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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被银行(信用贷款被银行起诉后协商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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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女子名下的银行卡突然被冻结,随后就被转走8.6万元。女子非常惊讶和气愤,立即联系法院。法院却说女子跟自己丈夫向某银行借了10万元,银行已经胜诉,这是强制执行的款项。女子不解,赶紧质问丈夫,这时丈夫才将真相说出来。

原来,女子谭某的丈夫刘某先前因为需要资金周转,便想起了信用贷款的方式。联系上某银行后,银行说可以给刘某提供10万元的贷款金额,但需要刘某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刘某说可以,但实际上也不敢让谭某知晓,就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冒签了谭某的名字,也将借款合同上的联系方式都写成自己的。将材料递还给银行后,银行将前述10万元付给刘某。

信用贷款被银行(信用贷款被银行起诉后协商还款期限)

但刘某后来并没有按时偿还,银行就将刘某和谭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可能由于银行提供的联系方式都是刘某的,而刘某当时还想瞒着谭某,刘某对这起诉讼就非常在意,一并揽收了本案一审全部的传票及判决书。

而本案一审法院见谭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就判决这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他们共同偿还。但拿到判决后,刘某还是没有钱偿还,银行就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之后,发现谭某名下的银行卡里有存款,便直接进行了划扣。

知道来龙去脉之后,谭某非常委屈,立即向上级法院申请了再审,但却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无奈之下,谭某申请了检察监督。受理之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后来本案就被发回重审,确定刘某从银行借出的10万元为其个人债务,8.6万元也回到了谭某的账户。

【@蜗牛说法】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他们应该如何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或知道前述法定情形存在之日起6个月内向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这些当事人的申请,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而在本案中,谭某就是遵循的这个救济路径。

2.可能有网友疑问,借款合同上谭某的名字虽然是冒签,但是这个借款事实毕竟发生在谭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什么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之所以产生这个疑问,跟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改变不无关系。

改变之前,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原则上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才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改变发生在2018年施行的《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以个人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前述规定已经被规定进我国《民法典》中,是现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效规则之一。

具体到本案中,谭某的名字既然是冒签,而她事后又拒绝承认,那就说明这个借款合同她不认可,她并没有作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同时,这笔款项已经超过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而用途也是刘某自己私用,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所以,基于前述事实及规定,这10万元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谭某无关。

3.值得注意的是,刘某以假冒谭某签字的方式从银行贷款10万元,他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载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从前述金额来看,刘某的行为尚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这个事情确实需要刘某警惕,避免因为自己的无知行为而陷入到违法犯罪的境地。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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