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财政厅编《 *** 会计常见问题解答》
一、代管资金的概念
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宁财库〔2012〕71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预算管理原则,要求各预算单位除按规定和经财政部门审核、市 *** 批准保留账户并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一律划入财政账户,这就是各单位所称的代管资金。
《资金管理通知》对划入财政账户的代管资金性质进行界定,分为“财政性资金”和“往来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应缴未缴非税收入、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含来源为财政拨款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资金款项);全额事业单位历年滚存的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往来性资金”是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资金管理通知》对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又按照账户和清理工作规定划分为:“清理划入资金”和“新增划入资金”。所谓“清理划入资金”,是指各单位在账户及资金清理工作中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应划入财政账户的资金;“新增划入资金”是指各单位在账户及资金清理工作结束后新增划入财政账户的资金。
《资金管理通知》同时规定了资金使用原则。清理划入资金:经市 *** 批准实行财政统筹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编入预算的资金,由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往来性资金由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新增划入资金:界定为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按清理划入资金原则使用;界定为往来性资金的,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由此可见,“财政代管资金”虽然存放在财政专户,但还是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在各预算单位,在财政监督下使用。
2017年,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宁财库〔2017〕773号),提出加快盘活财政代管资金相关要求:一是对于代管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如无指定用途,应优先编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单位应将编入部门预算的代管资金缴入财政,作为财政拨款资金统一安排。对超过2年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将收回财政统筹安排。二是对于代管资金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含未界定性质的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理:(1)2017年底,将2012年划入的非财政性资金结余,收回财政统筹安排;(2)2018年底,将2014年底前划入的非财政性资金结余,收回财政统筹安排(3)2019年起,每年将超过3年未使用的非财政性资金结余,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二、财政代管资金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3年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会计科目设置的通知》(宁财库〔2013〕341号)规定,在“银行存款”下设二级明细科目“财政账户存款”、“其他银行存款”,其中“财政账户存款”下设三级明细科目“新增划入”、“清理划入”。
(1)单位收到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代管资金专户入账凭证时:
借:银行存款—财政账户存款—新增划入/清理划入
贷:按收到入账凭证的资金性质分别计相应会计科目
(2)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代管资金)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当年/上年
贷:银行存款—财政账户存款
3.财政代管资金核算的 *** :
财政代管资金的核算应与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实际操作匹配
(1)单位收到各类应纳入财政代管资金核算的收入时,除符合其他应付款定义(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 *** 补贴款、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 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等)的资金外,应确认收入(预算收入),并按规定使用,接受财政监管。
【案例】2021年5月30日,某学校收到A单位支付的考务费100 000元,作为非财政性资金转入财政代管账户,6月5日用该资金支付教师监考费60 000元,并向财政部门办理了零余额指标的相关手续,由学校转入相关人员工资卡(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1)2021年5月30日收到款项时
(1)2021年6月5日经财政部门同意办理零余额账户指标
(3)2021年6月5日支付监考费
【承接上例】若上例收入被确认为财政性资金
(1)2021年5月30日收到款项
(2)2021年6月5日经财政部门同意办理直接支付指标: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均不作账务处理,备查登记即可。
(3)2021年6月5日支付监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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