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工资高吗# 坐标河南新乡 初中 中二 月基本工资3400 月考核奖1300 延时服务月一千多 年度考核奖目标价文明奖加一起约两万吧 公积金到账一千多 这是所有的收入了 如何?有没有比我低的?
#新乡头条# 原来新飞电器集团的员工们,注意提取你们的住房公积金了。
河南新乡市原阳县乡镇初中教师工资待遇
教龄10年
每月工资3100
公积金双边900
每月延时1500
每月伙食补贴500
每月取暖空调300
#教师工资# #新乡#
河南新乡市某县中学教师工资待遇
教龄13年
1每月到手工资2964
2公积金双边864
3一年绩效一千多
#教师工资# #新乡#
开封作为四线城市,难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河南大学教师职工公积金低于郑州普通街道办事处人员,甚至不如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开封和河大属于母子关系,母凭子贵,河大只有长足发展,才能反哺开封。开封留得住河大的人,也留不住河大的心。
省内其他高校如河南科技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医学院都想往郑州跑,新医甚至都规划了校区,结果还是没了。70多年前,河大就该随省府搬到郑州,那样今天早已今非昔比。如今终于可以西郑大东河大,打造河南高教双航母。
河南大学向郑州转移是逐步的,直接改变注册地说明河南大学的主体部分完成转移,河南大学郑州校区以后就变成河南大学主校区。河南大学的转移大概持续了十几年,先是联合办学之类的职教类。
前几年是一些边缘学转移的决心和野心一直都有,一是开封不放,二是郑州集中精力发展唯一的211郑州大学,考虑到教育地区平均性,河大放在开封挺好。不管是两城一家还是郑开轻轨,都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河南大学前往大城市发展的步伐,马上就融合了,学校待哪都一样。河南大学的转移停滞期包括郑州校区的低端化倾向,都有这样的原因。
河南大学转移郑州必须下定决心,不然双一流名号可能失去,除了开封带不动,与郑州大学距离越来越远。距离太大郑大就有点看不上河大了,再不转移阵地,河大很快就跟河师大平级了,跟郑大放一起,河大才发现自己差了不只一点点。双一流在河大其实是单一流,双向流不动,没有比较就无法正确评估实力。
必须站在一个大学更高的立场考虑河大的未来,站在大学自己的立场、站在开封的立场和站在郑州的立场,看河大在哪里都是一样的,只有站在省的立场和全国的立场去看,才能坚定发展河大的决心,实际也就是培养第一梯队高校。
虽然河南大学与郑州大学差距比较大,但是河大有着深厚的教育底蕴,现在还来到郑州这片新土壤,也换了院士校长,还是理科的,与河大本身文科专长相反,推测河大是不准备再吃以前文科专长老本。
#郑州头条#
河南省新乡市某县中学正式教师,一年收入有多少?
一、基本情况
学历:本科
单位:中学
教龄:8年
职称:二级教师
二、收入情况
基本工资:2760 元/月
公积金:850元(双边)/月
绩效:5000 元/年
教龄工资:80元/月
三、年收入
44280元(含公积金)
39080元(不含公积金)
这个收入水平,在当地怎么样?
这个收入应该是正常水平,胜在工作稳定和五险一金
新乡小庆一个郑州市荥阳的网友吐槽说:自己是荥阳市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自己已经上班30年了,现在自己一个月基本工资才3800块钱。 感觉自己的工资太低了,自己的工资是不是要在全国垫底了?前几天看见有人发布信息说河南省的工资全国倒数。 这个网友还说:自己基本工资是3800块钱,一季度(3个月)绩效工资是2700块钱,也就是一个月绩效工资是900块钱。自己的公积金是一个月1200块钱,自己年底没有年终奖金,平均下来的话,自己一个月工资5800块钱,也就是一年差不多7万块钱。 其实,一个月差不多6000块钱的工资,这样的工资水平,如果在荥阳上班的话,还是很不错的,首先荥阳的物价比较低,房价也不算高,然后事业编制工作稳定,事业编制的员工退休工资也很不错的。
【教师读完博却要离职,学校要求返还期间工资与补贴,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河南某高校有位教师刘某,在职离岗攻读博士学位,学校为留住人才,读博期间为其提供工资补贴。在刘某攻读完博士要返校任教时,与校方关于家属安置的问题未达成一致,便打算离职;校方随后将其她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读博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社保、生活补贴等,共计约41.64万元。今年8月份,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刘某应向学校返还各项费用共计33.3096万元,以及单位缴纳部分的公积金及养老保险共计8.3284万元。
网友对此“事件”的争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大多数人都觉得学校这是所谓的“霸王条款”,人家博士读完后不愿意回来继续上班,就追讨以往的工资和补助,太没人性化了;其二是少数理性网友坚定“契约”精神,既然当初是签了合同的,现在违约就应当依法赔偿。
其实,我们的很多网友都有一些“骑士精神”了,“心怀正义,同情弱者”是人之常情,但是也务必要分清是非,有些所谓的“弱者”是不值得人同情的。在本案中刘某很明显是当初签了约的,并且这个所谓的“约”合情合理合法,读博几年里享受着带薪脱产学习;学习结束了,却以家属安置不满意为借口,欲要离职,这是很明显的公然违约行为,学校要求其赔偿损失,名正言顺!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没啥好说的,学校的赔偿要求和法院的判赔决定,是有理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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