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头条#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对于目前热议的天津城建大学有疑似确诊的事情,我们还是静等官方调查后发布的通知吧。
现在我们还是要积极的做好防疫防控的配合,而不是在网络上煽动不良情绪,发表不实和不当的言论!
不管结果好坏,请不要进行语言攻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舞弊的八大手段
第一个手段是挪用公款,或者公款私存。天津一家汽车 4S店的员工,没有把卖车和卖汽车配件的钱交到财务部,而是存到个人卡,这就是典型的挪用公款。这种把销售款或者将客户的回款、手续费、佣金,不交到公司的行为也叫挪用公款。我大致梳理了一下,挪用种类约有 40多种,但目的各有不同,比如有人为了炒股,挪用资金几个月,然后再及时还回来。但如果炒股被套,还钱自然很难。
第二个手段是贪污。贪污指利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用公司的利益。企业只要有采购,并且采购人员有一定权力,往往都会出现利用职务便利的贪污行为。举个例子,一个部门有五个人,其中一个人辞职,但是部门主管未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在财务不知道的情况下,主管私自把工资领走;还有一些员工收回应收账款,据为己有,同时又销毁证据,
第三个手段是受贿。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来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情况大家都比较了解,就不多介绍了。
第四个手段是虚开发票、乱报销,通过虚开发票、乱报销的形式进行舞弊。比如,有家销售空调的企业,其员工从京东商城为孩子购买了一张婴儿床以及一些儿童积木等商品,共计2340 元。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公司入账,进行抵扣,这种“私账公报”的行为就是内控漏洞的具体表现。这些舞弊行为,对内形成恶劣风气,对外损害企业形象。
第五个手段是私开小金库。这个小金库可能属于一个部门或小团体,他们把本来属于公司的收入,截留下来成为小团体的资金,日后再变相私吞。
第六个手段是贱卖资产,将一些优良资产当作是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贱卖。深圳有一个企业的员工,把一批未过期、质量也没有出问题的原材料,以残次品的价格贱卖了,在资产售卖过程中,拿了巨额差价。
第七个手段是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输送。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第八个手段是盗窃,大家可能关注过。比如仓管倒卖原材料,生产车间的员工倒卖半成品或残次品,甚至还有人买通保安,直接盗窃公司产品。这种直接盗窃的行为比较容易调查,但是隐形盗窃就很难了。
以上就是舞弊八大手段,希望对企业的内控建设有所帮助。
#天津这个城市怎么样# 天津是结构性营养不良。
说一说“发现金”。天津大学马寅初经济学院张中祥院长一直在建议给全国的中低层人群发钱,每人1000元,用于扩大内需。而这一建议至今没有被采纳。
这个办法虽好,却不好实施。我还是认为原因有三:其一,1000元杯水车薪,远远解决不了内需发力不畅的问题。其二,扩大内需决不能靠印钞或直接发钱去解决。我粗略估计一下,每人1千,全国中低层收入群体约需1.4万亿,基数不高,总量很大。钱从哪里出?一个“印”字就会带来不良后果,对金融体系造成一定冲击,能否引起更大的通货膨胀,与目前的通货紧缩自相矛盾。其三,“中低层收入群体”如何界定?界定不准容易割裂整个社会体系。
总之,扩大内需是一个阵痛的经济策略,靠什么?个人认为,首先搞好区域论证,有针对性地去指导发家致富,政策细化优化催化,科学生产,分类从商,而不是靠人人经商。中低层集体收入高了,钱袋子鼓起来,消费市场就会红红火火。
一群鸟等食,不如让其分头觅食。
天津,一男子买了一条鲈鱼,摊位老板称重是一斤三两,除去了内脏,路上,徐先生感觉好像只有1斤,纳闷:消费欺诈,我上当了!
徐先生回到家赶紧称了一下,果然不够,只有一斤。徐先生瞬间变了脸,直接去找摊主老板,可是老板回应:有个三两五两的误差是再正常不过的。
原来,徐先生出去散步,路过菜市场看见鲈鱼很新鲜,而且价钱也很划算,然后挑了一条一斤三两的鱼,准备回家吃。
可是,在回家时,徐先生感觉手里的鱼并不是很重,于是,到家的第一件事就是称下鱼的重量,结果发现整整差了三两。
徐先生十分生气,确认一定是摊主老板故意缺斤少两,他打算曝光老板的不良行为,就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收到徐先生的求助,第一时间带领着徐先生来到菜市场,找到摊位老板,问他为什么会出现缺斤少两的现象?
