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女子把卖粮食的20000元存进了银行,结果没想到,前几天她去取钱时,发现卡里只剩余48元,女子不能理解,柜员:钱都被一家游戏公司转走了,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卖粮拿到手的20000元,女子是一刻都没停留,就把钱都存到了银行,此后,没用钱,女子也没去想这档事,直到前几天,女子要去买药,才来到银行取款,结果一看余额,女子傻眼了。
柜员以为女子是不是记错了,或者根本就没存过钱,但女子却十分肯定的表示存过,那么这20000元到底去了哪里?难道还能不翼而飞了不成?
直到柜员调取了消费记录,女子才明白,这些钱并不是凭空消失,而是都进了一家游戏公司的口袋。这让女子很是不能理解,她又不打游戏,这钱又怎么会到游戏公司那里去?
期间女子问过13岁的儿子,是不是被他给花了,但儿子矢口否认。直到女子说出了利害关系后,孩子似懂非懂的表示,这些钱都是被他玩游戏给花掉了。
那么问题来了,女子的银行卡,又怎么会被13岁的孩子给绑定了游戏账号?原来,女子并不怎么识字,每次上银行,都会带着孩子去帮忙,一来二去,孩子就偷偷记住了密码。
花第 一笔钱时,只有6块,孩子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充值的,没想到还真能买装备,换皮肤。孩子的想法很简单,看到同学都有在玩这款游戏,也会充值,所以他也想让游戏里的人物变得好看。
最高的一次消费是648元,多的一天就充值了4900多元,而这些钱都是用来换皮肤,在游戏中寻找优越感。
辛辛苦苦攒下了20000元,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没了,孩子很后悔,女子自然也难受,女子表示她和丈夫是老来得子,收入来源并不稳定,此外丈夫还有身体疾病,需要经常用药,女子的诉求是孩子小,不懂事,希望游戏公司能退还这些钱。
随后女子联系了记者,但遗憾的是,游戏公司并没有开通电话客服,无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和他们取得联系,只在网上找到了该公司的一个退款流程。
目前,女子已经提交了退款的相关资料,具体能退多少钱,还得需要通过平台的审核,无奈的女子表示愿意再等等。
1、13岁的孩子,玩游戏花了20000元,这钱游戏公司能还吗?
面对这样的问题,很多朋友都会觉得,人家游戏公司管你是大人小孩,钱都进了账户肯定是拿不回来,其实不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女子的儿子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如果长辈过年时给他的压岁钱或者长辈赠与他房子之类的东西,就属于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3岁的孩子自己去买些学习上的用品、或者和他买些平常消费相符的东西,那么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有效。
但为了玩游戏花上20000元,这样的行为明显和他的年龄、智力和消费能力不相符,但不代表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无效,而只是属于效力待定,女子追认有效,否则将视为无效。
孩子花钱玩游戏,相信很多家长都是不会同意,只要女子要求退还,那么游戏公司就有退还的义务。
2、孩子花了20000元,女子有责任吗?
女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有监管的义务,孩子的日常生活如何,作为监护人不说做到事无巨细,但至少应该要有所了解。
20000元不是孩子一次性消费掉,而是少量多批次的充值,这样的时间持续了三个月,女子既然没有丝毫的察觉,实在有些说不过,女子有疏于监管之嫌。
孩子在成长的过程,想法也在不断的变化,作为父母应该要和孩子多交流,充分的认可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孩子才会产生被认可的感觉。
有些孩子并不是真的喜欢玩游戏,而是在生活中,很少被家长重视,从而在游戏中寻找被认可感和优越感。所以作为女子应该引起反思。
3、尽管游戏公司有返还游戏款的法定义务,但在退还的过程还是比较困难,女子主张要退还这些钱,那么她就得举证:游戏是孩子玩的,钱是孩子自己充的,她是一点都不知情,这样一来,有良心的公司,可能在双方通过协商后就能退还,遇到狠心的公司,那就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
小编觉得想要避免孩子充值玩游戏的事情发生,作为家长还是得多关心孩子,作为游戏公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 纷,可以在技术层面加上几道坎,比如在充值时设置个刷脸支付,这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济南头条#
山东济南,赵女士将卖粮的20000元存进了银行,再去取钱时,存的20000元只剩下了48元,经过仔细查看,居然转给了一家游戏公司。
赵女士平常不玩游戏,怎么会莫名奇妙给游戏公司转钱呢?
