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言良语] 手机银行转账,却误将款项转入陌生人账户中(因曾经有过经济往来,app上有收款人的收款信息),怎么办?
1.理论上来说,有银行卡号,就一定能锁定收款人。
2.但是实际操作中,转账记录上,一般只有收款人姓名、银行账号、金额等信息,没有收款人身份信息。
3.想获取收款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就需要通过银行调取。
4.而银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是越来越大了,即使是律师去调取,在没有持调查令的前提下,银行依旧无法告知收款人的任何信息。
5.而想要申请调查令,前期是需要到法院立案(沟通开具诉前调查令,未果)。
6.法院立案,需要有被告的身份信息(法院也需要考量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否则不予立案。
7.当事人报警处理,未果(自己转错账,自身原因)
此案看似陷入僵局,当事人无法处理,遂委托我代理。
代理案件后,目前已经将案件顺利推进:已立案成功,且今日收到传票。
(“标杆计划”入选案件分享)
“我要看监控!我明明存进去三万块钱,但我的账户里只有两万,所以,我需要一个解释!”浙江绍兴,一名女子向姐姐汇钱时,发现一分钟之前在 ATM里存的3万元显示仅到2万元,她请求向银行调取监控录像,但被告知是监控无法使用。该妇女随即向警方报案并起诉了该银行。
陈小姐来自安徽,她在浙江工作了很多年,是一名成功的商人。陈小姐说,案发当日11点,她拿着五万元的现金到一家银行进行了一次存单。
由于 ATM 机一次只能存一万块钱,所以陈小姐分三次存款,一共存了三万块钱进去,中间有退回3张100元,陈小姐另外补了3张进去。
陈小姐存了三万块钱,觉得这么做很费事,于是把剩下的19700块钱拿到柜台办理存储手续。
陈小姐将49700块钱存进自己的卡里,然后回到 ATM,准备把其中的40000块钱转账给自己的姐姐。陈小姐看了看卡里的钱,才知道自己的账户上只有有39700块钱。
陈小姐马上与一位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询问情况,但对方说早上已经下班了,要到下午再去查看。陈小姐在这家银行里等待着,直到下午四点银行要下班了。
经工作人员询问,她那天的存款不是49700元,而是39700元。陈小姐要看一下监控,但银行说,监视器已经损坏,无法调查。所以陈小姐打电话给警察寻求帮助。
警察到达现场后,由于两边意见不一,而且没有摄像头,所以警察也不知道哪一个是真的,哪一个是假的,只能由陈小姐走司法程序来处理。因此,陈小姐向银行提起诉讼,请求退还一万元。
《民事诉讼法》67条对自己的请求负有举证的义务。这也是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陈小姐要想证实自己有49700元存款,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
1、陈小姐在法庭上出示了三项事实:
第一,陈小姐用来存放现金的文件夹,里面写着五万块,这说明她那天的确是拿着五万块钱来的,但有三张是不能辨认的,所以她的存款也就四万四千七百块。
第二,陈小姐当日在 ATM机及柜员处的存款单,作为当日来此的凭证。
第三,那天的警局纪录,也证实了她没有无理取闹。陈小姐说,她是商人,比较富裕,如果没发生这种时,不会浪费这么多时间精力上诉,因为她知道,自己真的只有39700块钱,那么,银行肯定不会给她10000块钱。
2、银行方面提供了陈小姐当日的银行账户信息,其中有10页 的后台数据。纪录上表明,陈小姐当日在 ATM里存了20000元,而在柜台里则存了19700元。
ATM机上的数据清楚地记载着陈小姐从账户中取出20000元的全过程,其中有多少次退款,有多少次成功都有记录。
对此,陈小姐表示怀疑,自己存了20000元之后,又存了10000块钱,而银行却仅显示了2万块钱。陈小姐要求去银行调了一下监控,一查就知道是怎么回事。而银行却以摄像头出故障为由,拒绝提供监控画面。
3、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法》第90条的规定,对于自己提起诉讼要求的事实,或与对方的要求相矛盾的事实,当事人必须出示证据来证实。在判决之前,如果一方没有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则应当对此负责。
在该案中,虽然陈小姐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证据,但是上面提到的文件夹里写着50000元,并不能解释这件事与该案有什么关系,而其它的证据,也只是表明她的确去了一趟银行,后来又报案,不可能证实她在 ATM机上存了三万块钱。而陈小姐的存款仅有39700元,这是一份银行证明。
因此,由于陈小姐没有能够提供她存款49700元的证据,法院最后裁定,她的起诉要求被撤销。
要说这件事有些蹊跷,陈小姐明明只存了39700块钱,那她为什么要说自己存了49700块钱?
