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工程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合理转移工程项目的风险,规避和 减轻因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保险具有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双重属性,属于综合保险。目前工程项目常见的保险类型主要是工程一切险、机械设备险和施工人员意 外险。 工程一切险包含范围广,合同条款复杂,在理赔过程中往往困难较多。所谓风险管理,就是面临风险者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减少风险负面影 响的决策及行动过程。风险管理一条总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保障。
保险金额
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更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 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 的计算基础。
保险期限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 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 险期限。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 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 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物质损失的一般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 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责任免除(一)
一般情况下,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责任免除(二)
下列损失、费用,一般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责任(第三者责任的一般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三)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四)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
身伤亡或疾病;
(五)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 *** 、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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