原来赵女士家里有个13岁的孩子,偷偷绑定了母亲的银行卡,在玩游戏的时候,陆续充值了10000多元。
玩游戏是孩子的天性,可不得不说赵女士平常也太粗心大意了,不仅没有对孩子玩游戏的事管理好,也没有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密码,才惹出了这件事。
据赵女士称,自己文化不高,存钱的时候带着孩子去的银行,这个过程中,孩子记下了银行卡的密码,又绑定了的微信,在玩游戏的时候偷偷的充值。
一开始孩子只是为了游戏角色的好看,买个皮肤,试着充了6元,居然成功了。
之后孩子为了获得游戏的优越感,开始进行大额的充值,其中有多笔648元的记录里充值。
本来赵女士家里不富裕,这20000元的卖粮款是用来看病的生活消费的,这下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孩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
报道这件事的记者,帮助赵女士联系了游戏客服,已经按照退款的流程和资料,申请了退款。
但游戏公司能否退款,能退款多少,还没有最终的结果。
@荔枝看法
从法律上来看,13岁的孩子将家长的存款进行游戏充值能要回来吗?
1、先看下,20000元的存款被孩子进行游戏充值,银行有没有责任?
张女士将卖粮钱存进银行,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作为银行来说,负有保管赵女士存款安全的义务。
在保管期间,赵女士之外的其他人并没有到银行去支取存款,赵女士本身也有保管好密码和卡号。
而微信绑定银行卡号,一般需要添加银行卡号,输入密码,便可以完成绑定。
从这个角度来说,是赵女士没有做好保管义务,银行并没有过错,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不应向赵女士承担责任。
2、13岁的孩子进行游戏充值,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的情形:
如果是纯获利益,比如接受遗产继承、赠与等,即无须承担其他义务,那么孩子实施的该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如果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不会自身和他人带来较严重的不利后果,其实施的该行为也是有效的,像买个零食、玩具以及玩游戏充值6元这类小数额的情况。
但像玩游戏充值648元以及其他大额的、连续多次充值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则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赵女士对孩子玩游戏不知情也不同意的情况下,孩子进行大额的充值应当认定是无效的。
3、无效的法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如基于父母的不同意或不追认,孩子进行大额游戏充值的的行为当然无效,在确定是孩子充值以及充值金额超出孩子年龄等情况的话,游戏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但如果涉及金额较小的几笔,也可能不予返还,具体要根据赵女士的证据来认定。
希望游戏公司在审查赵女士的资料后,能够顺利的将充值返还回来,尽量不要走法律程序。
也希望家长们对孩子的教育予以重视和关心,玩游戏可以,但千万不要随便充值,不仅仅是财产的损失,更会对孩子带来沉迷游戏的不良后果。
(来源齐鲁频道)
#律师来帮忙# #山东头条# #济南头条#
【山东:#女子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 枣庄农商行被判赔偿百万及利息】近日,山东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对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2009年7月,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50万元,同年9月又存款50万元。2014年,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银行。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孙女士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湖北帮女郎热议#(来源:时间视频)
“离柜概不负责,谁都一样!”山东济南,71岁老人去柜台取钱,被分流至ATM机,结果取出8张练功劵,老人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案例来源:山东济南中院)
董大爷71岁,之前一直用存折办理存取款业务,可是近些年,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董大爷,存折马上就不能用了,让董大爷换成银行卡。
董大爷告诉银行客户经理,自己不会在ATM机取钱,更换了不安全,所以坚持要求用存折。
但银行客户经理表示,董大爷换了存折,银行工作人员还会给董大爷办理业务,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让董大爷去ATM机,而且会有银行工作人员专门指导,让董大爷放宽心。
于是,在银行经理的劝说下,董大爷极不情愿的换了银行卡。
事发当天,董大爷拿着新换的银行卡来柜台取退休工资,看着柜台无人,董大爷便要做到柜台上。
可银行工作人员在得知董大爷只取5700元后,告知董大爷20000元以下,必须去自助取款机办理,柜台不予受理。
董大爷傻了眼,柜台明明没人,ATM机外面还拍着队,为什么执意让自己去自助取款机办理,董大爷耐心解释自己不会办理,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坚称会帮董大爷取钱,但2万元以下必须在ATM机办理。
于是,虽然心理极不情愿,但董大爷还是在银行经理的带领下,来到ATM取钱,取钱的整个过程中,董大爷没有操作,客户经理分两次为董大爷取了5700元钱,一笔是5000元、一笔是700元。
由于第一次在ATM机取钱,董大爷还在银行的验钞机将钱轻点了2遍,确定没有问题后,便装进了自己的裤兜里。