正如陈小姐所说,她的经济状况不错,既然没有这种事情,又怎么会花那么多时间精力去追回一万块钱?
而且,在银行,什么时候摄像头出故障了,为什么要在这个节骨眼上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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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业影像志#【纪录片|#完美证据#】检察官在审查一起诈骗案时发现,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20多名嫌疑人不停对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实施诈骗,但犯罪金额只有5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于是,检察机关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1TB的电子数据中找到关键证据,多次走访银行调取大量涉案账户资料和交易明细,逐一给被害人打电话核实被骗金额,把犯罪数额从5万余元追加至130余万元,将隐藏在街巷之中参与诈骗的烟酒店老板追诉到案。@中国教育电视台网页链接
广东广州,曾某在晚上开车的时候,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醒,银行账户存款被人6次取现,总共取款11,500元。警方去调取ATM机监控录像,却发现设备已被损坏。银行却表示:曾某的存款损失与自己无关,相关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
曾某在1月13日晚上23点的时候,驾车从佛山禅城往南海的途中,连续收到6条银行发来的短信。可是当时自己正在开车,不可能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也没有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于是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办理挂失并且报警。
事后,曾某到银行打印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得知,在1月13日晚上自己的银行卡在广州某银行被盗刷6次总共金额达到11,560元。
曾某认为:
自己所持有的银行卡一直携带在身边,也从来没有丢失过,也没有借给他人使用,银行卡密码也一直谨慎保管,未告知他人。
甚至每次使用银行卡要输入密码的时候都会用手或者其他物件进行遮挡。在如此谨慎保管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仍被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存款,完全是因为银行没有对其交易工具及交易系统妥善管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
银行辩称:
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银行对于曾某所诉称的存款损失存在过错或不当,因此银行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曾某所说的损失交易并非发生在自己银行,银行也无法监管和控制持卡人的交易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银行在该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任何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也没有证据证明曾某的银行卡曾经被他人复制,也没有证据显示银行对曾某所持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
一笔成功的取款交易,需要银行卡和密码两个要素。特别是银行卡密码,它是进行身份识别的电子签名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的特点,除储户本人知道该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在内都无法查询到该密码。
即使曾某的银行卡丢失,被他人拾取,但未取得交易密码,那么无论如何也不能进行取款交易。在本案中,都是通过正确的密码完成的交易,那么就存在曾某泄露密码的情况,曾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
曾某至今未申请挂失或注销相关账号,以防止被不法分子继续利用,这一行为超出了常人的善意合理反应,存款减少属被盗的可能性不大。
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
在1月13日,曾某的银行卡发生6次省内异地跨行ATM机取现交易,其中4次取现2500元一次取现1000元,以及一次取现500元,合计取现11,500元,此外一共产生了72元的手续费。
在1月18日,曾某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通过相关笔录得知曾某当时与朋友在佛山,而银行卡也一直在身上。并且在报案的时候提交了身份证,以及涉案银行卡,还有银行流水账单等。
警方前往涉案ATM机调取视频资料,应该行的录像视频损坏,无法调取监控视频。
法院认为:
曾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储户也有保障银行卡和密码不被泄露的义务。
曾某在第一时间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并且报警,而且在1月13日,曾某就到银行办理了查询,并且已经办理了临时挂失的情况下,又在银行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并且主动要求调取视频资料。
结合多方面的资料,法院认定,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曾某资金损失,违反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法院综合多方因素考虑,银行承担曾某存款损失的70%的责任。
在本案中,涉案银行卡设有密码,涉案交易的发生是必须通过正确的密码。由于密码是由曾某设定,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除非密码被泄露或者是被他人猜到,否则他人无从知晓。
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对银行卡密码的泄漏负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甄某存在对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慎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容易被识破等自身原因,曾某作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义务的一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判决如下,银行支付曾经某损失11,560元的70%即8092元。
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由曾某承担13元,银行承担32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不少网友表示怎么每次一查银行的监控就是监控视频坏了,怎么就能的巧?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所有储户在银行存款,最后都是自己要承担30%的损失,那么谁还敢去银行存钱呢?
