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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农民贷款利息返还(贫困户信用社贷款利息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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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说法:错把5万元打进别人的冻结账户,钱能要回来吗?】

信用社农民贷款利息返还(贫困户信用社贷款利息返回)

2022年6月,市民张先生要把借款15万还给朋友李先生,因银行卡限额设置一次转账5万元,张先生在第二次转账时,一边聊天一边转账,点错了,错误转至李女士的银行账户中。

张先生说,李女士是孩子以前的钢琴老师,所以手机银行才保存了这个账户,把钱转给她纯属自己失误。

张先生连忙联系李女士退款,结果手机打不通,其他途径也联系不上。张先生到银行一查,发现李女士的这个账户已被冻结。

这可怎么办?3天后,张先生来到青山区法院,起诉李女士归还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可见,在法律层面,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本案中张先生提交的转款凭证、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对此被告李女士属于不当得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通信运营商发出协查函,收到反馈确定被告李女士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很快,法院通过电话联系被告李女士告知其本案相关情况,并签收本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日前,青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女士归还张先生5万元以及利息。

承办法官提醒

在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照法律规定,出现转错账的情况时,收款人属于不当得利,获得的金钱利益属于不当利益,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返还的钱款应包括本金及本金所产生的孳息。

如果收款人拒不退还钱款,汇款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汇款人应当提交转账的相关凭证及对方拒不还款的相关证据。同时,汇款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调查令就能从银联等有权限的部门调取对方账户的信息。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长江日报、富蕴县法院

找:同样本金 第一次投了几年 撤回了。隔了一年再投資 这次把第一次本金利息 全都算到己返还的利息里。比一本金还多几万。倒贴钱!明摆挖坑不还 申诉无效!

可是我们这儿说好的利息,并没有返还利息的。也被法院记在了利息返还里。找谁说理?

应当连利息一同返还才[嘘]对。

Talk历史

2005年,四川一学生失踪,父母申报死亡后获得校方赔付30万元,然而在11年后,这个孩子却突然归来,校方在得知此事后将其告上法庭,那么,此事后来如何了? 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那时候的杨云(失踪人员)还只是个青春期的学生,在父母的安排下,他进入巴中市巴州区电子技术教育学校学习。 这所学校的创办者名叫邱文茂,他与很多家电子厂都有合作关系,因此每年都有一批学生到电子厂实习,杨云也不例外。 2005年春节过后,正在深圳一家电子厂实习的杨云却突然失踪了。家长、校方和厂方联合寻找了许久都不见踪影,最终杨云的父母选择了报警。 在接到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立即派出人手在当地走访,并且张贴了大量的寻人启事。可是杨云始终杳无音讯,好似人间蒸发一般。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2010年7月13日,在杨云失踪后的第五年,他的父亲杨青森和母亲廖庆华向巴州区法院申请了儿子的死亡宣告。两口子既伤心又愤怒,他们认为,如果学校负责人,孩子又怎么会失踪? 于是在2012年时,他们向法院起诉了电子技术教育学校,最终,法院判决校长邱文茂支付杨云301488.33元的死亡赔偿金,由其父杨青森领取。 邱文茂关闭了学校,进行破产结算,随后逃之夭夭。于是,这笔死亡赔偿金就落到了他的前妻杨菊珍身上。这是因为,在杨云失踪的时候,两人还没有离婚,所以,巴州区法院就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拍卖,使杨家人获得了赔款。 就在事情已经了结之后,杨云却于2016年年初回到了家中,本就身患重病的杨青森因太过激动,不幸离开人世。就这样,刚刚经历了重逢喜悦的杨家人紧接着办了葬礼。 另一边,当年的赔偿人杨菊珍在得知此事后也很诧异,自从杨云失踪后,她的人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她看来,既然杨云没有死,而且还平安回到家中,那么杨家人理应返还那笔死亡赔偿金呢。 随后,杨菊珍来到派出所,查询到杨云已经重新上户,并且撤销了死亡申请。于是她立即拨通了杨家人的电话,想与他们面谈退还赔偿金一事,然而,对方却极不耐烦地敷衍了几句,就挂断了电话。杨菊珍对此很是气愤,于是在2017年6月向巴州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杨云本人并没有出面,自打他回来后,家人们就发觉他与从前大不相同,性格变得时而暴躁,时而沉闷。经过询问,杨家人得知,当年电子厂对实习生的待遇很差,不仅在生活上没有保障,而且殴打学生。 被逼无奈之下,杨云就和其他几个同学从电子厂出逃。那时候的他一没钱,二没身份证,三没自立能力,只能像个流浪汉一样生活。后来,杨云被拐骗进传销组织,遭受了非人的折磨。 在好不容易逃出来后,他并没有选择向当地警方求助,以返回家乡。因为在杨云看来,要不是父母把他送进电子技术教育学校,自己就不会沦落到这个地步。 在后来的数年里,他靠打零工支撑着自己的生活。直到有一次,杨云的一个朋友得知了他不幸的遭遇,于是就劝其回家看看,与家人解开心结。 在朋友的劝说下,杨云终于做出了回家的决定。然而,他没想到自己刚一到家,父亲就去世了。从这之后,杨云就整日待在家中,不愿与人交往。 杨家人指责杨菊珍,如果说她的生活因此事发生了巨变,那么,杨云的悲惨人生又由谁来负责? 经过法官的调解,杨云一家人同意返还12万元的赔偿金,但是杨菊珍却坚持认为,这笔赔偿金是因杨云被判定为死亡才赔付的,算上利息,杨家人应赔偿她47万元。 双方一直僵持到2020年,最终,法庭在经过详细审理后,判决廖庆华归还30余万元的赔偿金。至此,这一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那么,屏幕前的你对于此案,又有哪些看法呢?请在评论区积极留言!