原本就是一次普通的消费过程,可董大爷在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发现有8张练功劵,董大爷回想起取钱的过程,发现5000元的一捆钱币里,确实有10张看着崭新,疑似是练功劵。
董大爷是退休干部,不会因为800块钱胡闹,便找到银行,声称自己取到了练功券,可银行经理在打出冠字号后,就对董大爷置之不理,一副黑脸。
董大爷无奈,一纸诉状之下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800元,并公开为自己道歉,董大爷认为:
其一,银行在明知自己不会操作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让自己去ATM机办理业务,导致自己取出练功券,所以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其二,按照银行的规定,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其他不相干人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执行1米线规定,可银行经理全程帮自己操作,这不是公然违反规定吗?
而且自己曾经要求查看银行大厅内监控,可银行以故障为由,未提供任何监控。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掌握证据一方,据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普法
想必很多朋友都去过银行,银行有两个比较奇怪的现象,一个是无论任何时候,都只开一个柜台,一个就是本案中董大爷介绍的,柜台在没人的情况下,2万元以下,仍然要去ATM自助机办理。
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去ATM机办理是为了提高效率,但个人不明白的是,有时候ATM机排队问题严重,可柜台却没有人,为什么仍然执意分流呢?这不是降低工作效率吗?
无疑,作为客户来讲,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告诉大家。
那么,暂且抛开疑惑不谈,银行强制董大爷去ATM机办理取钱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认为是不符合的!
《商业银行法》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这里的取款自由原则,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
因此,银行强制要求储户到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首先就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但纵使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意味着银行就必须对董大爷必须赔偿,毕竟法律讲究一码归一码。
《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董大爷能够证明自己在银行取钱的事实,但其取出练功券的事,却只有自己的猜测,属于证据不足。
而反观银行,提供了董大爷取钱的冠字号,可以证明董大爷取到的是真钞。
最终,法院驳回了董大爷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董大爷自行承担。
最后,针对此次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部分网友认为:点钞券是无法经过取款机和验钞机检验的,董大爷取钱离开银行时间较长,很可能被第三人掉包,与银行无关。
也有网友表示:可以再用那几张练功券过一下验钞机,如果可以通过验钞机的验证,那就是银行的问题,如果过不去,那就是大爷自己的问题了。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315全民行动#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山东临沂,男子拿着18年前的定期存单,到银行取5万元的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不料只有55000多元。经核实,银行误将定期设置为活期存款,于是,男子以银行失责为由,请求法院赔付利息3万元。
(来源: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案件要从18年前说起,当时,男子李某某将5万元的现金存入银行,约定首次定期存款期限为3年,存款利息3.24%。
存钱时,工作人员刘某告诉李某某,三年到期后,还可以继续转存。于是,李某某特意嘱咐刘某,第一轮定期存款到期后,请务必给他办理自动转存业务。
之后,李某某便将存单保存在家中,然而,由于当时他并不缺钱,所以,存完钱后便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
直到近日,李某某收拾家中物品时,才发现遗忘在角落里的存单,遂到银行取钱。当取款业务基本办理完毕时,李某某向工作人员询问本息和,工作人员回复称,本息共计55864.21元。
李某某以为工作人员看错了,18年的本息和加起来至少也得有10万了吧?多次确认之后,李某某发现确实就这么多钱。
于是,李某某调取了这18年的银行流水。经查询,得知银行对该笔存款在其系统中,并没有约定自动转存,因此,利息按活期利率结算,也就是这5000多块钱。
李某某认为,银行存在严重失误,遂多次与银行交涉,请求合理解决此事,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无人受理此事。于是,李某某便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利息3万元。
李某某诉称,第一,他明确告知了刘某关于续存的问题,但是工作人员因失职,并未办理此业务,因此,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存款时,存款凭条签字并非他本人所签,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存款业绩,明知他当年不到15周岁,仍然为其办理储蓄业务,由于银行不负责任的行为,才导致了他出现巨大损失。
