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里看到失联男友,才得知其因冒充警察诈骗被抓】山东临沂,李燕(化名)为男友李浩(化名)贷款买车后,与其失联,后通过新闻报道发现,李浩与一起诈骗案有关。李浩曾冒充警察,以各种理由让刘芳(化名)转账19万余元,以帮助她追回此前被“杀猪盘”式诈骗的百万余元。目前,刘浩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刘芳遭遇的电信网络诈骗一案仍在侦办中。#今日说法#
【新闻里看到失联男友,才得知其因冒充警察诈骗被抓】山东临沂,李燕(化名)为男友李浩(化名)贷款买车后,与其失联,后通过新闻报道发现,李浩与一起诈骗案有关。李浩曾冒充警察,以各种理由让刘芳(化名)转账19万余元,以帮助她追回此前被“杀猪盘”式诈骗的百万余元。目前,刘浩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刘芳遭遇的电信网络诈骗一案仍在侦办中。#今日说法#
【新闻里看到失联男友,才得知其因冒充警察诈骗被抓】山东临沂,李燕(化名)为男友李浩(化名)贷款买车后,与其失联,后通过新闻报道发现,李浩与一起诈骗案有关。李浩曾冒充警察,以各种理由让刘芳(化名)转账19万余元,以帮助她追回此前被“杀猪盘”式诈骗的百万余元。目前,刘浩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刘芳遭遇的电信网络诈骗一案仍在侦办中。#今日说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临沂头条# @卧龙05学长国涛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山东威海,一女子从银行借出20万元仅仅2个月后便突然去世,银行发现之后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便要求女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但女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要么以不知道借款的存在、要么以自己放弃继承女子的遗产为借口,拒绝向银行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女子的丈夫及女儿起诉至法院。 (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 原来,女子马某产生资金需求之后,便想起了网贷的途径。这天,她正好发现了某银行发行的信用额度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就是由银行评估申请人的信用,根据其信用情况,确定申请人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经过评估,马某的信用额度是20万元,额度最长期限是48个月。就这样,马某在当天就上传了身份证,通过了人脸识别,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成功从银行贷出了20万元,借款期限是1年,还款方式是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万万没想到,银行将款项汇至马某2个月后,她突然去世。由于马某没有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很快发现了异常。初步调查之后发现,马某已经去世,银行便赶紧要求马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 遭到拒绝后,银行一纸诉状将他们两人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两人共同承担银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280元。 法院收到诉状之后,向银行进行了释明,说他们列明的诉讼请求不对,本案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银行应该要求马某的丈夫及女儿在实际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过评估,银行接受了法院的释明,更改了前述诉讼请求,不是要求马某的丈夫及女儿立即偿还,而是要求他们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拿到诉状之后,马某的丈夫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关于银行主张的借款一事,马某从来没有跟自己说过,更没有见过马某使用过这笔借款。如果自己知道马某这样做,肯定不会同意马某向银行借款,自己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 (2)自己实际上已经继承了马某生前开的车,如果发现马某有其他遗产,自己也愿意继承。 马某的女儿提出如下抗辩意见:自己已经放弃继承马某生前开的车,即使发现马某存在其他遗产,自己也一并放弃继承。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本案20万元的偿还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辩论,法院分别作出了以下认定: 1.马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涉事银行提出贷款需求,涉事银行评估之后予以同意,与马某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也向马某支付了贷款20万元。该等事实足以认定马某与涉事银行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 在前述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马某已经去世。马某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应该由其继承人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所以,涉事银行是有法定权利要求马某的丈夫及女儿承担偿还责任的。但最终能不能判令他们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则需要根据另外的事实加以判断。 2.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的丈夫虽然辩解不知道该笔款项的存在,但他实际上已经继承了马某的遗产,同时表明不愿意放弃马某可能存在的其他遗产。所以,马某的丈夫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涉事银行承担偿还责任。 但马某的女儿实际并没有继承马某的遗产,也承诺放弃继承马某的其他遗产。所以,根据前述规定,马某的女儿不需要对银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法院判令马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驳回了涉事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的案情,可能有网友觉得银行的水平也不怎么样,连诉讼请求都没有列对。其实,我倒觉得这是银行的一种诉讼策略,毕竟被告中有马某的丈夫,万一马某的丈夫承认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便可以不必这么折腾了。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比较可惜的是,马某丈夫根本就否认这笔借款的存在。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能选择让马某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能也有网友认为,马某的丈夫怎么不放弃继承马某的遗产,这样岂不是就不会承担偿还责任了吗? 其实,马某的丈夫如此行为是万全之策。一方面是发现马某有其他遗产时,自己也可以继续继承;另一方面是即使本案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实际执行的财产也会以他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为限,举证责任同样是由银行承担。 #律师来帮忙#