其实法院这么判也是有事实依据的,因为银行卡的交易能够实现就必须有被机器识别的银行卡以及正确的银行卡密码,缺1不可。
因此储户在使用银行卡,尤其是输入密码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避免自己的密码被泄露。因为储户根本就无法证明自己,妥善保管好了密码,储户也无法证明银行存在相应的过失。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11月财经新势力# #头条创作挑战赛# #律师来帮忙#
有人反映,有银行不告知客户,就开始限制理财产品每日赎回金额,造成自己资金运作问题,造成可能的损失。
据了解,该银行进行限制赎回的理财,属于活期类别每日可以随时赎回的品种(或者工作日可以随时赎回),居然每次只能赎回1万元,的确是不合理。首先,在这个理财的规则里面,原来并没有每天只能赎回1万元的说明;其次,这顾客是长期购买此理财,虽然低利率低回报,但就是为了随时赎回方便,多年前首次购买,也没有被告知有赎回限制。因为该客户的银行与证券账号捆绑,属于证券资金的代管银行,需要频繁与随时的资金相互调用。银行活期理财限制金额1万赎回,就几乎无法进行股票买卖和新股申购(新三板北交所),影响极大。前期就因为不知道银行这种做法(新规),没能从理财赎回所需资金,造成新股和股票交易不成,形成损失。
银行似乎权利越来越大,存钱可以,用钱进行各种限制,理赔无理设限,到底在做什么?是服务的银行,还是烦恼的银行呢?这顾客让问一问
欢迎加关注,交流
#能力作风建设# 2022年4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提前介入函后,与司法鉴定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专家,共同介入一起熊某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的侦查活动。在引导侦查期间,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意见》精神,将追赃挽损工作贯彻于始终,对调取账户明细、扣押涉案财物、电子数据提取、资金流水去向等方面提出侦查建议。同时,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及时梳理研判并共享信息,全面摸排、严查细审涉案赃款线索。
银行转账,不小心转错了账户怎么办?
小王通过手机银行给父母转了3万元,几天后才发现父母没有收到钱。小王查看手机银行转账信息后,发现转账时点错了收款人,转给了别人。由于生意往来的客户很多,小王不记得收款人是谁,到银行网点查询后,发现对方是其多年前的一个供货商,早已失去联系。银行表示无法查询到对方住址、电话等具体信息。
这种情况下
小王该如何追回这笔钱呢?
法官提醒:
依照法律规定,出现转错账的情况时,收款人属于不当得利,获得的金钱利益属于不当利益,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返还的钱款应包括本金及本金所产生的孳息。
追回钱款在法律层面是有制度保障的,银行也有相关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也就是说,如果汇款人在汇款发生后24小时内发现转账错误,可以及时到办理转账的银行申请撤销转账。另外,目前多家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转账系统都有相关功能,通过网络平台转账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在相应系统上进行申请撤销转账。
如果发现转账错误时,已经超过了24小时,无法撤回的,应当及时与收款人取得联系,协商退回钱款。如果没有收款人的联系方式,应马上向相关银行客服咨询求助。一般情况下,出于对客户隐私的保护需要,银行不会提供收款人的具体个人信息,但是汇款人可以请求银行客服与收款人联系,协调退款事宜。经汇款人或银行联系告知情况后,收款人明知对方转错账还拒不退钱的,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收款人拒不退还钱款,汇款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汇款人应当提交转账的相关凭证及对方拒不还款的相关证据。另外,像上述案例中通过银行也无法获知收款人具体个人信息的,汇款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调查令就能从银联等有权限的部门调取对方账户的信息。此外,也可以将汇款账户所属的银行及收款账户所属的银行一并起诉,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法院会进行处理。
来源:陕西日报、陕西高院
李先生二婚前,把120万现金做了婚前财产公 证,婚后夫妻相处和睦。出于对妻子的信任,他还把这笔钱交她管理。可后来他发现妻子偷偷把110万给了2个毫不相干的男人,还说:“卡是我的名字,就是我的钱!”
