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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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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记录会在征信报告保留多久 限制高消费与失信的区别,你真的知道吗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很多人都听过,你知道他们都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吗?对于被执行人又有什么影响吗?今天笔者一次性告诉你。

限制高消费是指通过法令或者相关规定限制人们超过人们自身正常的消费,近乎奢侈的浪费,向高端的消费靠近的消费。一般情况下,在法院接受申请人执行立案申请后,会之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法官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卷宗后,也会之一时间 *** 纸质的限制高消费令,向被执行人邮寄。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与失信执行人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的区别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之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 *** 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 *** 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有八大类,之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机构的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事行为的限制措施;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

二者的适用条件不一样,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者的期限也不一样,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对其一直限制高消费。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情况是两年,法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的。

总之,用我们律师的话说,限高不一定失信,失信一定限高,明白了吗?

限制高消费但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