然而,银行方则认为,李某某所诉不能成立,银行已根据储蓄种类、金额支付了本息,因此,不拖欠李某某任何款项。
首先,李某某称存款时与刘某约定自动转存的情况不属实。
根据银行《操作规程》中输入说明,转存标志为非必须项,不填写的话,默认为不自动转存。
根据出具给李某某的存单,存单上并未标明自动转存字样,故应当认定刘某并未与李某某约定自动转存业务。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刘某与李某某协商达成合意的话,会体现在李某某的存单上。同时,李某某的要求,也会体现在他留存在银行的票据上。但目前,两张单据上均未体现。
根据当年的《关于执行的若干条例》的规定,如果储蓄人和银行没有约定转存与否,那么存款将被视为不自动转存。
因此,如果李某某未与银行达成自动转存合意的话,李某某仅要求定期存款三年,银行凭存单计算利息就符合规定。
其次,50000元在2005年,属于一笔较大的存款,办理时应为具备代理能力的代理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应由李某某本人承担。
而李某某陈述存款后便将此事遗忘不准确,按照常理来看,5万元的存款不可能会遗忘。
综上,银行认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都要递交证据。根据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支取凭证中显示存款日期2005年至2008年为定期存款,利息3.24%,之后的15年为活期存款。
双方证据相同,主张不同!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该如何定性呢?
本案系合同纠纷,李某某、银行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则视为违约。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此,根据该规定,银行的到期转存业务需要根据客户的意愿办理,如果无客户授权,银行就不得私自做主办理该业务。
但根据李某某提交的《储蓄存款凭条》上“自动转存”处来看,并无李某某的勾选标志,李某某虽然主张,其在办理存款时,说明要自动转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负有为李某某办理定期存款到期后的自动转存业务的合同义务。
故,在李某某未向银行明示,案涉存款到期后,需要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情况下,李某某要求银行按自动转存办理,无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
本案中,李某某办理的是三年期定期存款储蓄业务,定期存款到期后,李某某未支取,银行按照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将涉案存款到期后的利息,自李某某逾期支取之日起,按照支出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图片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来源:以案普法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泪奔][泪奔]
杰哥说法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临沂,凌某在银行存款144337元,去银行取款时发现仅剩337元,另外144000元居然“不翼而飞”了,凌某多次与银行协商,银行互相推诿,万般无奈之下,凌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来源:山东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9月,凌某在银行办理了折合一的存款账户,至2005年9月26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144337.04元。2005年9月27日,凌某的存款144000元被他人利用银行开设的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转入另一家银行以凌某的名义开设的账户上,开户时伪造了凌某的身份证并存入现金5000元。转入的144000元到户后,同日,他人持卡分三次支取现金94000元、40000元、13000元,2005年9月28日分两次支取现金1700元。随后,凌某拨打了110报案。 庭审中,凌某主张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是导致凌某损失的主要原因和根源,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称,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是银行系统开办的,该项业务开办时没有章程。是否办理该项业务由客户选择,无需办理手续。使用过程为,客户可以直接拨打银行电话进入个人业务后,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经校验卡号、密码成功后,再输入转入方帐号、卡号、并输入身份证号码,经确认即可转帐。原告的144000元即采取以上方式输入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转账的。现该项业务已停止办理。 同时银行不认可,主张凌某无证据证明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是银行未经凌某同意申请开通,且该业务的开通渠道并非是银行唯一,凌某也可直接通过电话或银行其他网点开通,对这一事实的举证,应当由凌某来完成。 那么,本案中银行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向凌某支付144000元存款及利息。 