【案例1105----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检察院量刑建议是2年3个月,法院判处2年3个月,罚金7万元,(2021)鲁139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3月21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于2012年1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4年9月27日。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报单点,以投资入股返利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资金,涉及投资金额354650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杜庆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请惩处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后本案经审计,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中的投资金额为827865元,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入股给予投资人高回报收益为幌子,以团队发展下线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资金,投资人按照每股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华尔街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按照每天将投资金额的5%左右返利给投资者,投资人28天左右能收回成本。经审计,共涉及投资人51人,投资金额827865元。
截止宣判前,已返还投资人投资款14967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部分退赔投资人,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山东临沂,彭某去保险公司贷款,可是当查看了征信后,令人诧异的一幕出现了,彭某发现自己贷了两笔50万元,一笔50万是担保人,而借款人自己根本不认识,另外一笔50万借款人是自己,但是钱却打到了不认识的名下,随即彭某找到银监部门后,当地银行表示出钱对彭某进行赔偿,但是遭到了拒绝,彭某称这件事情导致自己征信出了问题。
#大兵叔叔说法#
确实如此,如果贷款人不还钱,那么由于钱是从银行贷款出来的,其征信必然会出现问题,更让人不解的是,为何没有贷款,本人也没有出现,这笔钱却顺利的通过了银行的审核贷了出来,这其中又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
本案中,由于银行的过错,导致了彭某的征信出现了问题,作为彭某来讲,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银行来讲,要将彭某的不良征信予以撤销,并对其因此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是在赔偿方面,是需要对彭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付,而对于间接损失,比如由此没有贷款成功,导致自己违约等的间接损失是不予赔偿的。
对于银行的做法,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于银行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甚至是停业整顿等处罚的。
当然,本案是否涉及到刑事问题,即实际得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办理贷款,借用第三方的名义实施借款,如果借款时本没有要归还的意思,那么会构成合同诈骗罪等相关罪名。
如果彭某不是为了贷款去查征信,估计也不会看到自己征信不良的记录,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临沂一男子莫名“被贷款”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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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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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生担保贷款的教师还清18万元钱款,将起诉对方诈骗】近日,山东临沂。63岁退休教师李中随为学生担保贷款18万元后被拉黑。李告诉澎湃新闻,12月已还清所有钱款,将不再“纵容对方行为”,请求法律援助起诉她诈骗
房贷终于放款了,这几天被头条上的新闻吓得瑟瑟发抖。我是买的临沂万科城的房子,贷款选的农业银行,模式是先网签后付首付,大约是12.20左右网签的,12月29付的首付,审批是挺快的,放款周期也差不多2个月了。
我用信用卡但是每张卡一月就刷几百块,没有小额贷和网贷,银行流水提前一年就在做了,也没有问题。本来信心满满的,但是架不住各类新闻狂轰乱炸,款放了,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呲牙][呲牙]#房贷#
#山东一男子莫名被贷款100万# 今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临沂的彭善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个人征信有问题,随后查询发现,名下竟然有两笔贷款,均是在齐商村镇银行汤头支行办理,共计100万。
彭先生随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报案。银行最后想私了此事,但是彭先生拒绝。
齐商村镇银行在山东临沂布局了不少站点,特别是在河东区,该事件也是发生在河东区汤头镇。
目前,该事情还没有解决完毕,银行肯定是有责任,而且因为一笔贷款出现逾期导致彭先生个人征信出问题,谁来担责?
在齐商村镇银行是个案,还是经常有的事情,银行和相关部门还得给个说法。