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要求就是退车!”浙江嘉兴,王女士在国庆当天花费40多万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谁知车辆还没有开回家,变速箱就发生了问题,这让王女士非常郁闷。
王女士说,她提车以后到加油站准备加油的时候,发现车辆无法换挡,便联系4S店,4S店工作人员让她慢一点,两分钟以后车辆才正常挂档。
之后,她开车路过红绿灯的时候,准备减速,却发现车身一直在抖动,接着仪表盘上出现了变速箱故障的提示。王女士回家以后,又让家人开了一下,车辆在道路上熄火,随后被拖到4S店。4S店联系厂家过来检测,发现车辆变速箱确实有问题。
王女士提出她刚买的车,变速箱就出现问题,体验感太差了,因此坚决要退车,而4S店则提出更换变速箱总成,并给予王女士一些经济补偿。
后经过协商,4S店负责人同意退车,但是表示要走很长的流程,因为牵涉到上户、保险的问题。王女士遂将该问题反映给附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际上,王女士的心情完全理解,花费这么大的代价,刚买的车就出了问题,换作谁也不愿意维修。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该案件呢?
首先,本案王女士和4S店之间是一个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有效。
其次,由于4S店交付的车辆变速箱油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既可以要求修理更换,也可以要求退货。
针对汽车等贵重消费物品,国家特别制定了《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本案中王女士在七日内发现车辆问题,要求4S店予以更换,符合上述规定,4S店应当予以退还,且退车原因系4S店造成的,保险、上户等损失也应该由4S店负责赔偿。
另外,该法为了防止4S店推诿扯皮,损害消费者权益,该法第38条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车要求的,由市监局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换句话说,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市监局投诉反映,请求介入调查。相信市监局介入以后,4S店很快就会给王女士退车。
另外,很多人好奇,本案中王女士可以要求4S店3倍赔偿吗?
请注意,3倍赔偿的一个前提就是4S店具有欺诈行为,即其明知道车辆有问题仍然进行出售,而本案中4S店主观上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所以不适用3倍赔偿条款。
最后,诚信是金,尤其是经营者,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信誉,千万不要因为一辆车影响到自己的声誉,非常得不偿失,何况王女士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希望4S店尽快帮助王女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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