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最近是真烦!他花392万买到一套房子,却遭遇烂尾,结果房子没有了,却还要继续还银行贷款和利息220万。
上海的徐先生,用几年的打拼积蓄,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
徐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就在徐先生一家高兴的期待交房时,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
2019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过调查,这座楼盘因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于是开发商随即书面通知徐先生,让他解除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后,徐先生不再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但是没想到银行竟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继续支付申请贷款,房子没有了,还要继续支付银行贷款,徐先生觉得实在是不能接受。
没想到一审法院判决,徐先生必须继续向银行归还房屋的这个贷款。
法院一审为什么这么认定呢?法院认为合同是徐先生跟银行签的,至于徐先生和开发商之间的什么合同,和银行没关系。
银行表示,他把钱已经贷给开发商了,现在银行把钱以徐先生的要求,发给开发商以后,那自然由徐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法院依据徐先生和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和担保合同,要求这个徐先生归还欠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大概是220万左右。
徐先生认为自己实在是太冤了,房子没有了,还要继续还220万块钱房款,于是他向法院提出了反诉。
徐先生向法院反诉,请求确认自己和银行签的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而且要求银行,返还已付贷款本息合计是272万,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徐先生这样的反诉呢?
那我们看一下徐先生的反诉依据,徐先生认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现在他的贷款购房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他现在已经买不了房了。
徐先生认为,既然开发商强制和徐先生解除了合同,那么银行就该归还他之前所缴纳的本金和利息,于是他又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除以后,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徐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抵押贷款合同都被解除了,这个时候开发商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和贷款分别归还给银行和购房人。
也就是说,楼房你这个烂尾了,开发商交付不了,但是他收了银行的贷款,也就是徐先生的贷款已经到了开发商账户里面。
既然开发商拿到了钱,虽然徐先生买了房子,但是房子没有了,钱也交了,徐先生是两手空空,所以这个还款责任应该是开发商来还。
而且徐先生签的购房贷款和担保合同,上面的格式条款按理是一个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是明显的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
徐先生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没拿到房,我还要还贷款,这对于购房人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具有约束力,显然也是无效的。
所以最终,嘉兴中院作出一个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让许先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15万多,返还已付贷款本息合计是272万。
通过徐先生的这件事情,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如果遇到买房后,开发商那边烂尾,无法交房了,要赶紧解除和开发商的这个买卖合同,同时一并解除和银行的贷款合同。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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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贷、断贷的影响是负面的吗?我觉得这个事情跟负面没关系,是正常的。
今天早上不到九点,一个朋友发微信问我:看到最近大量的负面影响了吗?业主停贷。
我的回答:业主停贷,是因为烂尾,我觉得这是正常新闻,不是负面的。
微信上的沟通,一般都是简单的,能表达意思即可。
最高法新修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面最高法的解释,由商品房烂尾所引发的停贷、断贷,是可以予以支持的,既然支持,就不能说是负面的,而是正常的。
大家觉得呢?
【“七解除”——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的七种情形】
①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
②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
③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
④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
⑤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
⑥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
⑦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
今天看到一个烂尾楼断供,购房打赢实在是好啊,开发商不建房烂尾,购房者住不上房子,还得还贷款实在是不公平,有判决先例估计烂尾断供的还是有的,在按揭买房时,陈某以所购商品房作为贷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所贷款项由银行直接划付给开发商。
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开发商继续掌控建成或未建成的案涉商品房,且已实际占有贷款,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贷款的责任。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追回首付款及后期付贷款。
(第二版)商品房逾期交房退房停贷民事起诉状(烂尾楼的应对方案)
民事诉状
原告: ,身份证号
住址: 手机号
被告: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被告:按揭银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址: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xx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三、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首期购房款343904元;
四、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向第二被告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第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个人贷款对账单为准);
五、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390.40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停止向第二被告归还贷款本金、利息;
七、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二被告偿还原告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第一被告清偿上述贷款之日起七日内,第二被告办理 室房屋上抵押登记的涤除手续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八、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维修资金 元。
九、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购买第一被告开发的楼盘购位于 号住宅,与第一被告在 年 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交房。如逾期超过18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同时按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原告同期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第一被告直接向第一被告放贷 万元。 签署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按期足额支付购房款 元(其中首付款 元,按揭贷款 元),并按要求支付了住宅维修资金 元。
目前,由于第一被告延期交房已经超过180天,原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第一被告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第一被告担保权人(银行)和原告买受人(买房人)。 在这种情况下,后续的贷款原告作为购房人没有还款义务。已经付的首付和已付的银行按揭贷款,第一被告开发商应该退还。
综上所述,原告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已支付银行按揭款,维修资金。同时,因第一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原告购房人不再承担还贷责任,而是由第一被告开发商向第一被告银行承担剩余贷款 元的还款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工商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等
最近“多省爆出商品房烂尾,业主集体断供”的新闻。也刷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新闻和短视频。个人建议业主要懂一些法律知识,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或者法院,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买房的资金掏空了众多家庭,还要背负常年的房贷。当下老百姓买房子真不容易。
提供一些个人建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简单来说,就是因为项目烂尾,导致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就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但业主们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贷款合同的前提,是要先解除买房合同。就是购房者不要这个房子了,才可以不还贷款了。
所以解除合同的方案对于许多买房人来说,不是回本,而是及时止损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