之前有说过,我有一个表哥借了我10000块钱,我催了将近2年才还我5000,剩下的也懒得催了,就当吃了这亏。其实不单是我吃了这亏,其他亲戚也多少借给他没要回来。

前段时间听说,他又借了村里一个人15万,答应每月返还利息1500。前几个月每个月都有返利息,可也就几个月,后面就没再返还过。村里那个人现在每天都跑他家,祈求他还钱,就差跪下了。

表哥的名声早已特别臭了,亲戚被他借了一圈,以前跟他一起做事的人也都没拿到工钱。就这样的人,还能借到别人的钱。是他太能忽悠,还是现在的人太好骗了?

表哥其实本来可以混得很好,以前有不少人跟着他做事,在村里老家很早就建了洋房,在县城也有两套房子。这样的条件在农村生活算很好的。

可不知道哪天哪根筋不对,客户把钱给他了,应该有七八十万,他对底下的人说还没拿到钱,全留给自己用。后来,没人为他做事,他的生意开始不好做。之后他开始向身边的人借钱。借钱又不想还,名声也就演变成这样臭。

本来可以“混”得很好的,现在变得人人避之不及,可惜了。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王某和李某是高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王某同学家庭富裕,头脑灵活,学习成绩突出,也不爱乱花钱。

每年都会有很多的压岁钱,几年下来积攒了几万的储蓄。于是父母让其自行保管和平时自己的开销使用,以示鼓励和奖励。

李某同学家境一般,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没钱了就向别同学们借。

一次李某同学又向王某同学借钱,表示过几天就还,王某同学看他经常到处借钱挺为难的,于是就心生了一个想法,既可以赚钱又可以解决李某同学的难题。

于是,王某同学提出自己可以多借点钱给李某同学的想法,李某同学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同学借给李某同学6000元,并让李某同学出具逾期归还按本金的24%计算违约金的借条。

借款到期后李某同学无力偿还,王某同学让李某同学重新出具借条,并通过利滚利的计算,要求李某同学还款20000元。

新的借条出具后,王某同学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王某同学与被告李某同学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双方之间实施的借贷法律行为已由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仅有其向被告李某同学转账6000元的转账凭证作证。

为了不助长未成人之间借钱生利的风气形成,法院仅支持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作为李某同学的监护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张某(李某同学的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同学归还借款6000元。

借高利贷本来就是违法犯罪,这样的判决挺好,既不助长未成年社会不良风气,又不提倡未成年的违法犯罪。

同学之间应该互助友爱,相互帮助。不应该存在买卖利益等。这一点完全不符合我们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传统。这样只会让未成年慢慢的跨越法律的红线。

对此,监护人应在家庭教育中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引导未成年子女根据自身的辨识能力和程度,实行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苏州保本付息12%的农村村民合作股权,续航了16年终于扛不住了,近期开始强制清退。5月14日,村里通知我爸15日去村里开村民会议,商谈村民合作社股权退股的事,意思是把本金退还给我们。我爸急着把这事告诉我,让我陪他去开会,担心被套路。

