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经常都在讲:银行落实到人,贷款必须还,购房人落实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法人,法人不是人,是人跟不是人打官司永远打不赢。
许家印这次直接成了被告,而且还是下落不明,起诉书无法送达。以往被起诉的只是恒大投资公司、恒大地产,恒大集团。与许家印个人关系不大,应诉主体的也只是恒大这个企业。而这次合肥的一家企业直接将许家印列为被告! 如果官事败诉,许家印又该何去何从?
如果发生此类涉及贷款,微信,支付宝等等被贷款,被转账,被注册公司,被成为法人代表的事件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负全责!
最近身边不断的有朋友实质破产,都是欠了一屁股债,有个人的,有公司的,本来以为公司负债还好,实在还不了大不了破产然后重头再来,结果再一了解银行贷款的时候都是要求法人,股东,夫妻双方都签订了担保,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是个人还是有限公司的负债都牵扯到个人了,日子都没法过了,车子,房子都没了,有的想结束生命,已经走在边缘,有的像个流浪汉一样正在到处找工作养活自己,连快递员都干起来了,只要能养活自己啥都干
给同学的公司当法人兼股东后,一天到晚提心吊胆的。
上个月他说要搞贷款,先说网贷,我不同意,又说要银行贷款,我还是不同意。
这个月又在想办法把员工都叫走(公司行业特殊性,寒暑假没事做),因为一些原因,还没给员工缴纳社保,还有一个管人事的甚至没签合同。
我让他对员工客气一点,尽量好聚好散(主要怕人家告公司没给缴纳社保),礼貌性问问他们,春节后开学如果愿意,可以选择回来兼职做。
他一直问公司没给他们发工资吗?为什么反手就是告公司?我让他去好好看看劳动法了!
银行也是法人公司,放出去的贷款就是有风险的,银行也能破产,个人凭什么不能破产//@热心暖阳aY:只要不是故意欠钱的老赖,我都想说,欠钱不欠命,银行敢把钱借给人,就要承担收不回的风险,还不起一切按合同和法律来定,千万别走死路,徒令家人伤心。如果还有亲戚朋友的债更不能死,人情债一定要还,没钱慢慢还。
负债海霞要努力负债1000万,40岁的男人不堪重负从12楼跳下,兄弟你的心真狠呀
05:32“借名借款”该由谁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因为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不相熟,因此需要借助中间人的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中间人很容易成为“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贷款,所取得款项由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行为。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法院判决情形:
第一种:出借人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比如:(2022)鲁民申6317号,张公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即使如张公强所述之法律关系,即徐桂军、潘红霞委托张公强以自己名义贷款,张公强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贷款之时文登农商行对张公强与徐桂军、潘红霞之间的委托关系知晓,且通常情形下,银行是基于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信赖而向其发放信用贷款。故,张公强与徐桂军、潘红霞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不能对抗文登农商行,原审认定张公强系借款合同主体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第二种: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借款时知道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比如:(2020)最高法民再182号,陈坤玲、叶国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通过证人陈某甲所述“因为和陈坤玲(实际借款人)不熟悉,所以找中间人纪某某(名义借款人)出具借条并找陈坤玲签字”和纪某某所称将从林某某处拿的80万元现金交给陈坤玲的事实,证明了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陈坤玲;证明叶国扬(出借人)以出借为目的安排陈某甲、林某某先通过银行向陈坤玲父亲陈某乙转款240万元,后由林某某向纪某某交付80万元现金的事实。纪某某对其作为借据上借款人身份向叶国扬出具借据和对叶国扬将240万元转款给陈坤玲父亲陈某乙是认可的,故应视为纪某某已经收到借据上约定款项320万元。陈坤玲(实际借款人)应对借据中的320万元承担借款人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由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给实际借款人使用时,名义借款人一定要谨慎,保留证据,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避免让自己陷入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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