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污染的仅是一池水,某些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串通“套路”借款人的行为污染的却是一片海洋,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通过技术手段、优势地位、以上征信为要挟等手段,巧立名目,强行从借款人的银行卡内扣取资金,制造违约假象以垒高债务,肆无忌惮地敲诈勒索借款人的钱财,在巧妙地避开监管的同时,利用信息优势使司法机关形成“合法性”的误认,以致其黑恶势力坐大成势而尚不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所知。
在已有较大规模黑恶势力基本上完全铲除、今后的扫黑除恶工作走向常态化的情况下,对在金融放贷领域长期存在、隐藏很深、群众反映强烈的银行、担保、保险及其关联机构等,应予重点关注。
这就是没有把中国人民放到眼里日本人的做法
李大贺律师经济犯罪风险防控与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保险、认证机构串通,伪造借款人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合同虚假
虚假诉讼在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行为人以虚构债权的形式提起民事诉讼,比如没有借款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借款事实存在,已还款或还款部分,但因为借款人疏忽大意或是出于某种信任忘记了索要借条,行为人钻空子,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亦或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意图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都会构成虚假诉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虚假诉讼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
二七区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刘某与被告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称,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月息2分的利率陆续向其借款,本息共计775840元。后因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商铺交给刘某刚经营,以刘某刚收取租金的形式来偿还借款。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对刘某刚的主张予以认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七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向刘某借过钱,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二七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1、行为人故意伪造、编造证据(如借据、还债协议、债务清偿证明等),借助法院的诉讼程序,骗取他人财物。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讼行为,也是最为典型的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出现比率较高。
2、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如借款人已经归还了借款,但没有索回或销毁借款凭证,出借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
3、因欠债被告上法庭后采取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达到摆脱债务或减少债务的目的。
4、假借他人名义实施诉讼,假借自然人名义的虚假诉讼案例并不多见,但股东假冒公司名义或者其他人利用公司印章实施的虚假诉讼并不少见,此类诉讼往往涉及股东权益纠纷。
5、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歪曲事实,导致法官错误裁判,间接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与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恶意串通,使之作出虚假的证明、鉴定或勘验结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致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与部分共同被告勾结,欺诈其他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