这笔股权是16年前的事了,当时村里都搞合作社,向全体村民集资,每年支付12%利息,因为利息比较高,为了让大家一起赚钱,每家按人头,无论老少,每人可入股5万元,自愿参加。一开始每户可以最多20万元,后来参加的人太多,新增的每家最多5万元。当年大多数村民都参加了,只有少数穷困潦倒没钱也借不到钱的人困难户没入股,可以说吃了大亏。

这笔股权大概从2007年开始,一直按约支付了16年利息,每年12%,利息收入已经是本金的2倍了。不过话说回来,当年这些钱如果用来买房,到今天收益也远不止这么多。

听村里会计说,当年成立的时候,苏州经济高速发展,合作社收入远大于成本,每年都赚钱,前10年一直是盈利的,后来经济放缓,实际盈利不到12%,但还是想办法一直给村民按约付利息。到现在,特别是疫情以来,合作社收入肯定暴跌,扛不住了,所以开始退股了。

这次退股,对村民收入影响比较大,肯定会有人反对。严格地说,合作社属于违约,因为凭证上是无限期的。

不知道大家村里是什么情况?应该同意退股吗,有点不甘心啊,不过还是理解合作社的困难,毕竟行情与10年前不同了!

#苏州身边事#

就算想追回贴息,正确的步骤也应该是:先返还全部本金利息,再去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执行后,才能追回!强行从存款里面扣除就是违法!

曹春武law

有储户问拿贴息存款是否还受法律保护,贴息存款不影响存款储蓄合同效力。#河南村镇银行 #银行 #储户资金安全 #法律 #干货分享 #银行存款 #社会百态 #人性 #灵感 #真实事件 #维护正义

01:17

现原告得荣公司诉称本案中存在“砍头息”及合同约定利率与实际执行的利率不相符情形,对此,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关于“砍头息”问题。2017年4月13日,被告范某某向原告得荣公司银行账户中转款3,000,000元。同日稍后时间,得荣公司股东米某某向范某某转账75,000元。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偿还所借款项并支付利息。至于“砍头息”,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指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就本案而言,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时间为:“乙方应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20‰的月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按月付息”,由于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偿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又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利息支付时间,原告在获得被告3,000,000元借款的当天,通过其股东向原告支付首月的利息,系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从利息性质分析,利息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本案中,原告在企业经营中因急缺资金,通过与被告协商,除约定借款数额外,对于利息给付时间、实际支付利率等形成了合意,这种合意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体现,体现了借款人为获得急需资金愿意将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此外,涉案借款因不能按时偿还,经被告申请,2018年8月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现原告认可截止2021年2月11日,其自动还款及通过法院已执行案款2,076,896元,现原告主张对该案不予执行,有违诚信原则,亦会损害被告合法利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予认定本案中存在“砍头息”。

法律的生命

收到借款当日支付利息不属于“砍头息”,本金应按收到全额计算

农行推出补充养老计划,每年交10万,交10年共100万,第11年开始返还,每年返4万直至终身,终身也就是去世那天。乍一看是好事,细算下来套路深深呀。

任何投资,最重要的就是要算下回本期限和利息。咱来分析下,算个大概的账,100万,每年返4万,要返25年才能回本,况且这25年间是没有一分利息的,等于100万给银行白用了25年,第26年才开始算利息一年4万,活得越久越划算。假设30岁开始买,到40岁交满10年,到65岁100万回本,假设人的寿命85-100岁,活到85岁20年利息80万,95岁30年利息120万。100万按结构性存款利率整数来算,大概3万利息每年,大额存单来算100万每年5万利息,看来银行每年能赚1万,25年就是赚25万,100万按一年5万利息来算,25年有125万利息,就是说你要活到96岁共得124万,才可以拿回你100万存25年的利息,从第97岁开始才算是赚的银行钱,这种补充养老看来只适合那种人傻钱还多的富人,不在乎钱!

假如活到100岁,4年16万,就是说你要活到96岁才能赚回100万的本息,活到100岁能挣银行16万。看来还是不划算,有100万自己存起来或投资都比这个补充养老划算呀,银行精明着呢,不知这个大概算的是否正确。

没了p2p和网贷,信贷关系,借贷只能去银行,银行牛着呢,一直都很牛,马云想改变银行,银行只是做了部分改进,想改变银行很难呀,不过银行服务态度比之前好多了,银行也是以赚钱为目的的公司,也是唯利是图。

要想老年生活过得去,就得年轻时努力挣钱,存钱为养老做准备,加油,打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