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政策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工作,也是审计中的重要事项。从最近被否的科创板案例来看,科创板对收入确认政策的审核口径把握非常之严格。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会计处理不当申请科创板被上交所否决,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则由于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申请科创板被 *** 否决。此外,上市公司及拟申请IPO的企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IPO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进行收入确认。与IPO收入确认相关的反馈问题一般如下:
1、(1)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收款进度分别补充说明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的销售流程(包括发票开具时点和报税时点等)
,补充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 *** ;补充说明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比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补充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客户的订单构成情况(按金额划分);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 *** ,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发行人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成本和费用的核查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 *** 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针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请说明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2)请披露经销商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报告期内经销商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情况;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下述情形: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现实的销售毛利率和其他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的差异较大;给予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显著宽松于其他销售方式,对经销商的应收账款显著增大;海外经销商毛利率与国内经销商毛利率差异较大。如存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业务进行充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模式、占比等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比例、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5)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综合利用 *** 访谈、实地走访、发询证函等多种核查 ***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费用承担原则及给经销商的补贴或返利情况、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核查关联关系,结合经销商模式检查与发行人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经销商存货进销存情况、经销商退换货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等说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适用性与谨慎性,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分析说明;(2)结合行业特点说明对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已发生的成本确定的具体 *** (包括发生调整的情形及调整 *** ),以及发行人确保合同预计总成本及时更新的内控措施及运行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不能可靠地估计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或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原因等。(4)列示报告期主要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及类型、项目建设周期、合同主要内容(完工进度确认条款和付款进度的约定等)、合同金额、报告期各期确认的收入及成本、应收账款余额以及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完工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完工进度取得的外部证据、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总成本、预计毛利率、实际毛利率。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范围、过程、 *** 和结论。请会计师就发行人收入、成本确认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会计政策存在重大差异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1)请按照内销外销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别、销售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并结合销售模式、核心工艺等因素,分析发行人客户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解释发行人外销收入比重降低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公司内销外销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其所取得的凭据,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发行人外销数据与海关进出口相关数据的对比情况,及差异的原因、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关费与外销收入的匹配关系。(5)说明公司取得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商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金额及会计处理,说明与外销收入的对应关系。(6)说明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外销国家或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定价依据、销售金额及相关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7)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进出 *** 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内外销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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