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在哪个地区地此,哪家银行,哪个支行,有了明显地此,我到此去烟花鞭炮庆祝一番(浙江台州地方也太大了)//@家子说法:“你们先证明我爸是我爸!”浙江台州,一男子欠银行贷款58000元没还,就突然去世,银行让男子家属还款,家属要求银行先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否则免谈,银行愤而起诉,被法院判决败诉。 男子陈先生有一张信用卡,额度6万元,一直随借随还,信用很好。但是没想到,陈先生前段时间刚从信用卡里透支了58000元,就突发疾病去世,家人伤心欲绝。 银行听说陈先生去世了,打电话给他的妻子和女儿,让她们来还这58000元,还说要是不还,就会起诉她们。陈先生女儿一时气愤,直接在电话里说:“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 ”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银行见这样不行,又找到陈先生的妻女,当面沟通,希望她们能够还款。但陈先生的妻女说,陈先生透支的事情她们不知道,而且陈先生外债很多,他的遗产早都还了外债了,所以她们实在没办法替陈先生再还银行的钱了。 银行一看谈不拢,又查到陈先生和他妻子名下还有套房子,就把陈先生的妻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她们还款。 【家子说法】 陈先生女儿那句:“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 !”实在是怼的太漂亮了,让不少网友都大呼痛快!因为咱老百姓到银行去处理去世亲属的遗产时,不也被银行这样要求吗? 但老实说,银行的要求没错误,陈先生女儿这样要求同样也没错,毕竟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是不能自认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才可以。银行这案子到了法院,也就算陈先生女儿说自己是陈先生的女儿,银行也得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当然,如果提供不了,银行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这个步骤是少不了的。 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法院最终会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呢?当然不是因为银行证明不了“陈先生的女儿”是“陈先生的女儿”,刚才我们说了,真证明不了,银行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陈先生女儿的户籍记录,这是不存在问题的。 具体为什么法院这么判,我们来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一、陈先生妻女个人有没有偿还义务? 首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特殊情况,其他人没有义务代替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偿还他的债务。 在法律上,陈先生的女儿个人是没有任何义务代替父亲还款的。而陈先生的妻子,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就是这笔钱不是陈先生一个人的债务,而是他和妻子两个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但并不是说两个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这个有严格的限制。像这样一大笔支出,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陈先生又没有签字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算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而这个案件里,银行并没有证明这一点,所以陈先生的妻子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还这笔债务。 二、陈先生的遗产为什么不能用来还这笔债务? 在现代法律框架内,虽然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了,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里也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也就是说,陈先生的继承人要想继承他的财产,必须先用遗产来偿还他的债务。 而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都是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是想继承房屋,就有义务用陈先生的遗产来偿还债务。 不过,法庭上,陈先生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先生生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已经偿还了债务(法律规定的是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陈先生妻子偿还的债务大于其遗产范围,就可以认为已经用遗产偿还了债务)。 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科学婚恋指南#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你们先证明我爸是我爸!”浙江台州,一男子欠银行贷款58000元没还,就突然去世,银行让男子家属还款,家属要求银行先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否则免谈,银行愤而起诉,被法院判决败诉。 男子陈先生有一张信用卡,额度6万元,一直随借随还,信用很好。但是没想到,陈先生前段时间刚从信用卡里透支了58000元,就突发疾病去世,家人伤心欲绝。 银行听说陈先生去世了,打电话给他的妻子和女儿,让她们来还这58000元,还说要是不还,就会起诉她们。陈先生女儿一时气愤,直接在电话里说:“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 ”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银行见这样不行,又找到陈先生的妻女,当面沟通,希望她们能够还款。但陈先生的妻女说,陈先生透支的事情她们不知道,而且陈先生外债很多,他的遗产早都还了外债了,所以她们实在没办法替陈先生再还银行的钱了。 银行一看谈不拢,又查到陈先生和他妻子名下还有套房子,就把陈先生的妻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她们还款。 【家子说法】 陈先生女儿那句:“先让银行证明亲属关系,否则其他一切都免谈 !”实在是怼的太漂亮了,让不少网友都大呼痛快!因为咱老百姓到银行去处理去世亲属的遗产时,不也被银行这样要求吗? 但老实说,银行的要求没错误,陈先生女儿这样要求同样也没错,毕竟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是不能自认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才可以。银行这案子到了法院,也就算陈先生女儿说自己是陈先生的女儿,银行也得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当然,如果提供不了,银行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这个步骤是少不了的。 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法院最终会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呢?当然不是因为银行证明不了“陈先生的女儿”是“陈先生的女儿”,刚才我们说了,真证明不了,银行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陈先生女儿的户籍记录,这是不存在问题的。 具体为什么法院这么判,我们来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一、陈先生妻女个人有没有偿还义务? 首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主体,没有特殊情况,其他人没有义务代替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偿还他的债务。 在法律上,陈先生的女儿个人是没有任何义务代替父亲还款的。而陈先生的妻子,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就是这笔钱不是陈先生一个人的债务,而是他和妻子两个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但并不是说两个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钱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这个有严格的限制。像这样一大笔支出,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陈先生又没有签字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算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而这个案件里,银行并没有证明这一点,所以陈先生的妻子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还这笔债务。 二、陈先生的遗产为什么不能用来还这笔债务? 在现代法律框架内,虽然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了,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里也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也就是说,陈先生的继承人要想继承他的财产,必须先用遗产来偿还他的债务。 而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都是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是想继承房屋,就有义务用陈先生的遗产来偿还债务。 不过,法庭上,陈先生妻子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先生生前欠的外债较多,其遗产已经偿还了债务(法律规定的是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陈先生妻子偿还的债务大于其遗产范围,就可以认为已经用遗产偿还了债务)。 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科学婚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