2012年,46岁且有过一婚的李先生,在相亲网上认识了35岁的小琉(化名)。小琉刚从上一段失败的恋爱中抽身,李先生很快被她漂亮时尚的形象吸引。双方惺惺相惜,交往了3个月,便确立恋人关系。
李先生的稳重老实给了小琉莫大的安全感,让她决心把后半生托付给他。一年后,两人结婚了。
结婚前,李先生将120万现金做了财产公正。出于对小琉的信任,婚后,他把这笔钱交给她管理。为了更好安排资金,小琉说将这笔钱用于银行理财,李先生同意了。
这些年来,李先生坦言两人相处幸福。他婚后的收入连同妻子的收入,也会存到这个“银行理财”账户。几年下来,小琉还曾告诉他,账户累计达180多万。而他对妻子管钱也很放心,从不过问。
可自从2017年妻子查出重疾晚期后,夫妻感情一落千丈,不是因为妻子生病,而是因为妻子隐藏多年的秘密,让他抓狂不已。
2017年初,妻子因身体不适被确诊重疾晚期,3个月内动了两次大手术。考虑到治疗费用开销较大,于是李先生问妻子,账户如今什么状态,以备治病不时之需。没想到妻子支支吾吾,引起他的怀疑。
于是他偷偷拿了双方身分证和结婚证,去银行调取账户流水查看。没想到这一看,让他目瞪口呆。
流水显示:小琉一年内花费40万美容,另外还有80万和30万,则分别转账给了两位素不相识的男人……
从转账时间看出,这些开销发生在他交给妻子“理财”后1年内,可妻子几年来只字未提!
他顾不上妻子生病体弱无力,气冲冲质问她为何不经他批准,就擅自处置资金。
没想到妻子竟说:“这账户是我的名字,这钱就是我的!再说里面有我个人的钱,还有公司周转款,都混在一起了,你凭什么说我?”
于是双方争持不下。
然而让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妻子消失了,信息不回,电话不接,当他致电岳父,岳父还说不知道人在哪……
他细思极恐,认为妻子婚后偷偷转移财产,于是一气之下把妻子告上法庭。一审下来,小琉被判决连本带息归还120万。
可李先生没想到,一直没有露面的妻子竟然提出上诉……
在他苦恼之时,没过多久,妻子姐姐告诉他,妻子离世了。
就这样,案件不了了知。妻子的离世,让他的身份从原告变成继承人。于是他的起.诉请求被驳回,得走继承程序。
当他致电妻子姐姐商讨妻子后事时,妻子姐姐愤然地说:“我妹生病期间,你就只会逼迫她的钱,临终前也没看她。她嫁给你才几年,人就没了,你对得起她吗?……”
当他致电岳父商讨如何解决继承问题时,没想到岳父说:“你们的事我不知道,我也不想管!”
女方家人拒不合作的态度,让李先生再次陷入困境,于是他只好来到节目《生活广角》,寻求律师的帮助。
对李先生而言,目前他只希望弄清妻子所有的财产或债权,争取自身最大利益。律师建议他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1.由于李先生和岳父均有权继承小琉财产,因此他可以启动“继承析产诉讼”:他为原告,岳父为被告;
2.倘若账户无法区分两人财产,则视同混同账户,只能对半分;
3.锁定所有债权,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债务人还钱。当然,并不是所有开销都是债权,比如像美容这样消费性支出。
看着这段婚姻以这样的收尾结束,不胜唏嘘。关于婚前财产公正,我们该如何做,才能避免像李先生这样的败笔?
1.婚前120万即便不做公正,也是李先生个人财产,只要他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开卡存放,不要将这笔钱打到妻子的卡上,就能规避现在的麻烦;
2.重视银行转账附言,比如在转账时,根据交易属性,标明“银行理财”等字眼,至少有线索可查;
3.交给妻子管理前,对如何动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交代汇报等细节,也应跟妻子明确。他长达几年不管不问,也是他的疏忽。
如今妻子已经撒手人寰,妻子为何如此做法,我们不得而知。但婚姻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当你一只手指指向对方的时候,别忘记同时还有3只手指指向自己,所以李先生也要反思自己的问题,例如:
婚前财产公正是否伤害了对方的情感,以致对方“怀恨在心”?在对方病入膏肓时,及时的临终关怀是否更重要?如果自己当初好好跟妻子沟通,不至于如此抓狂,妻子是不是会如实交代,更不会失踪逃离?……
婚前财产公正本来是件好事,但是忽视婚后利益,财产混同。或者因为婚前财产公 证而影响两人婚姻的关系,那就得不偿失了。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不要以为自我感觉良好便心安理得,很多时候被啪啪打脸,对方连一声招呼也不打。
婚姻中,我们不但要学会平衡彼此的利益,常思己过,更要照顾彼此的感受,让彼此都感受到“真爱”。毕竟这世上最珍贵的,不是有钱,而是有爱。
大家怎么看待这段婚姻?欢迎分享想法。
#情感点评大赏#
“转账时没看开户行,一眨眼转错人了,怎么才能把钱拿回来?”浙江杭州,潘先生本来打算把钱转给朋友宋先生,可当他把宋先生的银行账户在网银上复制、黏贴后,并输入了宋先生名字就转过去了。宋先生左等右等,发现钱还没有到账。当他告诉潘先生后,潘先生意识到钱转错了。
