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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信用社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抵押贷款无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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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之前压力太大,无法抒发,2022年前夫破产,企业倒闭,我自己帮他借了数百万还不上,签的抵押担保导致到我可能会变黑名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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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为了身边的亲朋好友的笑话,好高骛远,不懂风险,脑子有毛病,恋爱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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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快乐和喜悦能在2023年多一点,我很努力,只希望年迈的父母能安享晚年,不要被我连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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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读案例#

20230108。今天读的案例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再55号判决书。这是一起历时17年的标的只有30万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但本案涉及到的两个焦点问题,却非常值得研究。一是:借款存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时,谁承担借款还款责任?二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本案例的基本事实:王某是沃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王某以购材料名义向林州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经办人为沃德公司员工赵某,保证人为沃德公司。《保证借款合同》显示借款人为王某,经办人为员工赵某,由沃德公司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林州信用社还与王某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一份,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林州信用社向王某放款,王某收到后交至沃德公司账户。后该贷款逾期。

关于两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安阳中院认为,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借款还款责任,沃德公司虽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名义与林州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但贷款时出具的授权书表明授权员工赵某与银行办理借款事宜,林州信用社接受并放贷,足以表明其明知沃德公司用款,仅以王某之名借款,沃德公司名义上虽为保证人,但实际上是借款人,沃德公司的身份构成混同,应根据案件事实,据实认定。王某并非真实借款人,出借人、借款人、用款人之间是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行为,其真意应是林州信用社向沃德公司贷出款项。因此,王某不承担借款还款责任。

关于信用社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该抵押合同虽然为有效合同,但并未对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信用社依法并未取得抵押权。故信用社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将王某抵押的房屋直接拍卖、变卖或折价进行偿还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关于本案借款人的认定问题。从合同签订上经办人员的签订情况,贷款发放的背景情况,信用社贷前调查报告等情况,可以证实,沃德公司虽然名义上为保证人,但实际上是真实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信用社对此应当系是明知且同意的,原审据实认定王某并非真实借款人并判决沃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王某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应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予以认定,王某用其房产作抵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案涉抵押物未办理登记导致的是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不能对抗第三人,并未否定抵押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在抵押物办理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其享有的抵押权就抵押物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因担保人在抵押合同中已经作出提供抵押物以担保案涉债权实现的明确意思表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事实并不导致该合同义务的消灭,担保人仍应就抵押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包括依约对抵押物的登记予以积极协助的责任,以及因其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河南高院最终判决:沃德公司承担借款还款责任,王某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对沃德公司上述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责任。

说实话,法院观点我无法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