但是,摊位老板很淡定的回答,鱼去除内脏少个三五两是正常现象,至于这么大惊小怪的吗?
此时,摊位老板还说,其他地方的鲈鱼都是32一斤呢,我只收他28一斤,明明自己捡了便宜,现在还来嫌弃内脏比较重。
调解员算了一下,28一斤的鲈鱼,三两的内脏接近10元,确实不划算,他打算询问下其他摊主。
其他摊主告知,鲈鱼的内脏大小和鱼的大小相关。还说,根据他们以往的经验,徐先生买的这条鱼,内脏大约也就2两,3两就不太对了。
但是,还有其他摊主说,要是鱼肚子里面含有鱼子,少的多一些也是正常的。
这些说法听上去都很合理,可是徐先生说他买的这条没有鱼子,那问题究竟出现在哪里?
后来,为了能弄清楚究竟怎么回事,调解员分别在不同摊位买了三条鱼,也将其内脏去除,然后进行分析。
经计算发现,其中两条都是比原来少百分之10,只有在徐先生买鱼的摊位那条鱼少了百分之20。
经过调解员的细心发现,在内脏最重的那条鱼身上发现,去除的内脏里面,有一个很压重的东西,但不是鱼子。
调解员十分不解,带着这个东西去问其他摊主,那是什么东西,摊主说那是鱼油,每条鱼身上都会有。那为什么徐先生买的鱼油会很重。
原来,鱼油会变重,是因为饲养员动了手脚,喂食劣质鱼粮,导致鱼油过重,这样鱼的内脏就会变重,导致去除内脏的鱼会变轻。
那么,既然摊位老板并没有缺斤少两,徐先生认为自己被骗了,理由如下:
第一,徐先生在摊位老板那买鱼,两人就构成了买卖关系,摊位老板应当将质量合格的鱼卖给徐先生,但是摊位老板将内脏过重的鱼给徐先生,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
摊位老板明知道自己的鱼什么情况,却不告知消费者,只是便宜几元,让消费者感觉是自己捡到了便宜。所以,消费者有权要求摊位老板赔偿。
第二,徐先生得知缺斤少两,和调解员找到摊位老板,他还理直气壮的说是正常现象,并不是告知徐先生是因为鱼油重,才出现的这种情况。
第三、徐先生要举报到相关部门,摊位老板也会受到相应惩罚。
那么,在法律上,到底如何评价老板的行为呢,徐先生的诉求合理吗?
1、喂养劣质鱼粮,导致鱼油过重,鱼的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质量是大问题!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就要判刑了,可以判2年以下,而数额较少,应该给予罚款。
因此,到底徐先生所买的鱼,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还需要专业的机构进一步检测,徐先生的赔偿诉求应建立在有效的鉴定意见之上。
2、卖鱼还需要向顾客说明喂养的饲料吗?是否涉嫌消费欺诈呢?
根据消法的规定,在卖鱼时欺诈消费者,应当退1赔3,即返还价款,同时给予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当然不满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但是,知情权的范围到底有多宽,根据一般的常识,买家告知鱼的种类即可,因此不告知鱼所吃的饲料,即使喂养的是劣质饲料,只要鱼的质量没有问题,那么就不构成欺诈。
3、诚信是做生意的第一位,不要因为一时利益,失去顾客对你的信任,鱼油竟然也可以增重,真是无知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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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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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天津#
2022年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4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万多元(税额2000多元),金额最高的达3亿多元(税额5000多万元)。例如:山某能源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2份,金额32110.87万元,税额5167.66万元。
其中,有14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例如:天津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754份,金额20098.19万元,税额2612.76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此标准的,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与公司财务人员预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430万元,其中税额24.3万余元已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3刑初51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570657.98元)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安排被告单位A公司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天津市A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3刑初16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国家税款2157253.94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退赔了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款;被告人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配合补缴税款及罚款,故依法对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及木某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1.案例三: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1刑初109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69314.1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天津头条#
王媛媛一句“就得弄他们”被天津一帮不良球迷添油加醋,完全给弄坏了。作为职业球员,为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比赛,不管网子对面站的是哪个,哪怕是自己的老公或老婆,都就得弄他们。
【@天津人,这些文娱乱象速举报!】10月12日,天津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发布公告。即日起,天津加强涉文娱乱象有害信息专项举报受理处置,欢迎广大网民主动举报文娱乱象。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