第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凌某到银行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按照银行的规定、章程办理了卡折合一的储蓄存款存折,双方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就应当在合同范围之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银行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手段,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不能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银行还应当保证客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应当由银行举证证明其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系由凌某申请,程序合法,该举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凌某已经接受了该项业务,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存在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关系。银行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帐业务,致使他人利用银行开设的该项业务,将凌某的存款转走并支取,给凌某造成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凌某已经接受了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银行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给凌某造成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向凌某支付存款144000元并支付利息。 最后,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有什么看法,还有留言讨论! ———————————————————————— 关注@杰哥说法,我们一起从真实案例中学法律知识,品人生百态!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家计划#
山东泰安银行抢劫
我以为这大场面只能在电视剧里面看见
第一 是现在都是手机支付,取钱的人不是很多自然备用现金就少
第二 大街小巷都是监控,车辆信息
有网友认为这年头还有抢劫银行的吗?佩服他的勇气
小编表示也是第一次听说呀!
对此你怎么看呢?
#山东# #山东头条# #新闻# #我要上 头条#
山东枣庄女子在银行存了100万元,5年后取钱时发现只剩下1块钱?孙女士2009年分两次在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100万元。2014年,该银行改制为枣庄农商银行。当年下半年,孙女士取钱时,被告知只有1块钱。孙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说孙女士的存折是伪造的。经警方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的存在是伪造的,且查明孙女士的钱都是在存入不久,被人分多笔取走。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100万元及利息。2021年7月1日,银行被强制执行。(新闻来源:北晚新视觉网、闪电新闻)
#家子说法#
1、这真是让人难以置信了,银行一般来说,应该是相对严谨的地方,没想到出了还能出这种事!
2、这个案件中,孙女士使用的是存折存款,这种存款方式保护了孙女士的利益。如果只是简单的银行卡存款,可能就不太好说了。
存折在法律上属于存单的一种。对于储户使用存单存取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对于储户和银行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于储户使用存单取款时,银行指认储户的存单为虚假存单,规定举证责任在银行一方。并要求银行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储户的存单虚假,如果不能证明储户的存单虚假,又没有证据证明储户没有向银行交付存款,就需要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在这个案件中,孙女士的存单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没有认定孙女士的存单虚假,而且根据报道,银行最终也认可孙女士存入了100万元,所以银行需要兑付款项。
那么银行记录孙女士存入的款项被人分多笔取走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这件事的特殊在于,孙女士持有的存单上并没有取款记录。而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取款记录中的取款人田某是受孙女士的委托授权取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这就要求要以储户持有的存单记录为准,确认存取款记录,银行不能仅凭“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
所以,虽然查询有田某的取款记录,法院仍然判决银行支付款项。
当然,对于田某的取款行为,法院也说了,银行在支付款项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这事儿提醒银行了,工作还是要认真做实做细,取款时一定要审核清楚,避免出现纠纷。
最后,你认为孙女士的钱去哪儿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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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新闻里学法律。
