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己的责任,既然是在放贷款,没有详细调查和资产评估吗?
大兵叔叔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浙江义乌,一男子生前从银行贷了20万元,可是几个月后因病去世,随即银行将男子的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这笔钱,可是男子家人却表示对于男子的遗产全部放弃继承。 男子何某离婚后,未成年的儿子判给了前妻,随后自己向银行借了20万元信用借款,结果2个月之后,何某突发疾病不幸去世,由于部分本息都没有偿还,随后银行将何某的父母和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随后,何某的父母、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何某的遗产,就连何某的哥哥也表示不继承,法院审理后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据统计何某生前债务几十万,几乎都是从银行借款,其名下也无车辆、房产等。 【@大兵叔叔】 有人说这简直就是骗贷,借了20万元就俩月去世,却身无分文,那么借的钱都哪里去了? 还有人说,放弃不放弃继承都一样,反正都是要按照遗产来偿还债务,如果资不抵债,也不是父债子还。 那么问题来了,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之后,是否意味着就无需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只要是在处理遗产之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的,就意味着不再对其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了。 本案中,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全部都放弃了继承,是否意味着银行就无从主张权利了? 其实不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本案中由于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那么何某所在的民政部门自然就成了遗产管理人,而目前的问题是,何某既未留下房产,也未留下车辆,所以即便银行最终胜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有人说,这其实放弃不放弃都一个结果,又不是何某生前财产较多,那么如果何某生前财产较多的,继承人也没有放弃继承应如何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即如果何某生前财产为50万,实际欠了20万,就以20万元为偿还限度,剩余30万元为继承人可以分割的财产。 如果生前财产10万元,实际欠了20万元,那么也是以10万元为限额来偿还,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20万的也是可以的。 当然,还有人质疑何某是骗贷,其实按照《刑法》的规定,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的是造成直接损失达到50万元的,应于连追究。 本案中涉案金额为20万元,因此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况且何某因病去世,所以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我与宪法40年# #头条创作挑战赛#
许家印:不是我经营不好,是银行不继续放贷款给我,责任在银行?我也只好听天由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