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人保财险一分公司和一位小学生客户的理赔纠纷公布于众。
小学生骨折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其司法鉴定的伤情级别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改判或重新鉴定。法院最后会如何判决?
引发理赔纠纷
判决书显示,朱某是河南永城市一小学的学生。2021年8月,学校向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保险一份,保险期间是一年,保障的项目是每名学生每年责任限额15万元,其中含每生每年医疗费赔偿限额3万元。
投保成功后,在保障期间内不幸发生一起学生受伤事故。
2021年11月,学生朱某在教室内不慎摔伤,入住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
经医师诊断,朱某为孟氏骨折,其他诊断为肱骨上骨折,行左侧孟氏骨折内固定术。
2022年7月3日,朱某再次因该伤入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期间做了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术,共支出医疗费17009.86元。
后来,朱某就学校投保的保单向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申请理赔,但二者就伤情级别产生分歧,由此引发理赔纠纷。
2022年8月,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朱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朱某的损伤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评定护理33-60日。为此,朱某支出鉴定费1300元。
判保司赔10万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为小学在校学生投保校园责任保险,而朱某是该校小学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由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强调,本案中,朱某构成工伤十级伤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经认定合计100812.74元。保险限额为15万元,因此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00812.74元。
一审宣判后,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不服判决,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认为,朱某不应当构成十级伤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认定:朱某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事实上其骨折并没有累及骨骺。
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接着表示,2021年12月朱某的永城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的出院诊断记载:1、左肱骨髁上骨折;2、左侧孟氏骨折。其中并没有记载朱某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不累及骨骺,就不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其对该伤残不予认可。
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还指出,针对朱某的伤情,其申请重新鉴定,要求二审法院准许其申请,或者不采信朱某十级伤残的意见并改判。
二审当中,双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肯定。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的出院记录诊断记载为骨折,虽未记载是否累及骨骺,而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司法鉴定标准是严格按照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所确定的标准进行的表述,出院记录并未要求必须按照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确定的标准进行表述,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严谨程度不应当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伤残的依据。
二审法院同时强调,司法鉴定机构是按照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确定的标准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司法鉴定结论,该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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