#枣庄#
#女子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
头条热榜
【来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通知】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通知 (山东高法)
“离柜概不负责,谁都一样!”山东济南,71岁老人去柜台取钱,被分流至ATM机,结果取出8张练功劵,老人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案例来源:山东济南中院)
董大爷71岁,之前一直用存折办理存取款业务,可是近些年,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董大爷,存折马上就不能用了,让董大爷换成银行卡。
董大爷告诉银行客户经理,自己不会在ATM机取钱,更换了不安全,所以坚持要求用存折。
但银行客户经理表示,董大爷换了存折,银行工作人员还会给董大爷办理业务,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让董大爷去ATM机,而且会有银行工作人员专门指导,让董大爷放宽心。
于是,在银行经理的劝说下,董大爷极不情愿的换了银行卡。
事发当天,董大爷拿着新换的银行卡来柜台取退休工资,看着柜台无人,董大爷便要做到柜台上。
可银行工作人员在得知董大爷只取5700元后,告知董大爷20000元以下,必须去自助取款机办理,柜台不予受理。
董大爷傻了眼,柜台明明没人,ATM机外面还拍着队,为什么执意让自己去自助取款机办理,董大爷耐心解释自己不会办理,但银行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坚称会帮董大爷取钱,但2万元以下必须在ATM机办理。
于是,虽然心理极不情愿,但董大爷还是在银行经理的带领下,来到ATM取钱,取钱的整个过程中,董大爷没有操作,客户经理分两次为董大爷取了5700元钱,一笔是5000元、一笔是700元。
由于第一次在ATM机取钱,董大爷还在银行的验钞机将钱轻点了2遍,确定没有问题后,便装进了自己的裤兜里。
原本就是一次普通的消费过程,可董大爷在之后的消费过程中,发现有8张练功劵,董大爷回想起取钱的过程,发现5000元的一捆钱币里,确实有10张看着崭新,疑似是练功劵。
董大爷是退休干部,不会因为800块钱胡闹,便找到银行,声称自己取到了练功券,可银行经理在打出冠字号后,就对董大爷置之不理,一副黑脸。
董大爷无奈,一纸诉状之下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800元,并公开为自己道歉,董大爷认为:
其一,银行在明知自己不会操作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让自己去ATM机办理业务,导致自己取出练功券,所以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其二,按照银行的规定,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其他不相干人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执行1米线规定,可银行经理全程帮自己操作,这不是公然违反规定吗?
而且自己曾经要求查看银行大厅内监控,可银行以故障为由,未提供任何监控。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掌握证据一方,据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普法
想必很多朋友都去过银行,银行有两个比较奇怪的现象,一个是无论任何时候,都只开一个柜台,一个就是本案中董大爷介绍的,柜台在没人的情况下,2万元以下,仍然要去ATM自助机办理。
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去ATM机办理是为了提高效率,但个人不明白的是,有时候ATM机排队问题严重,可柜台却没有人,为什么仍然执意分流呢?这不是降低工作效率吗?
无疑,作为客户来讲,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告诉大家。
那么,暂且抛开疑惑不谈,银行强制董大爷去ATM机办理取钱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认为是不符合的!
《商业银行法》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这里的取款自由原则,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
因此,银行强制要求储户到自动柜员机办理业务,首先就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但纵使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意味着银行就必须对董大爷必须赔偿,毕竟法律讲究一码归一码。
《民事诉讼法》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董大爷能够证明自己在银行取钱的事实,但其取出练功券的事,却只有自己的猜测,属于证据不足。
而反观银行,提供了董大爷取钱的冠字号,可以证明董大爷取到的是真钞。
最终,法院驳回了董大爷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董大爷自行承担。
最后,针对此次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部分网友认为:点钞券是无法经过取款机和验钞机检验的,董大爷取钱离开银行时间较长,很可能被第三人掉包,与银行无关。
也有网友表示:可以再用那几张练功券过一下验钞机,如果可以通过验钞机的验证,那就是银行的问题,如果过不去,那就是大爷自己的问题了。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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