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出台创新举措支持电商发展# ,个体网店有哪些利好?】“个体网店”将可通过地址变更,将符合本市政策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从而拓展线下经营渠道。而市场监管部门则将创新实施“触发式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对个体网店原则上不开展线下监督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网络经营活动的干扰。
随着复工复产节奏的加快,为帮扶更多的商户克服疫情对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灵活就业,鼓励、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优化电子商务经营者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支持个体网店“一照多址”,鼓励“个转企”
征求意见稿从优化准入服务举措,支持个体电商高质量发展;强化主体责任,促进电商平台规范发展;加强政企协作共享,多措并举形成监管闭环等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举措。
为促进首都个体电商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稿创新性地提出了支持个体电商通过地址变更方式拓展线下经营渠道的举措。其中,对于符合本市住所政策要求的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地址变更,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变更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个体网店的实体经营场所信息,并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登记,将网络经营场所信息以“二维码”形式展现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项下不再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性用语。
此外,本市拟支持个体网店采用“一照多址”方式记载多经营场所信息。经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网店可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相关网络经营场所地址以“二维码”形式展现,网址变更增删均无需更换营业执照,社会公众扫码即可查询各场所具体信息。
本市同时鼓励个体网店通过个转企方式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支持对于自身发展有更高要求的个体网店经营者,按照本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可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实现历史传承。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电商平台不得强制其办理执照
征求意见稿从支持更多合规电商平台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出证服务、支持电商平台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方面,为促进平台经济发展提出了多项帮扶举措。
例如,本市拟试点实行信息报备制度,进一步扩大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服务的电商平台范围。对于按照要求如期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具备必备管理能力的电商平台,经向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备后可分批纳入试点范围,为平台内经营商户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强化电商平台管理责任和审查义务、要求电商平台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及不得强制依法无需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对电商平台规范发展提出了要求。例如,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对于在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由其授权同意后,可由电商平台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集中批量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进驻平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依法要求其提供身份、居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要求其提供商事主体身份信息和营业执照并核验。电商平台还不得强制依法无需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自然人,电商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
“无事不扰”, 对个体网店原则上不开展线下检查
在政企协作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创新实施触发式监管”等举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开展线下监督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网络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电商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商户,及时将有关数据共享至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外,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等监管执法活动时,电商平台应配合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北京日报)
应该建立补贴资金公示制度,让那些龌龊交易暴露在阳光下。
天下事一笑了之畜牧业项目补贴资金到底都去哪了?
#头条创作挑战赛# 2023年5月1日起 信用可修复!
1 、国家发改委公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3、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
a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b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c“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