潘先生的朋友宋先生,通过微信的方式把自己的收款账户、开户行等信息,发送给潘先生。潘先生打开自己的建行网银账户,把宋先生的开户行即浦发银行杭州钱塘新区支行复制、黏贴后,输入了转账金额20400元,并把宋先生的名字编辑好,就直接把钱转过去了。
可谁知,当他复制、黏贴之后,跳转的开户行竟然是他人在农行的银行账户,并不是这位宋先生。更蹊跷的是,接受款项的人竟然是和宋先生同名。
当知道自己转错人后,潘先生去建行查询才得知,款项已经进入到哈尔滨的宋先生的农业银行账户,并且已经转账成功。
潘先生通过农行客服,想尝试联络上远在哈尔滨的宋先生,看看能否把款退还给他,没想到银行给的回复是,建议他走司法途径解决。
【@胡萝卜说法】
潘先生的这番操作也是没谁了,好好的复制、黏贴到网银账户,怎么跳出来的竟然是他人的其他银行的账户呢?所以说,在转账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否则钱转出去,再拿回来,那可就难上加难了。
1.一般我们操作网银转账的时候,复制、黏贴后不会出现他人的账户,但是由于潘先生自己没有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导致操作失误,钱款误入了别人的账户,潘先生只能自己来承担由于自己的疏于大意导致转账错误的责任。
2.被转错的20400元,潘先生还能拿回来吗?
远在哈尔滨的宋先生,在与潘先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因潘先生的操作失误,误将款项转至其账户,哈尔滨的宋先生就获得该款项。
哈尔滨的宋先生,在明知取得该钱款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一方取得利益;其二,另一方受有损失;其三,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没有法律根据。
也就是说,哈尔滨的宋先生银行卡上突然多了20400元,取得了钱款的利益,而潘先生损失了20400元,二者之间得利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哈尔滨的宋先生获利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那么潘先生作为受损失的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哈尔滨的宋先生返还。
当然,潘先生需要拿着自己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并且还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哈尔滨宋先生的身份证信息,才能确定具体的被告身份信息。
钱款虽然最终能够拿回来,但是潘先生还是需要经历一番周折。所以说,在进行银行转账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对于潘先生银行转账操作失误,转入他人银行账户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律师来帮忙# #杭州头条#
张大妈银行卡里莫名其妙多了50多万,真诚善良的她找到银行想要退还。银行却说,“你不用还。”这种“天降横财”的好事,就发生在了这位张大妈身上。
我想大多数人都会羡慕张大妈吧,当然也包括我。但是张大妈自从有了这笔巨款后确是寝食难安啊,这么一大笔钱自己可不敢要。
事发前几天,张大妈去银行办了一张新卡,就要去服务人员把旧卡销毁掉,可服务人员却说,旧卡里有五十多万人民币,这可把张大妈惊呆了,血压一下就上来了。
张大妈首先想到的就是她的老伴,难不成这些钱都是老伴的私房钱?
回到家后,张大妈立即“拷问”老伴,张大妈老伴那可是一脸懵啊,连忙摆手说这钱不是自己的,就算自己真的有私房钱,也不可能有这么多啊。
张大妈瞬间就更慌了,因为这钱已经确认百分之百不是自己和老伴的了,她刚才还取出了几万块出来,这算不算偷盗啊,会坐牢吧!
她紧忙联系到了和自己关系要好的朋友和记者,希望她们能为自己作证,把这笔钱还回去。
第二天,张大妈来到了银行,跟工作人员说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后,放下钱就要离开。可工作人员却叫住了张大妈,表示,“这笔钱你不用还。”
原来,工作人员调取了这个账户的流水,发现这五十万一分一毫都是张大妈这几十年一点点存进来的,都是张大妈的钱。张大妈之所以不知道这笔钱的来源,是因为自己上了年纪有点健忘…
原来只是一场乌龙[捂脸][捂脸]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账户平白无故多了不少钱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馅饼,许多骗子都会通过往你的账户里打钱,从而套出你的个人信息或者骗取你的钱。
最后,我还是想问问张大妈是怎么攒的钱,我也想要也学学。[笑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