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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直社保在哪办退休 广东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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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倒挂如何发放 广东省部分省直退休人员将获加发养老金

涉及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广东省直退休人员

广东省省直社保在哪办退休 广东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怎么调

记者 周聪

养老金的金额及发放问题,一直备受广大人民群众关心。自2005年起,我国养老金已实现14年连涨。养老金水平年年提升的同时,一些刚退休的职工却发现,自己的养老金比同单位早退休的人要少。为何相同工龄、相同职位,晚退休的职工养老金却更少?

据了解,全国各地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密集出台,伴随而来的是养老金“倒挂”现象的出现。针对养老金水平“倒挂”问题,近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解决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将对该四年期间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加发基本养老金。

探因:养老金年度上调幅度大

为何相同工龄及职位,晚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却更少?

记者了解到,产生养老待遇“晚退”低于“早退”这一倒挂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幅度高于自然增长幅度。

所谓养老金自然增长,是指每年6月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7月后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于每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都有所增加,所以,新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新增退休人员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一般高于上一社保年度退休人员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这属于自然增长。

以2014年退休人员为例,1-6月份退休的,因执行的是2012社保年度的计发基准,那么,其基础养老金是按2012年广东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月4215元计算,而7月后退休的人员则按2013年标准每月4468元计发。

假如在缴费年限同为30年的情况下,由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是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来计算,不同时期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就存在一定的自然增长差异,晚退休要比早退休待遇略高。具体到2018年的情况,7月后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部分要比早退休人员多出(4468-4215)301%=75.9元。

不过,随着养老金的年度调整,也就是为上一社保年度及之前的退休人员加发养老金,就可能出现养老金倒挂问题。在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相同的情况下,若年度调整增长的幅度与养老金自然增长的幅度基本一致,那么,前后两个社保年度之间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可保持基本一致。但是,若年度调整增长的幅度高于养老金自然增长的幅度,那么,早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将会高于新一社保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此现象即“养老金倒挂”。

据悉,2006年后,因为每年提升一次养老金水平,且每年的普调幅度都在10%左右。这意味着当时退休的职工,每年都可以多获得10%左右的养老金,逐年累计下来,其养老金水平也就水涨船高了。

但对于晚期退休的职工而言,虽然大家的缴费工资、年限甚至职位都一模一样,但核算退休金标准时,少了前几年每年提升的5%-10%部分(后期几年都是每年上浮5%-8%),其领到手的养老金自然就相对低一些了。

加发:缴费11年左右基数更高

出现养老金倒挂现象后,国家、省、市的社会保障部门都有出台相关的规定,逐步加以解决。

广东省人社厅的新近方案则重点解决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首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省直退休人员。这4年时间段内退休的省直人员,将通过加发基本养老金的方式来解决倒挂现象。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制定的加发办法,出现养老金倒挂现象的退休人员,其能领取到的加发金额由加发基数乘以加发系数得出。其中,加发基数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首次领取待遇社保年度分档确定;加发系数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分档确定。

记者注意到,加发基数从112元到330元不等,根据年限档次与首次领取待遇年度共分为180档。其中,于2015年首次领取社保待遇且缴费年限为10年至11年,以及11年至12年的加发基数更高,为330元。对此,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解释,缴费年限越短、退休时间越晚的人员,其基本养老倒挂越明显。主要由于其参加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次数较少,调整的幅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加发基数相对较高。

而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通过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加发金额=(首次领取养老金时所在社保年度的加发标准)-(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的加发标准)。

据了解,本次加发基本养老金从首次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发,截至2018年9月。

单位和个人可于2018年10月10后登录广东省社保局网站(网址: www.gdsi.gov.cn)查询、下载加发养老金单位汇总名册等。

【相关】

“超龄”未参保人员 不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参保后缴费中断也不得补缴

近日,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政策进一步收紧。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9号文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此前规定的“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也被废止。

此外,9号文规定,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记者了解到,9号文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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