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后(二)
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激活农村内生动力的关键举措。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黑发盼到了白发。看到时很激动,连夜阅读学习,总体感觉还算不错吧,但也存在巨大完善空间。
今天谈第二点建议:在农村“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是激活集体内生动力、发展壮大“新”集体经济的关键举措。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价值几百万亿的资源资产,长期处于沉默状态。激活这些沉睡的资源资产价值,是扩大内需建立内循环、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重中之重,也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动力。为了激活这些资源资产价值,我国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原、水域等进行了全面的确权登记颁证,在此基础上,政策明确规定确权后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理论上农民可支配现金流可突破性增加几百万亿,乡村振兴、扩大内需及建立内循环的动力实足。但是,土地等确权登记颁证之后,依然不能在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土地确权等一系列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变成了瞎折腾。
这是银行的问题吗?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没有价值吗?产权有不清晰吗?当然不是。根本的问题,是商业金融与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产权不匹配。该怎么办?
办法还是有的。如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建立信用合作部,集体成员拿土地承包证、林权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等就可以在信用合作部获得抵押贷款,把沉默资源资产变成农民可支配现金流或活资本就能实现了。这样的成功案例在全国至少有300个,最早的已有17年了。抵押借款违约率1%都不到。
这不仅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沉默资源资产价值活化,突破性增加农民可支配现金流,更重要的是大大增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例如:内蒙古乌拉特中旗石哈河、德岭山、乌家河三乡镇,2022年初在1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试点建立信用合作部,2022年仅统一采购化肥毛管等就为农民节省数百万元。湖北监利县王垸村,2007年以来为长者社员发放养老金共计800多万元。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海量的资源资产和巨大的生产能力,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主体,理应是一个强势的市场主体,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非常弱势。对内无力服务成员的生产生活需求,对外无能参与市场竞争。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内生动力沉睡,这是权利贫困所致。要想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满血复活,成为强势市场主体,靠什么?就是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保护其权利不受侵蚀,激活其内在动力和活力。首当其冲就是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权利,实现金融自主权(人民金融)。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如果既没有金融自主权利,又得不到金融服务,这个市场主体一定是一个沉睡的假主体。这个沉睡了几十年的假市场主体,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就是要激活集体经济组织吗?难道还有比准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更省事、更有效的办法吗?
我反复阅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很多遍,查找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沉默资源资产价值的法条,查找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的法条,没有,一条都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宗旨首当其冲是确立和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利,我实在想不出不给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权利的理由!
在外部金融,无论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金融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举措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有一条(第五十二条),但很遗憾,没有任何有实质性意义,有和没有一样,甚至连银行不给集体经济组织贷款的既有歧视也没能破除掉,这与治立法宗旨太不搭了!
综上,本人强烈建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第五十二条【金融支持措施】修改为:“财政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抵押获取特别周转金(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获特别周转金100万元至300万元,10年无息,此项特别周转金只能用做集体经济组织创建信用合作部(社)的“种子资本金”;地方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做集体经济组织创建信用合作部(社)的“种子资本金”。以“种子资本金”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保险合作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或承包地使用权、企业及合作社股权等可在信用合作部(社)抵押贷款,承包权或成员权等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视为自愿有偿放弃相应权利。在县市级财政内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合作资金专库,集中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合作部资金,或做保值增值服务”。
本文为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二篇。欢迎转发文章,但请尊重版权,转发时注明作者姓名及内容出处,如发现私自篡改及盗用相关内容,将保留追责权利,感谢大家的支持理解与转发,也欢迎大家批评指导。
#李昌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