂了赵某几句,赵某一气之下又朝魏某胸部捅刺一刀。

魏某让新任女友赶紧报警,并打120电话,不停喊救命。围观群众想帮助魏某,被赵某叫停说,不要救他,让他死,他是个骗子。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发现魏某已经没有呼吸。

赵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杀害魏某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经过公安机关鉴定,魏某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检察院对赵某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赵某刑事责任,家属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赔偿丧葬费5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魏某不尊重她人,欠款不归还等是本案引发焦点,魏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为感情纠纷而发生伤害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某无期徒刑,赔偿受害者家属丧葬费45000元。

此案告诉我们,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不要耍小聪明,骗财骗色的勾当不要做,不想与对方继续下去,应该理性做好分手事后工作。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占别人便宜,还认为别人傻。

因为同居给女友造成严重损害,又不想对女友负责,迟早会受到惩罚。所以,不管男女都要对自己行为负责,遇事后不敢面对直接逃之夭夭,只能告诉你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

【案例721----刘某某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案例,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二审对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就行了改判,一审判的是5年,二审改为4年】

【被告人二审上诉的理由如下】

刘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当,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关于信用卡透支,是由于资金紧张,并非故意有钱不还、欺骗银行,也没有逃避还款,不应认定为诈骗。

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刘某某定罪不当。上诉人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上诉人刘某某从P2P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放贷、公司运营、平台开发、推广宣传促销等,最终因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在此过程中其没有将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消费性用途,没有逃跑,且积极筹措资金减少损失,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条件,也就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上诉人刘某某主观上没有虚构虚假标的的故意,“虚假标”实际上是和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布的周转标,不存在骗取投资者资金的行为。请求二审以刘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其自首情节,对其重新量刑。

刘某某陈述:2013年4月,广州泰麟投资有限公司上线运营“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通过发布“借贷标”,让投资人在网贷平台注册账号后以线下或线上的方式充值到平台账户中,后将资金借给需要融资的公司或个人。2014年9月起,因公司资金紧张,我在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上发布约十个虚假的“借款标”,对外吸收约1000万元,并使用上述虚假“借款标”资金池的1000万元资金归还投资者资金及公司运营。2015年2月,公司没有资金继续运作,网贷平台无法提现。

我通过“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吸收的资金除了少部分资金用于“泰麟资本P2P网贷平台”的正常运营,就是在平台上由借款人、贷款人进行投资款借款,剩下的大部分资金都归集到我本人名下的各大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后,我将这些资金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私人放贷。

1、关于本案数额认定问题。

上诉人刘某某通过泰麟公司的P2P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同时,也存在向部分亲属朋友募集资金的情况。其为了非法筹集资金而不顾资金来源于包括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即符合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面向公众”的客观要件。上诉人刘某某、黄某某提出部分资金并非来源于不特定对象,应当从犯罪数额中剔除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主观故意的问题。

上诉人刘某某以P2P的形式虚构资金需求,冒用他人名义发布虚假标,提供虚假担保,自己将款项用于集资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集资参与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方式必然导致集资参与人的投资处于无担保的高风险之中、正常情况下只会造成越来越大的损失而仍然故意为之,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辩解提出虚假标是经集资参与人同意之下的周转标等理由,与证人证言明显矛盾,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

3.关于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

上诉人刘某某在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款项无法归还、应当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巨额的信用卡透支款的情况下,仍然大量恶意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法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数额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对原判认定其属于“数额巨大”并判处的刑罚应予以相应改判。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