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向银行贷款买房合同成立那一刻起,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该咋还咋还,如有一方没按合同正常走,那就是单方违约了。银行现在管你要各方面的材料也是很正常的。
吐槽一下最近同事们申请提前还贷那些事:遭遇银行设置障碍、拖延时间
1、线上预约额度已满;
2、银行电话无人接听;
3、预约后排队时间3-6个月;
4、有银行提出收取违约金或补偿金;
5、有银行客户经理提出捆绑理财产品;
律师:银行无权拒绝正当的提前还贷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如果提前还贷不损害银行的利益,银行是无权拒绝的。[给力]
双方贷款协议若无约定提前还贷可以收取违约金或补偿金,银行单方要求收取补偿金或违约金的行为违法。
部分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文本中,会约定提前还贷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一点对购房人是不利的。类似这种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属无效的。
【刺激楼市,郑州出手了!】为缓解购房者购房压力,河南郑州于12月4日推出公积金新政策,自明年1月1日起,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借款人单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或家庭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金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提前还房贷是因为利率差导致的,这是还贷人从自己利益出发做的正确理性的决定,而银行想方设法阻止大家提前还房贷,也是从自己利益考虑做的决定。但不同的是,银行一定程度代表着国家,这样明显背着民意干事情,确实不太妥当,忘记了党的宗旨。应该正面面对,积极回应,因为降利率的目的也是为了消费,调低原来的贷款利率,还富于民,同样也能刺激消费,只要目的不变,其他都可以商量,沟通。而不是想法设法,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单方改变规则!从法律的角度考虑,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
“太黑了!咋不去抢?!”上海,朱女士被封控在家,因物资短缺,于是在某平台花270元左右求购6桶泡面和20个鸡蛋。可是令朱女士气愤的是,一外卖骑手代购物资后,竟然向其索要900元,声称代购物资花了577元,还要另外支付330元的跑腿费。
朱女士认为,求购时的报价已经包含跑腿费,而如果确实花这么多自己也认了,可按照商品实际价格支付货款,但是外卖骑手就是不出具购物凭证!因两人长时间争执无果,围观的大白报了警!
目前,警方调查发现,骑手赵某自4月份以来,通过平台接单、小区蹲点、朋友介绍等方式接单,在为客户代买、配送蔬菜、水果等商品的过程中,私下联系客户提高跑腿费、还在送达物资后恶意加价,非法牟利2万余元,目前赵某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
#安律说法#
1、之前还有报道称,上海这段时间,外卖骑手的工资高得达到日入万金,本以为这是个玩笑,看到这个新闻,才知道确实存在这种可能。
一个单子,6桶泡面,20个鸡蛋,赵某这一顿骚操作,直接挣了630元,一天随随便便接个10来单,可不得日入万金!
2、朱女士以270元在平台上求购物资,骑手要900元,朱女士该给多少钱?
有人说骑手冒着被感染的风险去给朱女士买物资,即便加价也是应该的,也有人认为,骑手嫌不挣钱可以不接,接了又临时加价,就是趁人之危,大发国难财。
从合同角度来讲,朱女士以270元在平台上求购物资,相当于要约行为,而骑手接单相当于承诺,而一旦骑手接单,两人之间的代购合同关系,就成立了。
骑手应当按照朱女士的要求的价格购买所需的物资,而如果实际购买价格超出了朱女士的预期、或者附近区域不能购买,需要绕远路购买,都应当提前征得朱女士的同意,否则就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换句话说,单从合同角度而言,朱女士遇到骑手坐地起价、临时加钱不仅可以不付钱,还可以依法追究骑手的违约责任。
3、挣钱的生意都写在刑法里!
赵某这样来钱确实快,但是要知道这种坐地起价、私下提高跑腿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其与朱女士之间的合同约定,属于不诚信的行为,而且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而如果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后,上海正在抗疫的关键期,赵某在上海抗疫的关键时期大发国难财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也提醒广大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上海一外卖骑手恶意加价被抓# 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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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山西,太原。常女士要买一套125万的房子,她和房主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可到了约定过户的时间,房主反悔了,常女士向房主讨个说法。房主表示:房子价钱卖低了,不想卖。
常女士为了改善生活,就打算买房子,她在卖房介绍处看了房子信息之后,看中了一套房子并让卖房介绍人带去看房子。
通过实地观察房子,常女士觉得这套房子环境优越,交通方便,周边的配套设施也很好,并且对房子的价钱也很满意,于是当时就决定买这套房子。
于是卖房介绍人便把房主约了出来,经过常女士和房主协商,双方把房子的价钱确定在125万,并且双方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
@雷神看法
当时常女士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且支付了介绍代理费25000元,服务费2000元,双方也约定了房子过户的时间。
签订了协议之后,由于常女士对这套房子很满意,所以她很期待约定过户日子快点到来。
很快就要到约定的时间了,介绍人却突然联系常女士,他告知常女士,说房主不想卖房子了。
常女士就问为什么,于是介绍人说出了原因。原来房主的父母对卖房子的意见不统一,并且房主也觉得房子的价钱卖低了,所以反悔不卖了。
听到这个消息,常女士很不理解,因为他们房子买卖协议已经签了,却在快到约定的时间才告诉她不想卖房子了,所以常女士不能接受这件事情。
于是过了几天,常女士便给房主发了催告,要求房主按照协约上的规定,进行过户,否则赔偿违约金。
随后介绍人又和房主沟通了一番,房主衡量了一下,觉得这是自己违约,对自己不利,所以他愿意继续履行协约的约定。
确定房主继续履行协约之后,常女士便对协议进行了一个变更。因为当时协议上写的是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来付款,但是常女士害怕贷不下来,于是在贷不下来的情况下,她要求以商业贷款的方式来支付房款。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支付方式,房款到房主手里还是125万。本以为,一切处理好了,可没想到过了几天她接到了房主发来的一条信息。
信息表明:该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你方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对该买卖合同中的首付款金额和贷款金额进行了较大调整。
事实清晰,你方该行为对本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构成较大威胁,导致该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
看到信息之后,常女士也是惊呆了,这怎么就算违约了呢?因为当时变更协议时,介绍人,房主都在场,并且房主还提供了相关的过户资料给常女士准备。
常女士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说清楚,如果贷不下来,那么她要进行商贷。
虽然当时没有在双方的协议上写清楚,但是房主对此都是知情的,并且也是同意的,现在却又反悔了,很明显就是以此为理由,不想履行协约。
并且房主还给出了两个理由,一个是认为公转商不合适,一个是贷款由40万变成50万不合适,再后来常女士就联系不上房主了。
现在常女士想买的房子买不到了,让她更加烦恼的是,20000元定金和介绍人代理费和服务费27000元,她都没有办法拿回来,因为介绍人也认为常女士违约了。
无奈之下,常女士只好表示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件事情中,常女士做出的变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一、 常女士做出变动的时候,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当时介绍人,房主都在场,房主是知情的,并且房主还提供相关的过户资料,证明房主也是同意的,而介绍人也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常女士做出的变动并不属于违约,因为这属于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所以口头形式的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常女士进行的变动并不属于违约行为。
二、 既然常女士的变动不属于违约行为,那么房主就应当履行协议的义务,可是现在房主依然不愿意履行协议,那么这属于房主违约。
这种情况下常女士有两种方式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
2、要求房主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房主不愿意履行合同,那么需要给常女士退回双倍定金4万元,当协议解除之后,介绍人的代理费和服务费也应当退还给常女士。
在这件事情中,唐女士之所以会碰到麻烦,就是变动时没有注意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房主不愿卖房的协议的行为,您有何看法?#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